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范围与工作流程指南
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范围与工作流程指南
(2026年版)
前言
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我国政府投资的核心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的重要政策工具。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项目单位精准把握政策要求、规范开展申报操作,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202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系统梳理了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政策体系、23个核心专项申报范围、全流程申报操作、材料编制规范、评审标准、资金管理、实施监管、绩效管理、风险防控等全链条内容,兼顾公益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直接投资与补助贴息多种支持方式,兼具政策解读与实操指引功能,适用于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类项目申报单位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谋划、申报、实施与管理工作。
本指南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动态更新,未尽事宜以国家正式印发的政策文件为准。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中央预算内投资概述
1.1概念界定与法律依据
(一)核心定义
本指南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指列入中央财政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管理,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是中央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实施宏观调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资金保障。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来源于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属于无偿性财政资金,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以政府投资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
(二)法律与制度依据
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严格遵循上位法与专项制度构成的法规体系:
1.上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是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根本遵循。
2.部门规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8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等,构成项目管理的核心制度框架。
3.专项管理办法:针对各领域专项分别制定的专项管理办法,如《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明确各专项的具体支持范围、标准和流程。
4.配套规范性文件:年度申报通知、项目库管理规定、绩效管理办法等日常管理文件,保障政策落地执行。
(三)核心特征
1.公共属性:聚焦公共领域,弥补市场失灵,重点支持社会效益突出、外部性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项目,不投向纯市场化竞争领域。
2.层级管理:实行“中央统筹、分级负责、逐级申报、项目化管理”体制,从项目储备到竣工验收全流程闭环管理。
3.方式多元:综合运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四种支持方式,适配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项目。
4.监管严格:实行穿透式监管、全过程绩效管理,资金专款专用,审计、稽查、绩效评价常态化,违规问责力度大。
5.规划引领:资金跟着规划走,项目跟着资金走,所有项目须纳入国家相关专项规划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强化规划约束。
1.2功能定位与战略作用
(一)保障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保障国家重大战略落地,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以及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国家安全领域,集中力量办大事,推动国家战略部署转化为具体项目和实物工作量。
(二)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弱项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托育、文化旅游、体育健身等民生领域,支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进民生福祉。
(三)扩大有效投资稳定增长
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撬动作用,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带动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参与重点领域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发挥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2026年全国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7550亿元,比上年增加200亿元,持续为稳增长提供支撑。
(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基础能力建设、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链供应链补链强链,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五)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支持生态保护修复、污染治理、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等项目建设,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1.3与其他中央资金的边界区分
中央预算内投资与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转移支付、部委专项资金共同构成中央财政资金体系,在资金属性、功能定位、支持方式、管理要求上存在明确边界,具体差异如下:
|
对比维度 |
中央预算内投资 |
超长期特别国债 |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
中央转移支付 |
|
资金性质 |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无偿资金 |
中央统借统还债务资金,无偿补助地方 |
地方政府债务资金,项目收益偿还 |
中央财政无偿转移地方 |
|
核心定位 |
精准滴灌公益短板,引导投资方向 |
集中保障重大战略与两新工作 |
收益型公益项目融资主渠道 |
均衡地方财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 |
|
支持方式 |
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 |
投资补助、消费补贴 |
项目融资,本金+利息自求平衡 |
因素法分配、专项补助 |
|
收益要求 |
以公益属性为主,无强制收益要求 |
侧重战略价值与社会效益 |
收益覆盖本息,偿债备付率≥1.2 |
无收益要求 |
|
管理主体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 |
财政部牵头,发改配合 |
财政部牵头,各部门配合 |
|
申报周期 |
年度申报为主,三年滚动储备 |
分批次集中申报 |
常态化申报、按季度审核 |
年度预算安排 |
|
地方配套 |
通常需地方配套 20%50%,中西部减免 |
无需地方配套,中央全额承担 |
无强制配套,项目自筹为主 |
部分专项需地方配套 |
协同规则:四类资金可按规定组合使用,形成资金合力,但同一项目同一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重复享受支持。同一项目可申请不同渠道资金支持不同建设内容,须分别申报、分别核算、分别验收。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中央预算内投资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分级管理体制,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
2.1国家层面管理职责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国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提出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总规模、投资结构、重点投向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制定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和各专项管理办法,统一申报规则和管理要求;
3.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建立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统筹项目储备;
4.组织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开展项目审核、综合平衡,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5.统筹全国项目调度、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稽查和后评价;
6.指导地方和中央单位项目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财政部
财政部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与财务监管,主要职责包括:
1.审核中央预算内投资预算草案,按程序纳入中央财政预算;
2.办理资金拨付,下达资金预算,监督资金使用;
3.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管;
4.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
(三)行业主管部门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参与制定本领域专项管理办法,明确行业技术标准和建设规范;
2.指导本领域项目谋划储备,提出行业投资需求建议;
3.参与项目审核,提供行业技术意见,开展行业监管;
4.推动本领域项目实施,开展行业调度和绩效评价。
2.2地方各级管理职责
(一)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负总责,统筹做好项目谋划、筛选申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压实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地区项目管理牵头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
2.组织本地区项目储备,建立省级项目库,衔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3.组织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开展省级评审,择优向国家推荐项目;
4.转发下达投资计划,统筹项目实施,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
5.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开展绩效管理,落实问题整改。
(二)市级人民政府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项目储备、初审推荐、组织实施、日常监管,指导县级开展申报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复核、汇总上报、进度调度、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谋划、前期手续办理、申报材料组织、项目具体实施、资金规范使用等基础工作,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负首要责任。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初审、申报、实施、监管等具体工作。
2.3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1.按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合规成熟;
2.如实编制申报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规范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5.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绩效运行等信息;
6.负责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运营维护等后续工作;
7.配合审计、稽查、绩效评价等工作,落实问题整改。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资金安排原则
3.1四种支持方式及适用范围
根据项目性质、投资主体、收益特征的不同,中央预算内投资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四种支持方式。
(一)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形成国有资产的支持方式,适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适用范围:党政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纯公益性的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国家安全等项目,项目产权归政府所有。
管理要求:实行审批制,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或按比例安排,地方承担相应配套责任。
典型领域:国家垂直管理单位业务用房、国家级重大生态工程、公共安全基础设施等。
(二)资本金注入
资本金注入是指将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投入,形成相应股权,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支持方式,适用于有一定收益、但投资规模大、回收期长的准公益性项目。
适用范围:重大交通、水利、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国家级产业创新平台、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等,项目具有稳定收益,能够实现保本微利运行。
管理要求: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明确出资人代表,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股权可按规定转让、退出,回收资金继续用于同类项目建设。
典型领域:国家铁路、重大水利枢纽、国家级新区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创新平台等。
(三)投资补助
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无偿资金补助,是中央预算内投资最主要的支持方式。
适用范围:符合国家支持方向的地方公益性项目、准公益性项目,以及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绿色发展等领域的企业投资项目。
管理要求:项目按规定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逐级审核。补助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补助比例根据项目属性、区域差异实行差异化标准。
典型领域:地方教育、医疗、市政基础设施、生态治理、技术改造等绝大多数专项均采用投资补助方式。
(四)贷款贴息
贷款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对贷款利息给予一定比例补贴的支持方式,适用于有贷款需求的经营性项目。
适用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等企业投资项目,项目使用银行中长期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管理要求:项目须已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已实际发放并开始计息。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贴息资金可直接拨付项目单位,也可拨付贷款银行。
典型领域:制造业技术改造、节能降碳改造、数字化转型等领域项目。
3.2资金安排基本原则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引领,战略优先。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先保障国家重大规划、重大战略、重大工程,资金向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倾斜。
2.公共属性,弥补市场。严格限定于公共领域,聚焦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环节,不干预正常市场竞争,不替代企业投资主体责任。
3.分类施策,精准支持。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项目特点,采用差异化支持方式和补助标准,提高资金精准度和使用效益。
4.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根据中央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年度规模,统筹兼顾需要与可能,不搞“大水漫灌”,注重精准发力。
5.公开公平,规范透明。统一申报规则和审核标准,程序公开、过程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6.绩效导向,全程监管。将绩效管理贯穿资金管理全过程,强化结果应用,严格监督问责,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3.3分区域差异化补助政策
中央预算内投资实行分区域差异化补助标准,向中西部地区、欠发达地区、特殊类型地区倾斜,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导向。
|
区域类型 |
公益类项目补助比例 |
