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转移支付申报范围与工作流程指南
中央转移支付申报范围与工作流程指南
(2026年版)
前言
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是我国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民生福祉、引导地方干事创业的核心政策工具。为规范中央转移支付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精准把握政策要求、规范开展申报操作,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2026年中央转移支付管理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系统梳理了中央转移支付的制度体系、三大类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12大重点领域专项的申报范围与标准、全流程申报操作、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与风险防控等核心内容,兼顾一般性转移支付的统筹使用要求与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申报实操,兼具政策解读与实务指引功能,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类项目申报单位开展中央转移支付项目谋划、申报、实施与管理工作。
本指南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动态更新,未尽事宜以国家正式印发的政策文件为准。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中央转移支付概述
1.1概念界定与法律依据
(一)核心定义
本指南所称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无偿给予地方政府的预算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政府按照中央规定的用途和管理要求安排使用,接受中央财政的监督、考核与绩效管理。
中央转移支付预算资金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支付占主体地位。
(二)法律与制度依据
我国中央转移支付制度以法律法规为根本遵循,以部门规章和专项管理办法为操作依据,形成了层级清晰、体系完备的制度框架:
1.上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明确转移支付的法定地位、设立原则、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规定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2.顶层设计:《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确立了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明确了优化结构、完善机制、规范管理、提高绩效的改革路径。
3.部门规章:《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是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核心规章,对专项的设立、申报、分配、使用、监管、退出全流程作出系统规定。
4.专项管理办法:针对每一项转移支付资金分别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如《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明确各专项的具体支持范围、分配方式、申报流程、使用要求。
5.年度申报通知:每年印发的年度资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当年的申报要求、支持重点、时限安排、材料清单,是年度申报的直接依据。
(三)核心特征
1.无偿性。转移支付是中央对地方的无偿资金拨付,地方无需偿还,体现财政再分配功能。
2.政策性。每一项转移支付都对应明确的政策目标,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宏观调控意图,引导地方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3.分级管理。实行“中央定规则、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中央负责政策制定和资金分配,地方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
4.分类施策。根据资金性质和功能定位不同,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三大类,分别采用因素法、项目法等不同分配方式,适配不同管理需求。
5.绩效导向。全面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贯穿资金管理全过程,绩效结果与资金分配直接挂钩,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1.2三大类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我国中央转移支付体系由一般性转移支付、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其中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在预算编制时暂列入一般性转移支付项下管理。三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清晰、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保均衡、保基本、保重点”的制度体系。
(一)一般性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指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央对地方给予的不指定具体用途、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转移支付,是转移支付体系的主体。
核心功能: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弥补地方财政收支缺口,保障基层政府正常运转,增强地方财政统筹能力。
主要特点:不指定具体支出用途,地方自主统筹安排;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公式化、透明化、规范化;重点向财力薄弱地区、特殊类型地区倾斜。
主要构成: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等。
(二)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是指用于履行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转移支付,是配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设立的类别。
核心功能:落实中央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保障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按国家统一标准落地,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主要特点:对应明确的共同财政事权事项,按国家基础标准和分担比例分配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对应公共服务事项;与人头、服务量等因素直接挂钩,保障民生支出刚性需求。
主要构成:包括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学生资助补助经费、就业补助资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支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等。
(三)专项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是指中央政府为实现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办理特定事项设立的,要求地方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转移支付。
核心功能:贯彻落实中央特定政策目标,引导地方干事创业,支持重大改革、重大试点、重大工程建设,弥补市场失灵,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主要特点:有明确的支持范围和特定用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分配方式灵活,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项目化管理特征明显,有明确的实施周期和绩效目标;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有进有出。
主要构成:涵盖农业农村、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各类专项资金,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
1.3与其他中央资金的边界区分
中央转移支付与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共同构成中央财政支持地方的资金工具体系,在管理主体、资金性质、使用方式上存在明确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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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维度 |
中央转移支付 |
中央预算内投资 |
超长期特别国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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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主体 |
财政部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 |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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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性质 |
财政无偿补助,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
财政无偿补助,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
中央统借统还债务资金,无偿补助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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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定位 |
均衡财力、保障民生、落实共同事权、支持特定事项 |
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公益类基建项目 |
集中保障重大战略与两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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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方式 |
因素法切块分配为主,部分项目法竞争性评审 |
项目法为主,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 |
投资补助、消费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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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属性 |
涵盖事业发展、民生保障、产业引导等多种类型 |
仅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设备更新、消费补贴、重大基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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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周期 |
按年度预算周期,上年申报下年预算 |
年度申报,三年滚动储备 |
分批次集中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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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配套 |
共同事权类按比例分担,部分专项需配套 |
通常需地方配套 20%-50% |
无需地方配套,中央全额承担 |
协同规则:三类资金可按规定组合使用,共同支持同一领域发展,但同一项目同一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重复享受资金支持。同一项目不同建设内容可分别申请对应渠道资金,须分别申报、分别核算、分别验收。
1.4管理基本原则
中央转移支付申报与管理工作,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规范透明。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开展申报管理工作,程序公开、标准透明、结果公示,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2.规划引领,战略优先。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资金,优先保障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事项。
3.分类管理,精准施策。根据不同类别转移支付的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管理模式和分配方式,提升资金精准度和适配性。
4.绩效导向,提质增效。将绩效管理贯穿资金管理全链条,强化结果应用,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5.分级负责,压实责任。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压实省级统筹责任和市县主体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6.坚守底线,防范风险。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严控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中央转移支付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部门协同”的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
2.1中央层面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
财政部是中央转移支付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国转移支付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制定中央转移支付管理制度和总体政策,拟定转移支付体系改革方案;
2.编制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年度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3.会同中央主管部门制定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支持范围、分配方式、管理要求;
4.组织开展资金分配,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
5.统筹推进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6.监督指导地方转移支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会监督;
7.组织开展转移支付政策评估,动态调整完善政策。
(二)中央行业主管部门
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民政部、人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文旅部、卫健委、应急部、林草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转移支付的行业管理:
1.参与制定本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行业发展规划和资金支持方向;
2.牵头组织本领域项目申报、评审、储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3.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实施和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调度和监督检查;
4.负责本领域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
5.配合财政部做好资金下达、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受财政部委托,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1.对地方申报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2.开展转移支付资金日常监管,跟踪资金下达、拨付、使用情况;
3.开展绩效评价、专项核查、预算执行监控;
4.监督检查转移支付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
2.2地方各级管理职责
(一)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中央转移支付管理负总责,统筹做好项目谋划、申报组织、资金分配、实施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压实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
省级财政部门:是本地区转移支付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制定本地实施细则;组织资金申报,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资金;统筹绩效管理,开展监督检查,保障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项目管理具体工作,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储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市县项目实施,开展行业监管和调度;组织本领域绩效管理。
(二)市级人民政府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项目储备、初审推荐、组织实施、日常监管,指导县级开展申报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市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复核、汇总上报、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谋划、前期手续办理、申报材料组织、项目具体实施、资金规范使用等基础工作,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负首要责任。县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初审、申报、资金拨付、日常监管等具体工作。
2.3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1.按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合规成熟;
2.如实编制申报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4.规范使用转移支付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5.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绩效运行等信息;
6.负责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运营维护等后续工作;
7.配合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落实问题整改。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三种方式,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以因素法为主,专项转移支付根据专项特点灵活采用。
3.1因素法
因素法是指根据与支出相关的客观因素并赋予相应权重或标准,通过公式化计算分配转移支付资金的方法,是转移支付最主要的分配方式。
(一)适用范围
1.一般性转移支付全部采用因素法分配,如均衡性转移支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
2.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基本采用因素法,按照服务对象数量、国家基础标准、分担比例分配,如义务教育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等;
3.大部分专项转移支付的主体部分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到省,由地方在额度内自主安排项目,如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污染防治资金等。
(二)核心因素选取
因素选取坚持客观、公正、可量化、可核查原则,主要包括四大类:
1.基础因素:与支出需求直接相关的客观指标,如人口数量、服务对象规模、任务量、面积、保有量等,是资金分配的核心依据;
2.财力因素:地方财政困难程度、人均财力水平等,体现向财力薄弱地区倾斜的原则;
3.绩效因素: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政策实施成效、资金执行进度等,体现奖优罚劣导向;
4.调整因素:特殊政策倾斜、重大事件影响、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等,用于特殊调整。
不同专项根据自身特点选取对应因素并设置权重,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例如:
均衡性转移支付:选取人口、面积、财政收支缺口、财力水平等因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选取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
生态环保类资金:选取治理面积、污染物减排量、重点区域权重、财力系数等因素。
(三)主要特点
1.公式化分配:通过统一公式计算分配额度,透明规范,减少自由裁量权;
2.地方统筹:资金切块下达到省,由地方结合实际自主安排具体项目,提升政策适配性;
3.简化流程:无需逐级申报评审单个项目,申报流程相对简化,资金下达速度快;
4.压实责任:将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地方,压实地方管理责任,调动地方积极性。
3.2项目法
项目法是指根据相关规划、通过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将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的方法,适用于重大工程、试点示范类专项。
(一)适用范围
1.国家重大工程、跨区域跨流域的重点项目;
2.试点示范类、改革创新类专项资金;
3.外部性强、需要中央统筹布局的重点项目;
4.竞争性领域的引导类专项资金。
典型如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部分专项采用项目法分配。
(二)分配程序
项目法分配一般遵循“发布指南—地方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确定—下达资金”的程序:
1.中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申报要求;
2.省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初审后择优向中央推荐;
3.中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审,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4.财政部根据评审结果下达资金预算。