准公益类项目补助比例 |
适用范围 |
|
东部地区 |
30%—50% |
15%—30% |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 |
|
中部地区 |
50%—70% |
20%—40% |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
|
西部地区 |
60%—80% |
30%—50% |
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
|
特殊类型地区 |
80%—100% |
适当提高 |
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
不同专项可根据领域特点,在上述区间内确定具体补助比例。对国家明确要求全额保障的项目,按100%比例予以支持。
第四章 近年政策演进与2026年总体安排
4.12023—2025年政策演进
(一)2023年:稳增长为主线,扩围提效
2023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6800亿元,聚焦经济稳增长,重点支持交通水利、能源、市政园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传统基建领域。政策重心在于加快资金下达拨付、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强化专项债券项目穿透式监管,严防资金闲置挪用。当年进一步优化项目库管理,全面推行项目代码制,提升申报信息化水平。
(二)2024年:强化战略导向,优化专项设置
2024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亿元,首次设立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专项,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产业基础能力的支持力度。专项设置进一步优化,归并整合零散专项,形成“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绩效管理全面强化,实现所有专项绩效目标全覆盖,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直接挂钩。
(三)2025年:提质增效,机制优化
2025年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7350亿元,持续向新质生产力、民生保障、绿色低碳领域倾斜。修订出台《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申报程序、压实各方责任、强化信用约束。下放部分专项审核权限,扩大地方自主权,推行“打捆申报、切块下达”模式,提升管理效率。
4.22026年总体规模与投向结构
2026年全国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7550亿元,比上年增加200亿元,保持稳步增长态势。其中中央本级支出1420亿元,占比18.8%;对地方转移支付6130亿元,占比81.2%。
从资金投向看,聚焦交通、城乡民生、农业农村、生态环保、社会事业五大领域,共设置23个核心专项,按资金规模排序如下:
1.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专项:1224.88亿元,占比16.2%
2.社会事业专项:1089.71亿元,占比14.4%
3.城市更新专项:1088.79亿元,占比14.4%
4.农业农村与粮食安全专项:约980亿元
5.生态环保与节能降碳专项:约860亿元
6.重大基础设施专项:约790亿元
7.能源安全专项:约520亿元
8.科技创新与产业基础专项:约450亿元
9.防灾减灾与应急能力专项:约320亿元
10.其他专项:约237亿元
4.32026年管理机制新变化
1.新版管理办法全面施行。新修订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一步强化信用约束,明确严重失信主体不得申报;统一线上申报渠道,所有非涉密项目全部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申报;细化禁止性条款,明确已完工项目不得申报,违规行为惩戒力度加大。
2.专项设置更加聚焦。归并整合功能相近的专项,集中资金保障重点领域,避免“撒胡椒面”。新增新质生产力、数字化转型等相关支持方向,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3.地方自主权进一步扩大。更多专项采用“切块下达、地方统筹”模式,国家明确投向规则和补助标准,地方在额度内自主遴选项目、安排资金,提升政策适配性和落地效率。
4.全过程监管持续强化。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功能升级,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线上管理。常态化开展专项督查和在线监测,对资金闲置、进度滞后、违规使用等问题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5.绩效与资金安排深度挂钩。绩效评价结果在资金分配中的权重进一步提高,对绩效好的地区和领域加大支持力度,对绩效差的相应扣减额度,形成“奖优罚劣”的鲜明导向。
第二篇 核心专项申报范围
第五章 粮食安全与农业农村领域专项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农业农村是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保障领域。本领域涵盖高标准农田建设、现代种业提升、乡村振兴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农业防灾减灾等多个专项,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
5.1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
(一)政策依据
《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二)支持范围
1.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内的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
2.已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重点解决设施老化、标准不高、配套不全、灌排能力不足等问题;
3.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建设,包括喷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水肥一体化等节水工程;
4.农田灌排系统、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配套设施建设;
5.高标准农田示范区、数字农田、智慧农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三)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全国和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丘陵山区可适当降低);
2.已纳入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完成项目立项审批;
3.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纠纷,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同意;
4.项目能够在当年开工建设,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
5.地方配套资金落实,能够保障项目建成后长效管护。
(四)补助标准
实行分区域差异化亩均补助标准:
东北、中部粮食主产省:新建项目每亩补助2400元,改造提升项目每亩补助2200元;
西部地区:新建项目每亩补助2200元,改造提升项目每亩补助2000元;
东部地区:新建项目每亩补助2000元,改造提升项目每亩补助1800元;
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等特殊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最高可达每亩3000元。
地方可统筹自有财力叠加配套,提高建设标准。
(五)申报主体与流程
申报主体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其指定的项目实施单位,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申报,逐级审核上报,最终由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审核下达投资计划。
5.2现代种业提升工程专项
(一)支持范围
围绕种业振兴行动,支持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测试评价、良种繁育四大能力建设:
1.国家级、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场)、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
2.国家级种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育种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3.农作物品种测试站、畜禽生产性能测定中心、种子检验检测中心等测试评价体系建设;
4.国家级制种基地、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畜禽水产良种繁育场基础设施建设;
5.南繁硅谷、种业产业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申报条件
1.纳入国家或省级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符合种业发展规划,属于重点支持的作物、畜禽、水产种类;
2.实施主体具备相应科研或生产资质,技术力量雄厚,行业影响力强;
3.项目具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预期成果,能够显著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供种保障能力;
4.土地、环评、节能等前期手续齐全,建设条件成熟。
(三)补助标准
公益性种质资源保护、测试评价平台项目:按总投资的60%—80%予以补助,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
育种创新、良种繁育项目:按总投资的30%—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5.3乡村振兴与和美乡村建设专项
(一)支持范围
聚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补短板,支持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厕所革命整村推进;
2.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小型水源工程、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
3.乡村道路、村内道路硬化、农村电网升级、数字乡村、快递进村等基础设施建设;
4.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村级综合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5.传统村落保护、乡村特色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二)申报条件
1.纳入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优先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
2.项目选址合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3.群众意愿强烈,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支持度高;
4.有明确的运营管护机制,确保项目建成后持续发挥效益。
(三)补助标准
按项目总投资的50%—80%予以补助,西部欠发达地区最高可达90%。采用“整县推进、打捆申报”方式,以县为单位统筹实施,提高资金使用集约度。
5.4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专项
(一)支持范围
1.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重点支持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大型灌区、1—30万亩的中型灌区;
2.流域性防洪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山洪沟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
3.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包括产地冷藏保鲜库、冷链集配中心、产销对接设施;
4.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农业综合执法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5.农垦、国有农场基础设施改造升级。
(二)申报条件
1.纳入相关行业专项规划,具有明确的建设必要性和效益目标;
2.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用地、环评、水保等前期手续齐全;
3.项目管理主体明确,运行管护机制健全;
4.地方配套资金落实,资金方案可行。
第六章 能源安全与产业转型升级领域专项
围绕提升能源自主保障能力、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设置能源安全、节能降碳、产业基础再造、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专项,筑牢能源安全屏障,培育新质生产力。
6.1能源安全保障专项
(一)支持范围
1.油气增储上产:国内重点油气盆地勘探开发工程、页岩油页岩气等非常规油气开发、地下储气库、LNG接收站等储气设施建设;
2.煤炭安全保供:大型现代化安全高效煤矿建设、产能核增配套改造、煤矿智能化改造、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示范;
3.电力供应保障: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骨干电网升级、城乡配电网智能化改造、农村电网巩固提升、煤电兜底保障机组建设;
4.新型电力系统:抽水蓄能电站、长时新型储能电站、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项目、虚拟电厂配套基础设施;
5.能源安全储备: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基地、应急能源保障设施建设。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和电力、油气、煤炭等专项规划;
2.实施主体具备相应行业资质,项目资源储量、建设条件落实;
3.完成项目核准(审批),用地、环评、水保等前期手续齐全;
4.项目技术方案成熟,安全、环保措施到位。
(三)补助标准
纯公益性电网、储备设施项目:按总投资的30%—50%补助;
储能、智能化改造等准公益性项目:按总投资的15%—3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亿元;
竞争性领域能源项目原则上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贴息率不超过同期LPR,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6.2节能降碳专项
(一)政策依据
《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支持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煤炭清洁替代、循环经济、低碳示范等方向。
(二)支持范围
1.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等重点高耗能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包括锅炉窑炉节能、余热余压利用、电机能效提升、工艺优化升级;支持以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为载体的整体节能降碳改造;
2.煤炭消费清洁替代: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工业燃煤锅炉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建筑、市政领域煤炭减量替代;
3.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再制造产业发展;
4.低碳零碳负碳示范:近零碳排放园区、低碳城市、低碳园区、低碳社区试点示范,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示范应用;
5.基础能力建设:碳计量、碳监测、碳核查体系建设,节能降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单位产品能耗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2.节能降碳效益显著,有明确的节能量、减碳量测算,数据可核查、可验证;
3.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技术方案成熟可靠;
4.完成项目备案或核准,环评、节能审查等手续齐全;
5.项目能够在当年开工,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四)补助标准
按项目形成的年节能量给予定额补助,每吨标准煤补助不超过800元;或按项目总投资的15%—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低碳示范项目、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30%。
6.3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安全专项
(一)支持范围
作为2026年资金规模最大的专项,聚焦补链强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1.产业基础再造:工业母机、高端芯片、基础软件、关键材料、核心零部件、基础工艺等“五基”领域,支持中试平台、检验检测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突破“卡脖子”技术;
2.先进制造业补链强链: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链关键环节建设,完善产业生态;
3.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算力中心、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5G行业应用、人工智能基础设施等新型数字基建,推进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
4.战略性资源保障: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精深加工、储备基地建设,提升资源自主保障能力;
5.现代物流枢纽:国家物流枢纽、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多式联运设施、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供应链物流效率。
(二)申报条件
1.聚焦产业链薄弱环节和关键卡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实施主体具备较强科研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产学研用协同机制完善;