(三)主要特点
1.竞争性分配:通过公开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优中选优,提升资金配置效率;
2.项目化管理:资金直接对应具体项目,目标明确、责任清晰、便于监管;
3.示范带动强:重点支持试点示范、标杆引领类项目,发挥以点带面作用;
4.程序较复杂:申报评审环节多、周期长,对项目成熟度要求高。
3.3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
大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采用“因素法切块为主、项目法重点支持”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主体资金通过因素法切块分配到各省,由地方统筹安排具体项目;
预留少量资金通过项目法支持国家级重大项目、试点示范项目。
这种方式兼顾了地方自主性和中央调控能力,既调动地方积极性,又能保障国家重点项目落地,是当前专项转移支付的主流分配模式。
第四章 近年政策演进与2026年总体安排
4.12023—2025年政策演进
(一)2023年:深化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
2023年转移支付规模持续扩大,重点向基层倾斜、向民生倾斜。全面实施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提质增效行动,实现绩效目标全覆盖,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进一步强化。持续清理整合专项,减少专项数量,集中资金保障重点领域。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批权限,扩大因素法分配比重,提升地方统筹能力。
(二)2024年:强化共同事权,规范专项管理
配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家基础标准逐步统一,分担比例更加清晰。修订出台多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申报、分配、使用、监管全流程。推进转移支付管理数字化,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全流程线上管理,提升管理效率。
(三)2025年:下沉财力,支持高质量发展
2025年转移支付规模稳步增长,财力进一步下沉,重点支持县域高质量发展。新增支持新质生产力、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等领域专项,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行项目库管理,所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均纳入项目库,实现“先入库、后安排”。建立常态化财政资金直达机制,更多民生类转移支付纳入直达范围,资金直达基层、直接惠企利民。
4.22026年总体规模与结构
2026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保持适度增长,结构持续优化,进一步向中西部地区、基层一线、民生保障、重点改革倾斜。总体结构如下:
1.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约52%,主体是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各类财力性补助,重点保障基层财政平稳运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占比约35%,覆盖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社保、住房保障等基本民生领域,保障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
3.专项转移支付:占比约13%,聚焦农业农村、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安全保障等重点领域,支持特定政策目标和重大项目实施。
从投向领域看,民生类支出占比超过70%,农业农村、生态环保、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支出保持稳定增长,支出结构持续优化。
4.32026年管理机制新变化
1.全面实行项目库管理。所有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实行“先入库、后预算,先储备、后安排”,未入库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建立三级项目库联动机制,实现项目信息上下贯通。
2.绩效管理深度嵌入。绩效目标与资金预算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下达,绩效监控常态化运行,绩效评价结果在资金分配中的权重进一步提高,对绩效差的专项和地区实行扣减、退出机制。
3.直达机制扩围提效。更多民生类、普惠类转移支付纳入财政直达资金管理,覆盖范围扩大到更多领域。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功能升级,实现从中央到单位、到个人的全链条监控,确保资金精准直达。
4.数字化管理升级。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实现转移支付申报、审核、分配、拨付、监管、绩效全流程线上办理,提升管理规范化、智能化水平。
5.监管力度持续加大。财会监督与审计监督、行业监管协同发力,“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常态化,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篇 一般性转移支付与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五章 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要求
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均衡财力为核心,不指定具体用途,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使用,采用因素法分配,无需地方申报具体项目。地方重点做好资金接收、统筹安排、预算执行工作。
5.1均衡性转移支付
(一)功能定位
均衡性转移支付是一般性转移支付的主体,用于弥补地方财政收支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水平,保障地方政府正常运转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资金分配重点向中西部地区、财政困难地区倾斜,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地方统筹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等各项支出。
(二)分配方式
采用因素法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按照统一公式计算分配。核心因素包括:
1.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各地经济规模、产业结构、税基等因素测算的理论财政收入,反映地方收入能力;
2.标准财政支出:根据各地人口、面积、行政成本、公共服务成本等因素测算的必要财政支出,反映地方支出需求;
3.财政收支缺口:标准财政支出与标准财政收入的差额,是分配的核心依据;
4.困难程度系数:根据地方财力水平设置差异化补助系数,越困难的地区补助比例越高。
(三)地方使用要求
1.统筹使用。由地方各级政府统筹安排,优先用于“三保”支出,保障工资发放、机构运转、基本民生。
2.向下倾斜。省级分配时要进一步向财政困难的市县倾斜,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
3.严禁违规使用。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用于发放违规津贴补贴,严禁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和“三公”经费超标支出。
4.绩效管理。地方要统筹提升资金使用整体效益,财政部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开展评价。
5.2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一)功能定位
为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保护,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资金用于补偿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因保护生态环境、限制开发导致的财政减收和增支,支持生态保护修复和民生改善。
(二)支持范围
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包括:
1.限制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
2.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所在县;
3.生态环境保护任务重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相关县。
(三)分配方式
采用因素法分配,核心因素包括:
1.生态功能区面积、人口、生态保护任务量;
2.地方财力困难程度;
3.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绩效评价结果;
4.禁止开发区域面积、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四)使用要求
1.用途规定。资金可统筹用于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污染治理、民生改善、公共服务提升等方面,重点用于生态保护相关支出。
2.禁止用途。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严禁用于一般性行政开支。
3.绩效要求。地方须确保生态环境质量不下降,生态保护任务按期完成。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开展生态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5.3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
(一)功能定位
为保障县级政府正常履行职能、满足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中央财政给予奖补支持,增强县级财政保障能力,兜牢基层“三保”底线。
(二)保障范围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民生支出等基本支出需求,具体涵盖:
1.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待遇;
2.机构正常运转公用经费;
3.教育、医疗、社保、卫生等基本民生支出;
4.基层政权运转、社会管理等必要支出。
(三)分配方式
采用因素法分配,选取县级标准收支缺口、县级财力水平、工作成效等因素。对保障较好的县给予奖励,对困难较大的县给予补助,体现“奖补结合”。
(四)管理要求
1.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县级的转移支付力度,将资金足额落实到县级,不得截留挪用;
2.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三保”支出,不得挤占挪用;
3.建立县级财政运行监控机制,动态监测县级“三保”保障情况,防范基层财政运行风险。
5.4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1.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专门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改善民生,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按相关地区人口、面积、财力、任务量等因素分配。
2.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民生支出,培育接续替代产业。按资源枯竭程度、人口、财力、转型成效等因素分配。
3.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奖励产粮大县,调动地方重农抓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按粮食产量、商品量、播种面积等因素分配。