3.项目技术路线清晰,预期能够突破关键技术瓶颈,形成产业化能力;
4.项目投资规模较大,带动作用强,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国产设备、材料、软件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优先支持自主可控技术路线。
(三)补助标准
公共服务平台、共性技术研发类项目:按总投资的30%—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产业化示范、补链强链类项目:按总投资的15%—25%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亿元;
重大标志性项目可“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标准。
6.4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
(一)支持范围
1.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2.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推广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数字孪生等技术应用;
3.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示范;
4.质量品牌提升、工业基础软件、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5.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申报条件
1.企业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记录优良;
2.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技术先进适用,示范带动作用强;
3.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4.完成项目备案,环评、节能等手续齐全。
(三)支持方式
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为主,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15%,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贴息率不超过同期LPR,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七章 重大基础设施与区域协调发展领域专项
围绕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支持交通、水利等重大网络型基础设施,以及区域重大战略配套项目。
7.1交通基础设施专项
(一)铁路专项
1.支持范围:国家高速铁路网、普速铁路网重点项目,中西部地区铁路建设,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铁路枢纽场站改造,铁路专用线等。
2.支持方式:采用资本金注入或投资补助方式。国家干线铁路中央资本金比例根据线路等级和区域确定,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
3.申报条件:纳入国家“十四五”铁路发展规划,完成项目可研批复,用地、环评等前置文件齐全,建设资金方案落实。
(二)公路水运专项
1.支持范围:国家高速公路待贯通路段、拥堵路段扩容改造,普通国道、省道瓶颈路段改造;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等高等级航道整治,内河港口、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客运枢纽、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
2.补助标准:高速公路项目按总投资的15%—30%补助,中西部地区倾斜;普通国道按总投资的40%—70%补助;水运项目按总投资的30%—60%补助。
3.申报条件:纳入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前期手续齐全。
(三)民航专项
1.支持范围:区域性枢纽机场改扩建,支线机场新建、迁建,通用机场建设,机场空管、安全、货运配套设施升级改造。
2.补助标准:支线机场建设按总投资的40%—60%补助,中西部地区最高可达80%;通用机场按总投资的20%—30%补助。
3.申报条件:纳入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完成项目可研批复,符合民航行业标准。
7.2重大水利工程专项
(一)支持范围
1.国家水网骨干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大型水库枢纽工程,提升水资源统筹调配能力;
2.大江大河大湖防洪治理、堤防达标升级、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
3.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水源地保护、城乡供水保障工程;
4.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
5.智慧水利、水文监测、水利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
(二)申报条件
1.纳入国家水网建设规划和水利相关专项规划,属于国家或省级重点水利项目;
2.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用地、环评、移民安置规划等手续齐全;
3.项目功能定位清晰,在流域或区域内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4.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社会稳定风险可控。
(三)补助标准
重大引调水、防洪枢纽等中央事权项目:中央按项目资本金的一定比例注入,或按总投资的30%—50%补助;
区域性水利项目:按总投资的20%—40%补助,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
公益性强、地方财力薄弱地区的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7.3区域协调发展专项
(一)支持范围
1.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2.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发展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重点项目;
3.国家级新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革命老区、边境地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4.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兴边富民行动项目。
(二)申报条件
1.紧密对接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属于规划明确的重点项目,对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2.前期工作扎实,具备开工建设条件,能够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3.项目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能够促进区域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三)补助标准
根据项目性质和区域类型实行差异化补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补助比例适当上浮。
第八章 生态环保与节能降碳领域专项
围绕美丽中国建设,支持生态保护修复、污染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8.1生态保护修复专项
(一)政策依据
《生态保护修复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26〕713号),是本领域最新管理依据。
(二)支持范围
1.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三区四带”重点生态区生态保护修复,包括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
2.国土绿化行动:三北工程、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防护林体系建设、国家储备林建设;
3.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治理:京津风沙源治理、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黄土高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东北黑土地保护;
4.矿山生态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重点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5.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基础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种质资源保护设施;
6.流域水生态修复: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湿地保护恢复、河湖生态缓冲带建设。
(三)申报条件
1.纳入国家或省级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规划,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
2.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生态效益显著,可量化、可核查、可验收;
3.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纠纷,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不违规占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
4.后期管护机制健全,能够保障修复成效长期稳定;
5.完成项目可研批复,环评、水保、用地等手续齐全。
(四)补助标准
按项目总投资的50%—80%予以补助,西部生态脆弱区、欠发达地区最高可达90%。采用工程总承包、EOD模式实施的项目,补助标准适当倾斜。
8.2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专项
(一)支持范围
1.污水处理设施: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乡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
2.垃圾处理设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厨余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危废处置设施建设,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升级;
3.环境监测能力: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空气、水、土壤自动监测网络,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4.农村环境整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黑臭水体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补齐区域环境治理短板;
2.处理工艺成熟可靠,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3.运营管理主体明确,具备相应运营资质和能力;
4.项目具有稳定的运营经费保障,能够长期稳定运行。
(三)补助标准
中西部地区县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按总投资的40%—60%补助;
东部地区项目:按总投资的20%—40%补助;
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按总投资的50%—70%补助。
8.3污染防治专项
(一)支持范围
1.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PM2.5与臭氧协同治理,工业炉窑深度治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
2.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入河排污口整治、黑臭水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3.土壤污染防治:农用地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4.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治理:危险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处置、新污染物治理、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
(二)申报条件
1.位于国家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治理需求迫切,环境效益显著;
2.治理技术成熟可靠,污染物减排量可量化、可核查;
3.项目建成后能够稳定达标运行,有效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三)补助标准
按项目总投资的20%—40%予以补助,重点区域、欠发达地区适当提高。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第九章 社会事业与公共服务补短板领域专项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托育、文化旅游等民生领域,补齐公共服务短板,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9.1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专项
(一)支持范围
1.基础教育:人口流入重点城市普通高中新建改扩建,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条件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建设;
2.职业教育:“双高计划”高职院校、优质中职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3.高等教育:“双一流”高校基础能力建设,高校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保障设施补短板,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
4.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建设,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
5.教育信息化:教育专网、智慧校园、在线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二)申报条件
1.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学校布局调整要求,学位需求测算充分;
2.学校办学资质齐全,办学行为规范;
3.项目用地、规划、建设手续齐全,建设标准符合国家学校建设标准;
4.优先支持人口流入地、薄弱地区、乡村学校。
(三)补助标准
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项目:按总投资的50%—80%补助,中西部农村地区最高可达90%;
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项目:按总投资的40%—60%补助;
高等教育项目:中央部委属高校按项目核定补助,地方高校按总投资的20%—40%补助。
9.2卫生健康领域专项
(一)支持范围
1.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国家及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重大疫情救治基地、疾控中心基础设施升级,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设施;
2.县级医院提标改造:县级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改扩建,改善诊疗条件和住院环境,提升县域医疗服务能力;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村卫生室改造提升;
4.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医医院、中医药科研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中医药特色优势专科建设;
5.妇幼健康、老年健康、精神卫生:妇幼保健机构、老年医院、精神病医院、康复医院建设。
(二)申报条件
1.纳入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功能定位清晰;
2.医疗机构具备相应执业资质,人员、技术等配套条件落实;
3.项目建成后能够显著提升区域医疗服务能力,满足群众就医需求;
4.用地、规划、环评等手续齐全,建设标准符合医疗机构建设规范。
(三)补助标准
公共卫生、基层医疗项目:按总投资的50%—80%补助,欠发达地区适当提高;
县级医院项目:按总投资的40%—60%补助;
省级及以上医院项目:按总投资的20%—40%补助;
严禁用于豪华装修、购置与诊疗无关的设备,严禁超标准建设。
9.3养老托育服务体系专项
(一)支持范围
1.养老服务:公办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改造,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配套设施,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改造;
2.托育服务:公办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点、普惠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托育机构;
3.兜底服务:县级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建设改造;
4.信息化建设:智慧养老、智慧托育服务平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二)申报条件
1.纳入当地养老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布局合理,需求迫切;
2.运营主体明确,具备相应服务资质和能力,服务价格普惠可及;
3.项目以公益属性为主,优先保障兜底服务和普惠服务供给;
4.消防、卫生、安全等符合行业规范标准。
(三)补助标准
公办养老托育机构建设:按总投资的40%—70%补助;
普惠性民办机构:采用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方式,按床位或托位给予定额补助;
社区养老托育设施:按总投资的50%—80%补助。
9.4文化旅游与体育专项
(一)支持范围
1.公共文化: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达标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配套设施;
2.文化遗产保护:国家文化公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