4.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支持生猪、牛羊生产大县发展畜牧业生产,保障农产品供给。按出栏量、调出量等因素分配。
第六章 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申报与管理
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对应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事权事项,按国家基础标准和分担比例分配,大部分按人头、按服务量采用因素法分配,地方重点做好人员信息核实、服务组织、资金兑付、绩效监控工作。部分项目类事项需按要求申报项目。
6.1教育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一)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
1.支持范围:涵盖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校舍安全保障、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等内容。
2.分配方式: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公用经费按在校生人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分配;免费教科书按在校生人数、国家规定科目、补助标准分配;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按符合条件学生数、补助标准、分担比例分配。
3.申报要求:地方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统计上报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校舍面积、教师人数等基础数据,作为资金分配依据。数据须真实准确,逐级审核上报。部分建设类项目需申报具体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4.使用要求:专款专用,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基建工程等支出;补助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或家长手中。
(二)学生资助补助经费
1.支持范围: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各阶段,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免学费补助、助学贷款贴息等,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2.分配方式:主要按在校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资助标准、分担比例等因素分配。
3.申报与发放:学校负责组织学生申请、评审、公示,教育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直达学生账户,实行“阳光资助”。
4.管理要求:严格资助标准和评审程序,公开透明,精准识别资助对象,杜绝虚报冒领,确保资助资金惠及真正困难的学生。
(三)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1.支持范围: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改善办园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2.分配方式:采用因素法,选取在园幼儿数、普惠园比例、地方财力、工作成效等因素分配。
3.申报要求:地方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申报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任务、资金使用计划,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4.使用要求:重点用于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资助困难儿童,不得用于机关幼儿园、超标准豪华幼儿园建设。
6.2医疗卫生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1.支持范围:支持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传染病防控等服务项目。
2.分配方式:按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计算分配。2026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础标准稳步提高,新增经费重点用于基层公共卫生能力提升。
3.申报要求:地方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统计上报常住人口数、服务人口数、服务任务量等基础数据,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明确服务任务和绩效目标。
4.使用要求:全部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保障服务项目按标准落实。严禁用于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等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
5.绩效考核:建立项目绩效考核机制,考核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1.支持范围: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其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
2.分配方式:按困难群众人数、救助标准、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分配。
3.申报要求:地方医保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统计上报救助对象人数、医疗费用、救助需求等数据,编制年度救助方案。
4.使用要求:专款专用,直接用于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减免,确保资金直达困难群众。严格救助对象认定标准,规范救助程序,杜绝骗保套保。
(三)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
1.支持范围:支持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升公立医院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
2.分配方式: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选取公立医院数量、床位数、门诊量、改革成效、地方财力等因素分配。
3.申报要求:地方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申报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任务、配套措施、资金使用计划。
4.使用要求:重点用于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人才培养、重点专科建设、信息化建设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奖金福利。
6.3社会保障与就业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一)就业补助资金
1.支持范围:支持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促进就业创业,稳定就业局势。包括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
2.分配方式:采用因素法,选取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失业人员数、就业困难人员数、地方财力、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分配。
3.申报要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编制就业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明确年度就业目标、重点任务、资金安排,逐级上报备案。
4.使用要求: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发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实行实名制管理,补贴资金直达个人或企业账户,杜绝虚报冒领。
(二)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1.支持范围:用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困难群众救助支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2.分配方式:按救助对象人数、补助标准、地方财力、工作绩效等因素分配。
3.申报要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计上报各类救助对象人数、补助标准、资金需求,逐级审核上报。
4.使用要求:全部用于困难群众救助,及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严格救助对象认定,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严禁优亲厚友、虚报冒领。
(三)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支付
1.支持范围: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给予补助,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生活。
2.分配方式:按参保人数、缴费人数、待遇领取人数、基金收支缺口、地方财力等因素分配。
3.管理要求: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严格基金监管,杜绝挤占挪用,防范基金风险。
6.4住房保障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
1.支持范围: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公租房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保障住房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
2.分配方式: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按保障房建设套数、改造户数、补助标准、地方财力、工作成效等因素分配。
3.申报要求: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明确建设任务、项目清单、投资概算,逐级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审核确定年度任务和资金。
4.使用要求:专款专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的建设、改造、配套基础设施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严格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支持范围:支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实施危房改造,保障住房安全。
2.分配方式:按改造户数、补助标准、地方财力等因素分配。
3.申报要求:住建部门会同乡村振兴、民政、财政部门,精准识别改造对象,编制年度改造计划,逐级上报。
4.使用要求:补助资金直达农户,专款专用,确保改造后房屋达到安全标准。严格对象认定,杜绝优亲厚友。
第三篇 重点领域专项转移支付申报范围
第七章 农业农村领域专项转移支付
农业农村是专项转移支付重点支持领域,涵盖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农业生产发展、农田建设、林业草原、水利发展等多个专项,全方位保障粮食安全和乡村振兴。
7.1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一)政策依据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过渡期内延续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支持范围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支持监测对象、脱贫人口发展产业、稳岗就业,防止返贫致贫;支持易地搬迁后续扶持,完善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