3.旅游公共服务:重点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旅游交通标识、智慧旅游设施;
4.广播电视: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应急广播、无线覆盖等基础设施升级;
5.全民健身:县级公共体育场、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社会足球场建设,乡镇体育健身设施。
(二)申报条件
1.坚持公益属性,面向公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2.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全民健身计划;
3.项目规模适度,避免超标准建设、豪华建设;
4.文物保护项目须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三)补助标准
按项目总投资的30%—60%予以补助,中西部地区、基层项目适当提高。国家文化公园、重大文物保护项目可“一事一议”确定补助标准。
第十章 城市建设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专项
围绕城市更新行动,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补短板、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安全韧性提升,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10.1城市更新专项
作为2026年资金规模第三大的专项,重点支持城市存量空间提质增效和基础设施升级。
(一)支持范围
1.城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老旧供水管网、燃气管网、供热管网、排水管网更新改造,管网智能化监测系统建设,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
2.城市内涝治理: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排涝泵站建设、河道整治、海绵城市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3.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老旧小区内供水、排水、供电、弱电、供气、供热、道路、照明、绿化、消防、安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小区周边直接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
4.城市公共设施补短板:城市公共停车场、充电桩、社区服务设施、便民商业设施建设;
5.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干线、支线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管线敷设。
(二)申报条件
1.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规划等相关规划;
2.优先支持人口密集、安全隐患突出、群众需求迫切的城市和片区;
3.项目权属清晰,运营管理主体明确,建成后有长效管护机制;
4.完成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齐全,能够当年开工。
(三)补助标准
城市生命线、内涝治理等公益性项目:按总投资的30%—50%补助,中西部地区最高可达60%;
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按总投资的40%—70%补助;
地下管网改造项目按改造长度给予定额补助,具体标准分区域确定。
10.2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
(一)支持范围
1.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及配套基础设施,重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
2.公租房保障:公租房建设、筹集,以及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城镇棚户区改造: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重点支持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改造,同步建设配套基础设施;
4.老旧小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改造,重点支持基础类改造内容;
5.配套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排水、通信、绿化等基础设施。
(二)申报条件
1.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符合当地住房保障规划;
2.项目选址合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配套设施齐全;
3.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须征得居民同意,群众支持度高;
4.建设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符合政策要求。
(三)补助标准
实行分区域定额补助,按套数或面积核定补助资金:
保障性租赁住房:东部地区每平方米补助300—500元,中西部地区500—800元;
公租房:东部地区每套补助2万元,中部地区3万元,西部地区4万元;
棚户区改造:按项目核定,配套基础设施按总投资的30%—50%补助;
老旧小区改造:东部地区每户补助0.5万元,中部地区0.7万元,西部地区0.9万元。
10.3城市安全与市政基础设施专项
(一)支持范围
1.城市消防救援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2.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3.城市园林绿化、城市公园、绿道系统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4.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公交专用道、慢行系统建设;
5.城市数字化基础设施、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建设。
(二)申报条件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2.项目公益性强,直接服务市民生活,提升城市安全韧性;
3.运营管护机制健全,能够持续发挥效益。
第十一章 科技创新与产业基础能力领域专项
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环境优化,强化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支撑。
11.1科技创新基地专项
(一)支持范围
1.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设备购置;
2.部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部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
3.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科学装置配套设施建设;
4.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配套基础设施。
(二)申报条件
1.已获批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运行良好,成效显著;
2.项目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科技前沿方向,建设目标明确;
3.实施主体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和人才队伍,管理运行机制完善;
4.配套资金落实,保障平台持续运行。
(三)补助标准
国家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采用资本金注入或直接投资方式,按项目核定支持额度;
国家级创新平台:按总投资的30%—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省部级创新平台:按总投资的20%—3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11.2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创新专项
(一)支持范围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基础设施建设;
2.中试基地、概念验证中心、技术交易市场、检验检测认证平台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
3.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配套基础设施;
4.双创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建设。
(二)申报条件
1.载体运营主体明确,具有丰富的运营经验和服务能力;
2.项目能够显著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带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
3.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产业集聚效应明显。
(三)补助标准
按项目总投资的20%—4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对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级载体,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
11.3数字化转型专项
(一)支持范围
1.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算力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平台、大数据中心、5G融合应用基础设施;
2.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包括制造业、农业、服务业数字化改造示范项目;
3.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基础设施;
4.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二)申报条件
1.项目技术先进,示范带动作用强,具有可复制可推广价值;
2.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3.完成项目备案,相关手续齐全。
(三)补助标准
按项目总投资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万元。纯土建、写字楼、产业园类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二章 防灾减灾与应急能力建设领域专项
围绕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和安全生产水平,支持应急救援、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筑牢安全发展底线。
12.1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专项
(一)支持范围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营房、训练基地、战勤保障设施建设;
2.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包括消防车辆、救援装备、应急通信装备、特种救援装备;
3.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省级应急救援基地、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
4.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通信网络、预警发布系统建设。
(二)申报条件
1.纳入全国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定位清晰;
2.建设标准符合国家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标准和建设规范;
3.管理主体明确,人员队伍落实,能够有效履行应急救援职责。
(三)支持方式
国家垂直管理的应急救援队伍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全额保障;
地方应急救援能力建设项目:按总投资的40%—70%补助,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
12.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专项
(一)支持范围
1.矿山、危化品、工贸等重点行业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装备配备、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
2.矿山重大事故防控技术支撑基地、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3.安全生产检验检测、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基地建设;
4.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二)申报条件
1.实施主体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
2.项目聚焦提升监管执法能力,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
3.装备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技术先进实用。
(三)补助标准
中央垂直管理的监管能力项目:直接投资全额支持;
中西部地区地方监管能力项目:按总投资的60%—80%补助;
东部地区:按总投资的40%—60%补助。
12.3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专项
(一)支持范围
1.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避险搬迁工程,重点支持山洪、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
2.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抗震加固,地震监测台网、烈度速报与预警系统建设;
3.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防火道路、瞭望塔、监测系统、防火隔离带;
4.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水文、气象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二)申报条件
1.位于自然灾害高风险区,灾害隐患突出,治理需求迫切;
2.项目技术方案科学,能够有效降低灾害风险,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须完成专业勘查和设计,治理方案经专家论证。
(三)补助标准
按项目总投资的50%—80%予以补助,中西部灾害高发地区、欠发达地区最高可达90%。
第三篇 申报全流程工作指南
第十三章 申报工作总体流程概述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年度申报—逐级审核—国家审定—计划下达—实施监管”的全流程工作机制,严格遵循“先入库、后申报,先储备、后安排”的原则,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
13.1总体工作阶段划分
全流程分为六个核心阶段:
1.项目储备阶段(申报前6—12个月):项目谋划、前期手续办理、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2.年度申报阶段(每年9—11月):国家发布下一年度申报通知,地方组织项目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复核、省级评审汇总;
3.国家审核阶段(每年12月—次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部门会审、综合平衡,确定拟安排项目;
4.计划下达阶段(次年3—5月):国家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财政部下达资金预算,地方逐级转下达并拨付资金;
5.实施监管阶段(项目建设期):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各级部门按月调度、监督检查、绩效管理;
6.验收销号阶段(项目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交付,开展绩效评价,项目完工销号。
部分专项实行“提前批+正式批”两批次下达,提前批于前一年年底下达,保障项目早开工、早见效;部分切块下达专项,由地方在额度内自主安排项目,分批下达。
13.2分级申报责任链条
1.项目单位:编制申报材料,办理前期手续,对材料真实性、项目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2.县级发改部门:受理申报,开展初审,现场核查,汇总上报,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负首要责任;
3.市级发改部门:复核把关,择优排序,汇总上报,对本市项目质量负总责;
4.省级发改部门:组织省级评审,综合平衡,择优向国家推荐,对本省推荐项目负总责;
5.国家发展改革委:最终审核,下达投资计划,对全国项目管理负总责。
各级审核均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终身负责制,出现重大问题倒查追责。
第十四章 项目储备与入库管理
14.1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储备机制
中央预算内投资实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管理,所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提前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形成“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良性循环。
(一)储备原则
1.规划引领:严格对标国家重大战略、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确保项目符合投向;
2.质量优先: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成熟可行,避免“钱等项目”;
3.结构合理:统筹各领域、各区域项目布局,兼顾当前与长远、发展与民生;
4.动态调整:实行季度调度、年度调整,及时补充优质项目,清退成熟度低、推进慢的项目。
(二)储备周期
每年第三季度启动编制下一年度及后续两年的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每年更新一次,滚动调整。未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三)储备内容
纳入储备的项目须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与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前期工作进展、预期效益等核心信息,按成熟度分为“拟建、在建、前期”三类分级管理。
14.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操作规范
所有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http://kpp.ndrc.gov.cn)管理,实行“一个项目、一个代码、全程跟踪”。未入库项目不得申报,库内信息与纸质申报材料必须完全一致。
(一)入库操作流程
1.账号注册:项目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后,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或由属地发改部门分配操作账号。
2.信息填报:进入“项目填报”模块,选择对应专项类别,逐项填报项目信息,核心内容包括:
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起止年限、项目单位信息;
建设内容:详细说明建设规模、主要工程量、核心建设内容,字数不少于200字;
投资信息:总投资、分项投资明细、资金来源构成、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前期手续:逐项填写立项、用地、规划、环评、节能等手续办理情况,上传批复文件扫描件;
进度信息:当前形象进度、开工时间、计划完工时间;
绩效目标:填报数量、质量、时效、效益四类绩效指标,明确指标值。
3.逻辑校验:填报完成后,系统自动进行逻辑校验,对存在逻辑错误、信息缺失的项目提示修改,项目单位须修正后提交。
4.逐级报送:确认无误后,点击“报送”,将项目报属地县级发改部门审核,再逐级报市级、省级、国家发改部门审核。
5.入库确认:经各级审核通过后,项目正式入库,获得入库编号,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项目单位可在系统中查看审核状态和审核意见。
(二)项目库日常维护
1.动态更新:项目单位每月5日前更新上月项目进展、投资完成、资金使用、手续办理等信息,确保库内信息与实际一致;
2.变更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投资、工期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须及时在库内调整信息,并按程序报审核部门确认;
3.分级管理:各级发改部门负责本级项目库的日常管理,定期梳理项目进展,清理僵尸项目、虚假项目;
4.数据应用:项目库数据是年度投资计划安排、项目调度、绩效评价的核心依据,所有管理工作均以库内数据为准。
14.3项目谋划储备工作要点
1.提前谋划,主动对接。密切跟踪国家政策动向,围绕重点支持领域提前谋划项目,做到“项目等资金”,避免“资金等项目”。
2.做实前期,提升成熟度。提前启动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编制,加快办理用地、规划、环评等手续,提升项目成熟度,成熟度越高,申报成功率越高。
3.打包整合,提升体量。零散小型项目按区域、按领域打捆整合申报,形成规模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更易获得支持。
4.突出重点,精准对标。每个项目找准对应的专项和支持方向,突出项目的必要性、公益性、示范性,提高与政策的契合度。
5.多级储备,梯度推进。建立县级、市级、省级三级项目储备库,分级培育,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形成梯度推进格局。
第十五章 县级申报与初审
县级是项目申报的第一道关口,初审质量直接决定项目后续通过率。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申报组织和初审工作。
15.1申报组织发动
1.转发通知。收到上级年度申报通知后,第一时间转发至各乡镇、各部门、各相关单位,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限、材料清单和报送要求。
2.政策解读。通过培训会、座谈会、线上答疑等方式,解读政策要点,指导项目单位编制申报材料,提升申报质量。
3.项目征集。面向全县公开征集项目,同时主动对接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单位,挖掘优质项目,做到应报尽报。
15.2初审工作内容
初审实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现场核查”三级审核机制,确保项目真实合规。
(一)形式审查
重点核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的清单准备;
2.格式是否规范,签章 是否完备,复印件是否清晰;
3.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投资等核心信息前后是否一致;
4.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二)实质审查
重点核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成熟度:
1.投向合规性:项目是否属于申报专项的支持范围,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触碰负面清单;
2.主体合规性: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3.手续合规性:立项、用地、规划、环评、节能等前期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审批权限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未批先建;
4.内容真实性: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有无虚报投资、虚增内容、重复申报等情况;
5.成熟度核查: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要求,已完工或投资完成度过高的项目不得申报;
6.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金额是否符合对应专项的补助比例和上限要求。
(三)现场核查
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重点领域项目,以及存疑项目,必须开展现场核查:
1.核实项目建设地点、现状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2.核实前期手续、土地权属、建设条件是否真实;
3.核实项目单位实际经营状况、实施能力是否匹配;
4.拍摄现场照片,留存核查记录,作为审核依据。
15.3初审程序与要求
1.联合审核。县级发改部门牵头,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审核,各部门出具行业审核意见,共同把关。
2.集体研究。初审结果须经部门集体研究决定,避免个人说了算,确保公平公正。
3.出具意见。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出具县级初审意见,明确同意申报及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对未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退回申报单位。
4.择优排序。通过初审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优中选优”原则进行排序,优先保障民生项目、安全项目、成熟度高的项目。
5.汇总上报。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汇总,形成县级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连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同步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初审通过操作,线上推送至市级。
15.4时限要求
县级初审工作原则上应在上级申报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时限以上级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六章 市级复核与推荐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县级上报项目进行全面复核,是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
16.1复核职责与方式
(一)复核职责
1.全面复核县级上报项目,重点核查项目合规性和真实性,纠正初审偏差;
2.统筹平衡本市项目布局,优化投向结构,择优排序推荐;
3.对大额项目、重点项目开展现场核查,确保项目质量;
4.汇总形成本市年度投资计划申请,上报省级部门。
(二)复核方式
采用“书面审核+专家评审+现场核查+部门会商”相结合的方式:
1.书面审核:对所有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全面审核,逐项核对初审意见,核查初审程序是否规范;
2.专家评审:对专业技术强、投资规模大的项目,邀请行业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出具专家意见;
3.现场核查: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重点领域项目、初审存疑项目,实现现场核查全覆盖;
4.部门会商: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形成一致意见。
16.2复核重点内容
1.县级初审程序是否规范,初审意见是否准确,有无把关不严、降低标准的情况;
2.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国土空间规划,是否符合本市重点支持方向;
3.项目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建设标准是否合规,有无超标准、超规模建设;
4.项目前期手续是否符合市级审批权限要求,有无越权审批、拆分审批;
5.资金方案是否可行,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拼盘是否闭合;
6.绩效目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可量化、可考核;
7.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情况。
16.3复核工作程序
1.材料接收与分发。统一接收县级上报材料,按领域分发给相关业务科室审核。
2.科室审核。各业务科室对分管领域项目进行专业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联合评审。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4.主任办公会审议。复核结果提交委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确定拟推荐项目清单和资金安排建议。
5.公示。拟推荐项目在市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发改部门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6.行文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同步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复核通过操作,线上推送至省级。
16.4时限要求
市级复核工作原则上应在收到县级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章 省级评审与汇总上报
省级是地方申报的最终环节,评审结果直接决定项目能否获得国家支持。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牵头负责全省项目评审和汇总上报工作。
17.1评审组织架构
1.评审领导小组: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分管领导牵头,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评审规则、确定评审结果、协调重大问题。
2.评审工作组:由发展改革、财政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评审会务、材料分发、分数统计、结果汇总等事务性工作。
3.专家评审组: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财务、行业等领域专家组成,每组不少于5人,负责项目专业评审,独立出具评审意见。
4.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信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卫健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出具行业审核意见。
17.2评审工作原则
1.客观公正: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评审,专家独立打分,不受行政干预;
2.科学规范:采用量化评分制,统一指标体系和打分标准,确保评审规范;
3.择优支持:优中选优,优先推荐战略意义大、成熟度高、效益好的项目;
4.廉洁保密: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实行封闭式评审,保密评审信息,杜绝廉政风险。
17.3评审方式与程序
(一)评审方式
采用“合规性审查+专家量化评审+部门会审+综合平衡”四级评审机制:
1.合规性审查:首先进行形式和合规性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触碰负面清单的项目直接淘汰,不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2.专家量化评审: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由专家组按照统一评分标准进行百分制量化打分,打分结果作为排序的主要依据。
3.部门会审: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结合行业规划和政策要求,对项目进行把关。
4.综合平衡:根据专家评分和部门意见,结合全省年度投资额度、区域平衡、领域结构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最终推荐项目清单。
(二)评审程序
1.材料受理。统一接收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编号、分类。
2.合规初审。工作组对所有项目进行合规性初审,剔除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形成进入专家评审的项目清单。
3.专家抽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应领域专家,签订保密协议,集中封闭评审。
4.独立打分。专家独立审阅项目材料,对照评分标准逐项打分,签字确认。
5.分数汇总。工作组汇总专家打分,计算平均分,按得分高低排序。
6.部门会商。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形成部门审核意见。
7.领导小组审议。评审领导小组听取评审情况汇报,审议拟推荐项目清单,研究确定最终上报方案。
8.公示。拟推荐项目在省级政府门户网站或省发改委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9.行文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行文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步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省级审核通过操作,线上推送至国家。
17.4评审核心内容
1.投向合规性:是否严格对应专项支持范围,超出投向的一票否决;
2.前期手续:各项前期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审批程序是否合规;
3.建设方案:建设内容是否必要,规模是否适度,技术方案是否科学可行;
4.投资估算:投资估算依据是否充分,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投资;
5.资金方案:申请补助比例是否合规,配套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拼盘是否闭合;
6.项目成熟度:前期工作深度是否达标,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能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7.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明确、量化、可考核,是否与项目内容匹配;
8.示范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是否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强弱。
17.5时限要求
省级评审上报工作原则上应在国家年度申报通知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以国家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八章 国家层面审核与投资计划下达
18.1国家层面审核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上报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实行“形式审查—合规复核—专家评审—部门征求意见—综合平衡—委务会审议—公示”的严格审核程序。
(一)形式审查
对各省上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核查:
1.申报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由省级发改、财政部门联合上报;
2.项目是否全部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库内信息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签章 是否完备;
4.申请额度是否超过各专项的规模限制和补助标准。
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直接退回,不进入后续审核。
(二)合规复核
组织内部业务处室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复核,重点核查投向合规性、手续合规性、建设内容真实性,剔除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专家评审
对重大项目、复杂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重点对技术方案、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进行专业论证。
(四)部门征求意见
就相关领域项目征求教育部、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健委、应急部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行业部门从行业规划、技术标准、布局合理性等方面提出审核意见。
(五)综合平衡
结合年度资金总规模、国家战略重点、各地工作成效、项目质量、区域平衡等因素,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投资计划,确保资金向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倾斜。
(六)委务会审议
投资安排方案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务会议审议,研究确定最终投资计划。
(七)公示
拟安排项目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且核查属实的,取消项目资格。
18.2投资计划下达
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