2.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支持脱贫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补齐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短板,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3.项目管理:分为巩固成果、产业发展、就业帮扶、基础设施、乡村建设等多个方向,由地方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具体项目。
(三)分配方式
采取因素法分配,核心因素包括:
1.脱贫人口及监测对象规模、脱贫县数量;
2.地方财力状况、乡村振兴任务轻重;
3.政策实施成效、绩效评价结果;
4.特殊类型地区倾斜因素。
(四)申报与管理要求
1.项目库管理:县级建立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储备项目,资金优先支持入库成熟项目。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由县级统筹安排项目。
2.申报流程: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方案,经县级政府审定后,逐级报省级备案。省级汇总后报国家乡村振兴局、财政部备案。
3.负面清单: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用于发放干部福利奖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垫资等;严禁超标准建设村级活动场所。
4.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重点考核巩固脱贫成果、乡村振兴推进成效,绩效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7.2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一)政策依据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支持农业生产发展,保障重要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转型升级。
(二)支持范围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给种地农民,保护耕地地力,保障种粮收益。按耕地面积、补贴标准直接发放到农户。
2.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3.农机购置补贴: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实行定额补贴,按机具种类确定补贴额。
4.农业产业发展:支持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
5.种业发展:支持种业创新、良种繁育、种质资源保护,推进种业振兴。
6.动物防疫:支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强制免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畜牧业安全。
(三)申报条件
1.补贴类项目: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经营主体,符合相应补贴政策的资格条件。
2.项目类项目:实施主体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资质,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带动能力强。
(四)申报流程
1.补贴类:农户或经营主体向乡镇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公示,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直达发放。
2.项目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择优确定支持项目,逐级报省级备案。部分省级统筹项目由省级组织评审。
(五)补助标准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亩均补贴,各省根据资金额度和补贴面积确定具体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单机补贴额有上限;
产业发展项目:按项目总投资的20%—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由各省确定。
7.3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一)支持范围
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提升耕地质量,保障粮食产能。重点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集中连片建设高标准农田。
(二)建设内容
1.农田灌排工程、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2.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
3.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包括喷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
4.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数字农田建设。
(三)申报条件
1.符合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地块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低于一定规模;
2.已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完成项目立项审批;
3.土地权属清晰,群众同意,具备建设条件。
(四)补助标准
实行分区域差异化亩均补助:
东北、中部粮食主产省:新建每亩补助约2200—2400元;
西部地区:新建每亩补助约2000—2200元;
东部地区:新建每亩补助约1800—2000元;
改造提升项目相应降低补助标准。
地方可统筹自有财力提高建设标准。
(五)申报流程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编制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逐级上报;
2.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全省建设计划,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
3.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审核下达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
4.县级组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
7.4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
(一)支持范围
1.国土绿化:支持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防护林体系建设、国家储备林建设、草原生态保护修复。
2.生态保护修复:支持湿地保护修复、荒漠化石漠化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
3.林业产业发展:支持木本油料、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竹产业、森林康养等产业发展。
4.草原保护发展:支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草原改良、草种业发展。
5.防灾减灾:支持森林草原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
(二)分配方式
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
生态保护类、补贴类主要采取因素法,按面积、任务量、人口、财力等因素分配;
试点示范类、重大工程类采取项目法,通过竞争性评审择优支持。
(三)申报要求
1.省级林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计划,报国家林草局、财政部备案;
2.项目法分配的专项,发布申报指南,地方组织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确定;
3.补贴类资金按政策规定直达农牧户。
(四)补助标准
不同方向差异化补助,如退耕还林还草按亩给予现金和粮食补助,生态修复项目按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补助。
7.5水利发展资金
(一)支持范围
1.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
2.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3.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高效节水灌溉;
4.水土保持、水生态修复、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5.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智慧水利建设。
(二)申报条件
1.纳入水利相关专项规划,属于年度重点支持任务;
2.完成项目可研或初步设计审批,用地、环评、水保等手续齐全;
3.项目建设条件成熟,能够当年开工建设。
(三)补助标准
中西部地区按项目总投资的40%—70%补助,东部地区20%—40%补助。不同建设类型补助比例有所差异。
(四)申报流程
1.省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建立项目库;
2.每年向水利部、财政部申报年度资金需求和项目计划;
3.水利部、财政部审核下达资金和任务清单;
4.地方组织项目实施,开展验收。
第八章 生态环境领域专项转移支付
生态环保是专项转移支付重点领域,支持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8.1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
(一)政策依据
《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支持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二)支持范围
1.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支持重点生态区开展系统治理、整体修复,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各生态要素。
2.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支持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恢复植被,治理地质灾害。
3.重点流域生态保护修复:支持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综合治理。
4.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支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等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三)分配方式
采取项目法为主,通过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支持项目。部分常规任务采取因素法分配。
(四)申报条件
1.纳入国家或省级相关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
2.治理范围集中连片,生态问题突出,修复效益显著;
3.地方政府积极性高,配套资金落实,管护机制健全;
4.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实施方案,土地权属清晰。
(五)申报流程
1.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申报指南;