1.计划文件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中央单位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文件,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建设工期等要求。
2.资金预算下达:财政部根据投资计划,下达资金预算,按财政管理体制逐级拨付。
3.地方转下达: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国家投资计划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计划转下达到项目单位;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市县或项目单位。
4.拨付要求: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首批拨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严禁一次性全额拨付,严禁截留、挤占、挪用。
18.3切块下达专项管理
对部分适合地方统筹的专项,采用“切块下达、地方自主安排”的管理模式:
1.国家明确专项的支持范围、补助标准、总体要求,将资金额度切块下达到各省;
2.各省在切块额度内,按照国家规定的投向和标准,自主遴选项目,安排投资计划;
3.各省将安排的项目清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进行合规性抽查;
4.地方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负总责,国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这种模式扩大了地方自主权,提高了项目适配性和资金下达效率,但也压实了地方责任。
第十九章 投资计划调整与项目变更程序
19.1投资计划调整原则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遵循以下原则:
1.合规调整:调整后的项目必须符合专项支持方向和管理规定,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2.总量不变:调整原则上在本地区本专项额度内进行,不突破总投资规模;
3.同类调整:优先在同领域、同类型项目之间调整,保持投向结构基本稳定;
4.程序规范: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
19.2可以申请调整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投资计划:
1.项目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
2.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的;
3.项目长期不开工、进度严重滞后,资金闲置超过规定期限的;
4.项目存在严重违规问题,被责令停止实施的;
5.其他确需调整的特殊情形。
19.3调整权限与程序
根据调整内容和额度,实行分级审批:
1.一般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小幅调整、投资调整幅度在10%以内且不增加中央投资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重大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变更、建设内容重大调整、中央投资额度调整、项目置换等,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3.调整程序:
项目单位提出调整申请,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内容、对投资和工期的影响;
逐级审核后报有审批权限的发改部门;
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作出是否同意调整的批复;
调整批准后,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信息。
19.4资金收回与统筹使用
1.对无法实施、长期闲置的项目,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由同级发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同类项目;
2.收回资金安排的新项目,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
3.年底未使用完毕的结余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篇 申报材料编制规范
第二十章 申报材料总体要求
20.1编制基本原则
申报材料是项目审核的核心依据,直接决定项目能否通过评审,编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准确。所有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数据准确无误,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资格并纳入失信名单。
2.完整规范。严格按照规定的材料清单和格式编制,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签章 齐全,不得缺项漏项。
3.逻辑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论证充分、说服力强,核心内容一目了然。
4.对标政策。紧密对接专项政策要求,突出项目与支持方向的契合度,回应评审关注点。
5.简明详实。内容详实但不冗余,重点突出核心信息,避免空话套话和无关内容。
20.2通用材料清单
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通用需提交以下材料,不同专项可适当增减,具体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说明 |
|
1 |
项目申报文件 |
市县发改部门联合财政部门的正式申报文件 |
|
2 |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书 |
按官方统一模板填写,是项目概要性文件 |
|
3 |
资金申请报告 |
核心申报材料,全面论证项目必要性、可行性 |
|
4 |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
具有相应权限的部门出具的正式批复文件 |
|
5 |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划拨用地提供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出让用地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
|
6 |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备案登记表 |
根据项目环境影响程度,提供对应环评文件 |
|
7 |
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 |
根据项目能耗水平,提供对应节能文件 |
|
8 |
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 |
|
9 |
项目单位信用报告 |
信用中国下载的信用报告,近三个月内有效 |
|
10 |
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
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自筹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意向函等 |
|
11 |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
按统一模板填报,明确量化绩效指标 |
|
12 |
真实性承诺函 |
项目单位出具,对材料真实性、合规性作出承诺 |
|
13 |
其他支撑材料 |
规划依据、技术证明、专家论证意见等 |
20.3格式与装订要求
1.纸张字体: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正文采用仿宋_GB2312三号字,1.5倍行距,一级标题黑体二号,二级标题楷体三号。
2.签章 要求: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注明“与原件一致”;申报文件、申报书、承诺函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
3.装订要求:按材料清单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连续页码,封面注明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申报日期、申报专项;采用胶装方式,不得使用活页装订。
4.份数要求:纸质材料一式6—8份,具体以通知为准;同时报送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的电子版(PDF格式),刻录光盘或通过系统上传。
5.保密要求:涉密项目按保密规定报送,严禁通过非涉密渠道传输涉密材料。
第二十一章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资金申请报告是最核心的申报材料,须全面、系统地论证项目,一般包括以下章 节:
第一章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
1.2项目建设背景与建设必要性;
1.3主要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
1.4总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
1.5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及理由;
1.6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章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1单位性质、发展历程、主营业务、组织架构;
2.2人员队伍、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行业地位;
2.3近三年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营收、利润等);
2.4信用状况,近三年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5类似项目实施经验,项目实施保障能力。
第三章 项目建设必要性与可行性
3.1项目对接国家战略、行业规划、地方发展需求情况;
3.2项目建设的现实意义和紧迫性,解决的主要问题;
3.3技术可行性分析:技术路线、工艺方案的先进性、成熟性、适用性;
3.4建设条件可行性:用地、交通、水电、配套、环境等条件落实情况;
3.5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
第四章 建设方案
4.1总体建设方案与功能布局,总平面布置;
4.2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等分项内容与规模;
4.3主要设备选型方案:核心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参数、生产厂家;
4.4公用工程、辅助工程方案;
4.5建设标准与技术规范,采用的主要标准规范清单;
4.6实施进度安排:总体工期、关键节点、年度建设计划,附横道图。
第五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5.1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定额、价格、取费标准等;
5.2总投资估算: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等分项明细;
5.3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金额、测算依据和理由;
5.4其他资金来源:地方财政配套、单位自筹、银行贷款等,分别说明金额和落实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
5.5资金使用计划:分年度资金安排,与建设进度匹配。
第六章 前期工作情况
6.1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情况,附批复文件;
6.2用地与规划手续办理情况,附相关文件;
6.3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水土保持等专项手续办理情况,附批复文件;
6.4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施工准备等工作进展;
6.5已完成投资和当前形象进度。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节能降耗
7.1环境影响分析:主要污染源、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
7.2环境保护措施与治理方案,预期治理效果;
7.3能耗分析: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能效水平分析;
7.4节能措施与节能效果分析;
7.5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措施。
第八章 项目管理与实施保障
8.1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落实方案;
8.2项目组织管理架构,人员配备与职责分工;
8.3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控措施;
8.4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政策风险、技术风险、资金风险、施工风险等。
第九章 绩效管理
9.1总体绩效目标;
9.2细分绩效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明确具体指标值;
9.3绩效监控与评价方案。
第十章 结论与建议
10.1综合评价结论;
10.2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附件
1.各类前期手续批复文件复印件;
2.相关证明材料、支撑文件;
3.项目单位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4.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二十二章 不同类型项目材料编制要点
22.1政府投资公益类项目
如教育、医疗、市政、生态等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必要性论证:重点突出公共服务短板、群众需求、规划依据,说明项目建设对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改善民生的作用;
2.建设标准:严格对标国家相关建设标准,说明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合理性,杜绝超标准、豪华建设;
3.公益属性:明确项目公益属性,说明项目无经营性收益,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畴;
4.地方配套:说明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地方政府出具配套承诺函。
22.2企业投资产业类项目
如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创新平台等企业投资项目,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政策契合度:重点说明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专项支持方向,对补链强链、产业升级的作用;
2.技术先进性:突出技术方案的先进性、创新性,说明技术来源、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3.效益分析:量化说明项目的经济效益、技术效益、示范带动效益,数据真实可查;
4.企业实力:说明企业经营状况、技术能力、资金实力,证明项目具备实施条件;
5.自筹资金:重点说明自筹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提供财务报表、存款证明等支撑材料。
22.3打捆整合类项目
如县域污水垃圾处理、高标准农田、乡村振兴等整县推进打捆项目,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总体方案:说明项目总体布局、实施范围、子项目构成,形成整体实施方案;
2.统筹管理:说明牵头单位、实施主体、管理机制,确保项目统筹推进;
3.标准统一:统一建设标准、技术规范、补助标准,避免参差不齐;
4.效益汇总:汇总整体效益,体现规模化实施的综合效益。
22.4贷款贴息类项目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除通用材料外,重点补充以下内容:
1.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
2.贷款发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证明贷款已实际发放并计息;
3.贷款资金用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证明材料,如支付凭证、采购合同等;
4.银行出具的贷款真实性、合规性证明;
5.贴息测算表,明确申请贴息金额、测算依据。
第二十三章 前期手续合规要求
前期手续是项目合规性的核心要件,也是各级审核的重点,必须做到齐全、真实、有效。
23.1立项审批手续
根据项目性质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
1.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较小、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
项目建议书: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初步确定建设规模、投资估算;
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论证项目技术、经济、环境可行性,确定建设方案和总投资;
初步设计:细化建设方案,编制投资概算,作为投资控制依据。
2.企业投资项目: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3.权限要求:立项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不得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化整为零规避审批。
4.有效期:立项文件在有效期内,超期未开工的需办理延期手续,失效文件不得用于申报。
23.2用地与规划手续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是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领取。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项目用地合法,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前需取得,确认工程符合规划要求。
5.合规要求: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不得违法违规用地。
23.3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1.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编制报告书,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2.环境影响报告表: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项目,编制报告表,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3.环境影响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填报登记表,实行网上备案。
4.简化情形:不新增产能、不改变工艺、仅更新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规定简化环评手续。
5.合规要求:项目必须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未批先建的项目不得申报。环评批复必须与项目建设内容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23.4节能审查手续
1.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编制节能报告,报节能审查机关审查,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2.节能登记表: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填写节能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3.高耗能项目: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项目,节能审查要求从严,由省级以上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4.合规要求: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节能政策和能效标准,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
23.5其他专项手续
根据项目行业特点,还需按规定办理相关专项手续:
水利项目: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
交通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穿越公路铁路审批;
能源项目:电力接入意见、煤矿安全核准;
文物项目:文物保护部门意见;
涉密项目:保密审查意见。
第五篇 评审标准与要点
第二十四章 评审机制与组织方式
24.1评审工作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按照统一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专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
2.科学规范原则。采用科学的评审方法和量化指标体系,规范评审程序,统一评审尺度,确保评审工作严谨有序。
3.择优支持原则。坚持优中选优,优先支持战略意义重大、前期工作成熟、综合效益突出、示范带动性强的项目。
4.廉洁保密原则。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廉洁规定,实行封闭式评审,严格保密评审信息,杜绝廉政风险。
24.2评审组织架构
1.评审领导小组:由发改、财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评审规则、确定评审结果、协调重大问题、监督评审纪律。
2.评审专家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财务、行业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每组不少于5人,其中经济或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须回避。
3.评审工作组:由发改、财政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评审会务、材料分发、分数统计、结果汇总、档案整理等事务性工作,不干预专家评审。
24.3评审方式
1.封闭式评审。评审专家集中封闭管理,独立审阅材料、独立打分,评审期间不得与申报单位接触,不得对外泄露评审信息。
2.量化打分制。采用百分制量化评分,每位专家独立打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作为项目最终得分,按得分高低排序。
3.一票否决制。设置一票否决项,触碰红线的项目直接淘汰,不进入打分环节。
4.集体会商制。对评分相近、争议较大、情况特殊的项目,由专家组集体会商,形成一致意见;重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的,提交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五章 核心评审指标与打分标准
采用百分制评分体系,共设5个一级指标、16个二级指标,具体如下:
|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评分要点 |
|
项目必要性 |
20分 |
政策契合度(10分) |
对接国家重大战略、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的紧密程度,是否属于重点支持方向 |
|
|
|
现实紧迫性(10分) |
解决短板问题的迫切性,对区域发展、民生改善、安全保障的重要程度 |
|
项目成熟度 |
25分 |
前期手续完备性(10分) |
各项前期手续齐全程度、合规性、审批权限合规性 |
|
|
|
开工条件成熟度(10分) |
征地拆迁、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施工准备等工作进展,能否尽快开工 |
|
|
|
建设进度合理性(5分) |
当前进度符合要求,无未批先建,进度与申报要求匹配 |
|
建设方案合理性 |
20分 |
建设内容必要性(8分) |
建设内容必要,规模适度,无冗余内容,无搭车申报 |
|
|
|
技术方案可行性(7分) |
技术路线成熟适用,标准规范,方案科学可行 |
|
|
|
实施计划合理性(5分) |
工期安排合理,进度节点清晰,保障措施到位 |
|
投资与资金方案 |
20分 |
投资估算准确性(8分) |
估算依据充分,标准合理,无虚增投资,无高估冒算 |
|
|
|
资金方案可行性(8分) |
资金拼盘闭合,配套资金落实,申请补助比例合规 |
|
|
|
财务可持续性(4分) |
项目运营资金有保障,偿债能力符合要求 |
|
效益与绩效 |
15分 |
预期效益(8分) |
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显著,可量化,示范带动作用强 |
|
|
|
绩效目标(7分) |
绩效目标明确、合理、可量化、可考核,与项目匹配 |
加分项(最高5分):
1.列入国家或省级重大规划、重点工程、试点示范的项目,加1—3分;
2.采用自主创新技术、国产设备占比高的项目,加1—2分;
3.能够快速开工、当年见效的项目,加1—2分。
一票否决项(触碰任何一项直接淘汰):
1.项目不属于申报专项支持范围,触碰负面清单的;
2.前期手续缺失、伪造、过期,或审批程序严重违规的;
3.项目已完工,或投资完成比例超过80%的;
4.存在重复申报、多头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情况的;
5.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或违规增加政府债务的;
7.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伪造文件的;
8.项目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的;
9.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土地政策的。
第二十六章 分专项评审要点
不同专项有不同的评审侧重点,申报材料须针对性回应核心关切。
26.1农业农村类专项
1.重点核查是否符合粮食安全、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是否属于规划明确的支持范围;
2.核查地块、规模是否真实,土地权属是否清晰,群众是否支持;
3.核查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行业规范,亩均投资、单位造价是否合理;
4.核查长效管护机制是否健全,能否持续发挥效益;
5.优先支持粮食主产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集中连片项目。
26.2生态环保类专项
1.重点核查是否位于重点生态功能区、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效益是否显著;
2.核查治理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污染物减排量、生态修复面积等核心指标是否可核查、可验证;
3.核查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准入要求,有无生态破坏风险;
4.核查运营管护机制是否落实,能否长期稳定运行;
5.优先支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系统治理项目。
26.3社会事业类专项
1.重点核查是否符合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是否聚焦补短板、强弱项;
2.核查需求测算是否科学,学位、床位、服务人口等基础数据是否真实;
3.核查建设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建设规范,有无超标准、豪华建设;
4.核查运营管理主体、人员、经费是否落实,能否持续运营;
5.优先支持基层、农村、欠发达地区项目,以及人口流入地公共服务扩容项目。
26.4产业发展类专项
1.重点核查是否聚焦产业链薄弱环节,是否属于补链强链关键领域;
2.核查技术方案的先进性、自主性,国产设备、核心技术占比情况;
3.核查企业实力和项目实施能力,财务状况、技术力量是否匹配;
4.核查经济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是否具有可复制推广价值;
5.核查自筹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方案是否可行;
6.严禁支持产能过剩、淘汰类、限制类产业项目。
26.5城市建设类专项
1.重点核查是否聚焦城市安全、民生短板,是否属于城市更新重点内容;
2.核查项目底数是否清晰,老旧管网、老旧小区的数量、年限、现状是否真实;
3.核查建设方案是否科学,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行业规范;
4.核查运营管护机制是否健全,能否实现长效管理;
5.优先支持安全隐患突出、群众需求迫切的城市生命线项目。
第二十七章 常见评审驳回情形
结合历年评审情况,以下情形为高频驳回原因,申报单位须重点规避:
27.1投向类驳回
1.项目不属于申报专项支持范围,跨界申报、搭车申报;
2.主体内容为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景观工程、商业开发等禁止类内容;
3.属于产业政策淘汰类、限制类,不符合高质量发展方向;
4.纯市场化、纯经营性项目,不属于公共财政支持范畴。
27.2手续类驳回
1.缺少立项、用地、环评、节能等关键前期手续;
2.手续过期失效,未办理延期;
3.越权审批、拆分审批,审批部门无对应权限;
4.手续造假、伪造,或张冠李戴套用其他项目手续;
5.未批先建,项目已开工建设但手续不全。
27.3进度类驳回
1.项目已完工或基本完工,无法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
2.投资完成比例超过80%,申请资金主要用于收尾;
3.前期工作深度不够,不具备开工条件,短期内无法落地。
27.4投资类驳回
1.虚增投资规模、抬高工程造价,套取中央资金;
2.投资估算依据不足,单价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3.申请补助比例超过专项规定上限;
4.地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无有效证明,资金拼盘不闭合。
27.5主体与信用类驳回
1.申报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无相应实施能力;
2.申报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3.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27.6申报行为类驳回
1.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多个专项、多类中央资金;
2.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审批权限和额度限制;
3.申报材料逻辑混乱、数据矛盾、关键信息缺失;
4.绩效目标空泛,无可量化指标,无法考核评价。
第六篇 资金使用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流程
28.1预算下达层级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按照财政管理体制逐级下达:
1.财政部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
2.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至市级财政部门,省直管县直接下达至县级财政部门;
3.市级财政部门下达至县级财政部门;
4.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至项目单位。
28.2拨付时限要求
1.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下达至市县财政部门;
2.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当在15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或施工单位;
3.对具备开工条件、进度快的项目,优先拨付资金,保障项目建设需要;
4.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严禁违规“以拨代支”。
28.3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直达收款方,减少中间环节:
1.支付方式: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申请,直接将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服务提供商等最终收款方,不经过项目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周转。
2.申请流程:项目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支付申请,附工程进度证明、监理签证、发票、合同等材料。
3.审核拨付: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支付手续,资金直接从国库单一账户支付给收款人。
28.4按进度拨付要求
资金拨付与项目建设进度挂钩,实行分批拨付,严禁一次性全额拨付:
1.首批拨付:项目开工后,拨付首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中央投资总额的30%;
2.进度拨付:根据工程进度、投资完成情况,分期拨付资金,一般每季度或每半年拨付一次;
3.尾款留存:预留不低于10%的资金作为尾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4.动态调整:项目进度滞后、存在问题的,暂停资金拨付,整改到位后恢复拨付。
第二十九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规范
29.1资金使用范围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用途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饰工程等工程费用;
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生产设备、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购置费用,含设备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费、环评费、可研编制费等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费用;
4.预备费:仅限于批准的预备费额度内,用于项目建设中不可预见的支出,需按规定程序报批使用。
29.2禁止性支出范围
严禁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用于以下支出:
1.楼堂馆所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景观工程;
2.商业房地产开发、土地储备、经营性用房建设;
3.偿还政府债务、企业债务,垫付其他项目资金;
4.发放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等经常性支出,补充单位公用经费;
5.对外投资、赞助、捐赠、罚款等;
6.超出批复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的支出;
7.其他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29.3使用管理基本要求
1.专款专用。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批复的项目和建设内容,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用途的,须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2.专账核算。项目单位应当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设置专门的会计科目,准确核算资金收支和项目建设成本,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追溯。
3.规范支付。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资金,严禁超进度、超合同、超概算支付。支付须有合法合规的票据,严禁白条入账、虚开发票。
4.概算控制。严格执行批准的投资概算,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确需调整概算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三十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30.1会计核算要求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规范开展会计核算:
1.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准确归集项目建设成本,反映资金收支情况;
2.企业投资项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按在建工程科目核算项目建设成本,中央补助资金按政府补助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3.单独核算: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收支单独核算,设置明细科目,清晰反映资金到位、使用、结余情况;
4.档案完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完整规范,归档保存,接受监督检查。
30.2资金使用台账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使用台账,逐笔登记资金收支情况:
1.资金到位情况:到账时间、金额、来源;
2.资金支出情况:支出时间、金额、用途、收款单位、票据号、对应的工程进度;
3.结余资金情况:累计到位、累计支出、账面结余;
4.附件材料:支付凭证、发票、合同、进度证明等复印件作为支撑。
30.3配套资金管理
1.地方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应当与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同比例到位,同步用于项目建设;
2.配套资金未按时足额到位的,财政部门可暂停中央资金拨付;
3.严禁以中央资金替代地方配套资金,严禁虚报配套资金。
第三十一章 竣工财务决算与资产交付
31.1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