2.省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后择优向中央推荐;
3.中央组织专家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
4.地方组织项目实施,定期报送进展,国家组织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
(六)补助标准
山水林田湖草沙工程:根据工程总投资分档给予基础奖补,结合绩效给予绩效奖补;
废弃矿山修复:按修复面积、治理难度给予定额补助。
8.2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
(一)支持范围
1.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重点区域PM2.5与臭氧协同控制,工业炉窑深度治理,VOCs综合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扬尘综合整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
2.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入河排污口整治,黑臭水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等。
3.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农用地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农村环境整治等。
(二)分配方式
以因素法为主,结合项目法。
主体资金按因素法切块到省,核心因素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任务量、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方财力、工作成效等;
预留少量资金用于重点区域、重大项目,采取项目法支持。
(三)申报要求
1.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明确治理任务、重点项目、资金安排、绩效目标;
2.建立污染防治项目库,提前储备成熟项目,资金从项目库中选择安排;
3.每年向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报送年度方案和资金申请。
(四)使用要求
1.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污染防治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2.重点用于治理工程、能力建设、监管监测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日常办公等一般性支出;
3.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减排量可量化、可核查、可监测。
8.3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一)支持范围
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包括:
1.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网配套;
2.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3.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4.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
5.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县推进。
(二)申报条件
1.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规划,优先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重点流域周边村庄;
2.村庄人口集中,治理需求迫切,群众意愿强;
3.有明确的运营管护机制,确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三)补助标准
按治理村庄数量、人口规模、治理内容给予定额补助,中西部地区补助比例高于东部地区。整县推进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8.4节能减排补助资金
(一)支持范围
1.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3.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再制造产业发展;
4.公共机构节能、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改造;
5.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
(二)支持方式
采取以奖代补、定额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节能改造项目按节能量给予奖励,每吨标准煤奖励不超过800元;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按标准给予定额补贴;
示范试点项目按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三)申报流程
1.地方发改、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逐级上报;
2.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组织审核,下达资金计划。
第九章 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领域专项转移支付
9.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支持范围
1.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提升: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创业创新载体,提升服务能力。
2.融资服务: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3.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加快高质量发展。
4.创新创业:支持“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二)分配方式
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
公共服务、融资担保类采取因素法,按中小企业数量、服务量、工作成效等因素分配;
专精特新、示范类采取项目法,通过评审择优支持。
(三)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优质中小企业等;
2.具备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经营状况良好,信用优良;
3.项目符合支持方向,示范带动作用强。
(四)补助标准
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按总投资的30%—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按担保业务量、降费幅度给予奖补;
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定额奖励。
9.2服务业发展资金
(一)政策依据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提升服务业质量和效率。
(二)支持范围
1.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支持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冷链物流发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商贸物流标准化。
2.服务业转型升级:支持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家政服务、养老托育、文化旅游等服务业提质升级。
3.老字号创新发展:支持老字号传承创新、品牌提升、数字化转型。
4.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商业体系。
(三)申报流程
1.财政部、商务部发布工作通知,明确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
2.省级商务、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初审后择优推荐;
3.商务部、财政部组织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和资金;
4.地方组织实施,开展绩效评价。
(四)支持方式
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补助等方式,单个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30%。
9.3科技创新发展相关专项资金
(一)支持范围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转化科技成果;
2.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能力建设;
3.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中试基地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
4.区域创新发展:支持高新区、自创区、创新型城市等区域创新载体建设。
(二)分配方式
项目法为主,通过竞争性评审择优支持。部分普惠性补助采取因素法。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具备相应科研能力和资质,科研团队实力强;
2.项目技术路线先进,创新性强,预期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3.知识产权清晰,无权属纠纷。
(四)补助标准
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创新程度确定补助额度,补助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重大创新平台项目可“一事一议”。
9.4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一)支持范围
1.产业基础再造,支持核心基础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攻关;
2.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支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
3.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培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4.工业绿色低碳转型,支持节能降碳、循环经济、清洁生产;
5.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和推广应用。
(二)支持方式
采取项目法竞争性分配,择优支持。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
(三)申报流程
1.地方工信、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逐级审核推荐;
2.工信部、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3.下达资金计划,地方组织实施。
第十章 社会事业与民生保障领域专项转移支付
10.1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
(一)支持范围
1.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县级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达标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文化惠民活动。
2.文化遗产保护: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3.旅游业发展:支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全域旅游示范、乡村旅游发展。
4.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支持广播电视无线覆盖、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智慧广电发展。