1.决算内容: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全面反映项目建设成果、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成本、资产价值、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2.编制要求: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真实反映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
3.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需报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批复,作为资产交付和资金清算的依据。
31.2结余资金处理
1.项目竣工后,中央预算内投资如有结余,应当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2.属于项目完工形成的净结余,应当交回同级财政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挪用;
3.财政部门收回的结余资金,可统筹用于其他同类项目建设。
31.3资产交付与管理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明确资产名称、数量、价值、规格、权属;
2.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接收单位及时入账,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3.资产接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持续发挥效益;
4.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处置、改变用途,确需处置的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批。
第七篇 项目实施与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二章 项目建设进度管理
32.1开工管理
1.开工时限。项目单位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开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发改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开工且未申请延期的,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2.开工条件。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查和预算编制;
完成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并签订合同;
办理完成施工许可证或开工备案;
征地拆迁基本完成,具备进场施工条件;
建设资金落实,能够保障连续施工。
3.开工报告。项目正式开工后10日内,项目单位应当向属地发改部门报送开工报告,说明开工时间、施工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32.2进度管控
1.进度计划编制。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明确月度、季度、年度建设目标和关键节点,制定横道图或网络图,报主管部门备案。
2.按计划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合理安排工期、人员、设备、材料,确保项目按期完工。不得擅自拖延工期,不得随意停工。
3.进度偏差处置。出现进度滞后的,项目单位应当立即分析原因,采取赶工措施,加大人员设备投入,优化施工组织,尽快追回进度。进度滞后超过1个月的,应当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整改措施。
4.工期管理。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建设工期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总投资500万—5000万元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
32.3工程质量管理
1.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四制”管理;
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禁降低建设标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3.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质量责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4.加强施工全过程质量管控,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立即停工整改,并按规定上报,严肃追究责任。
32.4安全生产管理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
2.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3.严禁违章 指挥、违章 作业,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4.发生安全事故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第三十三章 按月调度与信息报送
33.1按月调度制度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制度,项目单位每月5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上月项目进展情况。各级发改部门逐级审核汇总,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数据上报。
33.2调度核心内容
调度填报的核心内容包括:
1.形象进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展,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关键节点完成情况;
2.投资完成:累计完成投资、当月完成投资,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完成情况、其他资金完成情况;
3.资金到位:中央资金、地方配套、自筹资金累计到位情况;
4.资金支付:中央资金累计支付、当月支付情况;
5.前期手续:各项手续办理进展,新增办理完成的手续;
6.存在问题: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原因;
7.下一步计划:下月工作安排和进度目标。
33.3分级调度责任
1.县级:负责本辖区项目调度数据的收集、审核、上报,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每月开展现场核查,及时掌握项目实际进展,确保数据与实际一致。
2.市级:负责本市项目调度数据的汇总、复核、上报,定期开展抽查督导,对数据质量负责。
3.省级:负责全省项目调度管理,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对进度滞后、资金闲置的项目进行约谈督办。
4.国家:负责全国项目调度监测,定期通报各地项目推进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33.4调度工作要求
1.真实准确。报送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与项目实际进度一致,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漏报。严禁为了考核虚增投资完成额。
2.及时报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报送,逾期未报的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个月未报送的,暂停该地区后续项目申报。
3.问题导向。对调度中发现的进度滞后、资金闲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及时预警、督促整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4.数据应用。调度数据作为投资计划调整、资金安排、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与后续资金支持直接挂钩。
第三十四章 项目变更与退出管理
34.1一般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一般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1.非主要建设内容小幅调整,不影响整体功能和建设标准;
2.投资调整幅度在总投资10%以内,且不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
3.工期调整在3个月以内;
4.项目单位名称变更等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变更。
34.2重大变更
发生以下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1.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2.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发生较大调整;
3.投资调整幅度超过总投资10%,或申请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
4.资金用途发生改变;
5.工期调整超过6个月;
6.项目单位发生变更。
34.3变更程序
1.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对投资和工期的影响,附相关支撑材料;
2.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3.报原审批部门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批复;
4.重大变更需重新履行相关法定手续的,按规定办理;
5.变更批准后,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信息。
34.4项目退出与资金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出项目清单,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1.项目因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
2.逾期不开工且无正当理由,或停工超过1年的;
3.严重违规使用资金,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4.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支持条件的;
5.绩效评价差,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的。
收回的资金由同级发改、财政部门统筹调整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同类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章 竣工验收管理
35.1验收条件
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批复的全部建设内容,达到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
2.工程质量合格,通过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3.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并通过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4.完成环保、消防、人防、规划、档案等专项验收;
5.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
6.试运行达到预期效果,绩效目标基本完成。
35.2验收权限
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分级组织验收:
1.国家审批或安排中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发改部门验收;
2.省级审批或安排中央投资1000万—5000万元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
3.市县级审批或安排中央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级或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
4.行业专项有明确规定的,按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35.3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自检: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后,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向项目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和竣工资料。
2.监理单位评估: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出具质量评估报告。
3.项目单位预验收: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预验收,排查问题,整改完善。
4.专项验收:依次完成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取得专项验收意见。
5.正式竣工验收:由验收组织部门成立验收委员会,成员包括技术、经济、财务、行业等方面专家。验收委员会查验工程现场,审阅工程档案,听取各方汇报,进行质询评议,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6.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限期整改后验收”“验收不合格”三类。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限期整改的,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整改,追究相关责任。
35.4验收核心内容
1.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是否按照批复的内容、规模、标准全部建成,有无擅自变更;
2.工程质量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质量是否合格;
3.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专款专用,财务核算是否规范,有无违规违纪问题;
4.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效益发挥情况;
5.档案资料情况:是否齐全、规范、准确,符合归档要求;
6.运行准备情况:运营管理机构、人员、制度是否落实,能否正常投入使用。
35.5验收后管理
1.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转入运营管理阶段;
2.将验收结果报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标记完工销号;
3.按照规定做好项目档案归档保存工作,项目档案永久保存;
4.运营满1—3年后,可组织开展后评价,总结经验,优化后续项目管理。
第三十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36.1监督检查体系
建立“日常监管+专项督查+审计稽查+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监督检查体系:
1.日常监管:各级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实现监管常态化。县级每月现场检查,市级每季度抽查,省级每半年督查。
2.专项督查:国家和省级定期组织专项督查、交叉检查、重点稽查,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进行深度检查。
3.审计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开展预算执行审计、项目竣工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4.社会监督:项目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受理群众举报。
36.2重点检查内容
1.项目申报情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重复申报等问题;
2.前期手续情况:是否合规齐全,有无未批先建、越权审批等问题;
3.建设实施情况:是否按批复的内容、标准、工期建设,有无擅自变更、降低标准等问题;
4.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问题;
5.工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有无质量安全事故;
6.进度调度情况:是否如实报送进度,有无虚报进度、瞒报问题;
7.竣工验收情况:是否按期验收,验收程序是否规范。
36.3违规行为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责令整改。对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恢复正常管理。
2.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力、情节较重的,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3.收回资金。对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全额收回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
4.暂停资格。对违规严重的地区或单位,暂停1—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资格。
5.信用惩戒。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6.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篇 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章 绩效管理总体要求
37.1基本原则
中央预算内投资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建立“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的闭环管理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1.绩效导向。以绩效目标为引领,资金跟着绩效走,将绩效作为资金分配、项目调整、政策完善的核心依据。
2.全程管理。覆盖项目申报、实施、完工、运营全生命周期,实现全过程绩效管控。
3.权责对等。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绩效,压实项目单位绩效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绩效管理。
4.科学规范。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体系,规范绩效评价程序,客观公正反映资金使用效益。
5.结果应用。强化绩效评价
- 上一篇:超长期特别国债申报范围与工作流程指南 2026/7/15
- 下一篇:中央转移支付申报范围与工作流程指南 2026/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