(二)分配方式
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
公共文化、广电覆盖类按人口、面积、任务量等因素分配;
文物保护、旅游发展类采取项目法,择优支持。
(三)补助标准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按总投资的30%—60%补助,中西部地区倾斜。文物保护项目根据保护等级和工程量核定补助。
10.2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一)支持范围
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重大疫情防控救治能力;
2.县级医院提标改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3.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
4.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中医医院特色专科建设;
5.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智慧医疗、远程医疗体系建设。
(二)申报条件
1.纳入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项目必要性充分,能够显著提升区域医疗服务能力;
3.建设标准符合国家规范,不超标准、不豪华建设。
(三)补助标准
按项目总投资的30%—60%补助,基层医疗机构、欠发达地区补助比例更高。
10.3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支持范围
1.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公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普惠养老服务发展;
2.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建设;
3.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改造;
4.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5.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发展。
(二)补助标准
公益类民政服务设施按总投资的40%—70%补助,普惠类项目给予定额补助或运营补贴。
10.4公共安全与应急能力建设专项资金
(一)支持范围
1.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2.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防火治理;
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
4.基层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防控体系建设。
(二)补助标准
中西部地区按总投资的40%—80%补助,东部地区30%—50%。应急救灾类资金根据灾情据实拨付。
第十一章 基础设施与城市建设领域专项转移支付
11.1城市管网及污水治理补助资金
(一)支持范围
1.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改造、雨污分流改造;
2.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置;
3.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4.城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
5.城市内涝治理、海绵城市建设。
(二)分配方式
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主体资金按城市人口、管网长度、治理任务等因素切块分配,重大试点项目竞争性支持。
(三)补助标准
按建设任务量给予定额补助,或按总投资的20%—40%补助,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
11.2城市更新与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一)支持范围
1.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
2.城市燃气、供水、供热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
3.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
4.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充电桩等便民设施建设。
(二)补助标准
老旧小区改造按户数给予定额补助,管网改造按长度给予定额补助。
11.3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
(一)支持范围
1.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安防工程、危桥改造;
2.普通国省道升级改造;
3.内河航运、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4.综合客运枢纽、货运枢纽建设;
5.交通运输信息化、绿色交通、平安交通建设。
(二)补助标准
实行分区域、分类型定额补助,如农村公路建设每公里补助若干万元,中西部地区高于东部地区。
(三)申报流程
1.省级交通、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申请,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
2.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审核下达资金计划;
3.地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
第十二章 其他领域专项转移支付
12.1市场监管与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资金
支持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质量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升公共治理水平。
12.2政法转移支付资金
支持地方政法部门履行职能,保障基层政法机关运转,提升政法基础设施和装备水平,维护社会稳定。
12.3援外与国际合作专项资金
支持开展国际合作、对外援助、共建“一带一路”相关项目,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第四篇 申报全流程工作指南
第十三章 申报工作总体流程概述
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申报实行“项目储备—年度申报—逐级审核—中央评审—资金下达—实施监管—清算验收”的全流程工作机制,严格遵循“先入库、后申报,先储备、后安排”的原则,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
13.1总体工作阶段划分
根据资金分配方式不同,流程略有差异,总体分为两大类:
(一)因素法分配专项申报流程
因素法切块分配的专项,地方重点做好基础数据申报和项目库建设,流程如下:
1.数据统计阶段:市县统计基础数据、任务量、服务对象等信息,逐级审核上报;
2.方案编制阶段:省级编制年度资金使用实施方案、任务清单、绩效目标,报中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备案;
3.资金下达阶段:中央按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下达省级;
4.省级分配阶段:省级结合本地实际,将资金分配到市县或具体项目;
5.实施监管阶段:市县组织项目实施,开展日常监管和绩效监控;
6.清算评价阶段:年度终了进行资金清算和绩效评价。
(二)项目法分配专项申报流程
项目法竞争性分配的专项,实行项目化申报评审,流程更严格:
1.项目储备阶段(申报前6—12个月):项目谋划、前期手续办理、纳入同级项目库;
2.申报启动阶段:中央发布申报指南,地方组织发动;
3.市县初审阶段:县级组织申报、初审,市级复核,择优向省级推荐;
4.省级评审阶段:省级组织专家评审,综合平衡,择优向中央推荐;
5.中央评审阶段:中央组织专家竞争性评审,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6.资金下达阶段:财政部下达资金预算,地方逐级拨付;
7.实施验收阶段: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到期验收评价。
13.2分级申报责任链条
1.项目单位:编制申报材料,办理前期手续,对材料真实性、项目合规性负直接责任;
2.县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受理申报,联合初审,现场核查,汇总上报,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负首要责任;
3.市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把关,择优排序,汇总上报,对本市项目质量负总责;
4.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省级评审,综合平衡,择优向中央推荐,对本省推荐项目负总责;
5.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最终审核评审,确定支持项目,下达资金计划。
各级审核均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终身负责制,出现重大问题倒查追责。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属地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13.3年度申报时间节点
不同专项申报时间不同,总体规律如下:
上年四季度:多数专项启动下一年度申报工作,发布申报通知,地方组织项目储备和初审;
当年一季度:完成省级评审和推荐上报,中央组织评审;
当年二季度:确定支持项目,下达首批资金;
当年年中:部分专项下达第二批资金或调整资金;
当年年底:年度清算,绩效评价。
具体时间以各专项年度申报通知为准。申报单位需提前谋划,避免临时抱佛脚。
第十四章 项目储备与项目库管理
14.1项目库建设总体要求
所有申请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实行“项目入库—储备培育—滚动管理—择优安排”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一)分级分类建库
1.分级建库: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项目库,各级分别管理本级项目,上下互联互通。县级是项目库建设的基础,所有项目从县级库开始申报。
2.分类管理:按专项类别分库管理,对应不同专项资金分别设置子库,如乡村振兴项目库、生态环保项目库、产业发展项目库等。
3.三级储备:入库项目按成熟度分为“前期储备类、申报培育类、拟安排类”三级,梯度培育,成熟一个、推出一个。
(二)入库基本条件
申请入库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专项支持方向;
2.有明确的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实施周期和绩效目标;
3.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预期效益良好;
4.前期工作达到相应深度,能够在1—2年内启动实施。
(三)入库流程
1.项目申报: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向主管部门提出入库申请;
2.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必要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财政复核: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入库复核,重点审核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绩效目标;
4.入库登记:审核通过的项目录入项目库系统,赋予项目代码,纳入储备管理;
5.动态更新:项目单位定期更新项目进展,主管部门动态调整项目状态。
14.2项目谋划储备工作要点
1.对标政策,精准谋划。密切跟踪国家政策动向,围绕中央重点支持领域谋划项目,提高政策契合度。每个项目找准对应的专项和支持方向,突出项目的必要性和政策价值。
2.提前谋划,做深前期。树立“项目等资金”意识,提前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可研、立项、用地、环评等手续,提升项目成熟度。成熟度越高,申报成功率越高。临时拼凑、手续不全的项目很难通过评审。
3.打包整合,提升体量。零散小型项目按区域、按领域打捆整合,整县推进、连片实施,形成规模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更易获得支持。
4.突出效益,量化目标。每个项目要有明确的效益目标,量化产出指标、效益指标,体现资金投入的产出效果,增强说服力。
5.多级储备,梯度推进。建立“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申报一批、实施一批”的滚动机制,形成项目梯队,保障持续有项目可报。
14.3项目库日常管理
1.动态更新。项目单位及时更新项目前期进展、投资变化、实施进度等信息,确保库内信息真实准确。
2.定期清理。各级主管部门定期清理项目库,对长期无进展、条件不成熟、不符合政策的项目予以清退。入库3年未实施的项目自动出库,再次入库重新审核。
3.信息共享。项目库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行业管理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避免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
4.绩效关联。项目入库时同步设置绩效目标,实施过程中监控绩效,完工后开展绩效评价,绩效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章 县级申报与初审
县级是项目申报的第一道关口,初审质量直接决定项目后续通过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申报组织和初审工作。
15.1申报组织发动
1.转发通知。收到上级年度申报通知后,第一时间转发至各乡镇、各部门、各相关单位,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时限、材料清单和报送要求。
2.政策解读。通过培训会、座谈会、线上答疑等方式,解读政策要点,指导项目单位编制申报材料,提升申报质量。
3.项目征集。面向全县公开征集项目,同时主动对接行业主管部门、重点乡镇和重点企业,挖掘优质项目,做到应报尽报。
4.入库筛选。从县级项目库中筛选符合当年申报条件的成熟项目,主动提醒项目单位申报,做好指导服务。
15.2初审工作内容
初审实行“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现场核查”三级审核机制,确保项目真实合规。
(一)形式审查
重点核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1.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的清单准备;
2.格式是否规范,签章 是否完备,复印件是否清晰;
3.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投资等核心信息前后是否一致;
4.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二)实质审查
重点核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成熟度:
1.投向合规性:项目是否属于专项支持范围,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触碰负面清单;
2.主体合规性: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3.手续合规性:立项、用地、规划、环评、节能等前期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审批权限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未批先建;
4.内容真实性: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有无虚报投资、虚增内容、重复申报等情况;
5.成熟度核查:项目是否具备实施条件,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要求,已完工或进度过快的项目不得申报;
6.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金额是否符合对应专项的补助比例和上限要求。
(三)现场核查
对总投资较大的项目、重点领域项目,以及存疑项目,必须开展现场核查:
1.核实项目建设地点、现状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2.核实前期手续、土地权属、建设条件是否真实;
3.核实项目单位实际经营状况、实施能力是否匹配;
4.拍摄现场照片,留存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签字确认,作为审核依据。
15.3初审程序与要求
1.联合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联合审核,各部门出具行业审核意见,共同把关。
2.集体研究。初审结果须经部门集体研究决定,避免个人说了算,确保公平公正。
3.出具意见。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出具县级初审意见,明确同意申报及申请补助资金额;对未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退回申报单位。
4.择优排序。通过初审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优中选优”原则排序,优先保障民生项目、安全项目、成熟度高的项目、带动作用强的项目。
5.汇总上报。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汇总,形成县级年度资金申请文件,连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步在项目库系统完成初审通过操作,线上推送至市级。
15.4时限要求
县级初审工作原则上应在上级申报通知下发后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时限以上级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六章 市级复核与推荐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级上报项目进行全面复核,是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
16.1复核职责与方式
(一)复核职责
1.全面复核县级上报项目,重点核查项目合规性和真实性,纠正初审偏差;
2.统筹平衡本市项目布局,优化投向结构,择优排序推荐;
3.对大额项目、重点项目开展现场核查,确保项目质量;
4.汇总形成本市年度资金申请,上报省级部门。
(二)复核方式
采用“书面审核+专家评审+现场核查+部门会商”相结合的方式:
1.书面审核:对所有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全面审核,逐项核对初审意见,核查初审程序是否规范;
2.专家评审:对专业技术强、投资规模大的项目,邀请行业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出具专家意见;
3.现场核查:对总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项目、重点领域项目、初审存疑项目,实现现场核查全覆盖;
4.部门会商: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及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形成一致意见。
16.2复核重点内容
1.县级初审程序是否规范,初审意见是否准确,有无把关不严、降低标准的情况;
2.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国土空间规划,是否符合本市重点支持方向;
3.项目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建设标准是否合规,有无超标准、超规模建设;
4.项目前期手续是否符合市级审批权限要求,有无越权审批、拆分审批;
5.资金方案是否可行,地方配套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拼盘是否闭合;
6.绩效目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可量化、可考核;
7.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情况。
16.3复核工作程序
1.材料接收与分发。统一接收县级上报材料,按领域分发给相关业务科室审核。
2.科室审核。各业务科室对分管领域项目进行专业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3.联合评审。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4.集体审议。复核结果提交部门办公会集体研究审议,确定拟推荐项目清单和资金安排建议。
5.公示。拟推荐项目在市级政府门户网站或主管部门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6.行文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同步在项目库系统完成复核通过操作,线上推送至省级。
16.4时限要求
市级复核工作原则上应在收到县级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章 省级评审与汇总上报
省级是地方申报的最终环节,评审结果直接决定项目能否获得中央支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牵头负责全省项目评审和汇总上报工作。
17.1评审组织架构
1.评审领导小组: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厅分管领导牵头,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评审规则、确定评审结果、协调重大问题。
2.评审工作组:由主管部门、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评审会务、材料分发、分数统计、结果汇总等事务性工作。
3.专家评审组: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财务、行业等领域专家组成,每组不少于5人,其中经济或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须回避。
4.财政部监管局:邀请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参与评审监督,对申报项目合规性进行审核。
17.2评审工作原则
1.客观公正: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评审,专家独立打分,不受行政干预;
2.科学规范:采用量化评分制,统一指标体系和打分标准,确保评审规范;
3.择优支持:优中选优,优先推荐战略意义大、成熟度高、效益好的项目;
4.廉洁保密: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实行封闭式评审,保密评审信息,杜绝廉政风险。
17.3评审方式与程序
(一)评审方式
采用“合规性审查+专家量化评审+部门会审+综合平衡”四级评审机制:
1.合规性审查:首先进行形式和合规性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触碰负面清单的项目直接淘汰,不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2.专家量化评审: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项目,由专家组按照统一评分标准进行百分制量化打分,打分结果作为排序的主要依据。
3.部门会审:征求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厅相关处室意见,结合行业规划和政策要求,对项目进行把关。
4.综合平衡:根据专家评分和部门意见,结合全省年度资金额度、区域平衡、领域结构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最终推荐项目清单。
(二)评审程序
1.材料受理。统一接收各市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登记、编号、分类。
2.合规初审。工作组对所有项目进行合规性初审,剔除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形成进入专家评审的项目清单。
3.专家抽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应领域专家,签订保密协议,集中封闭评审。
4.独立打分。专家独立审阅项目材料,对照评分标准逐项打分,签字确认。
5.分数汇总。工作组汇总专家打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分,按得分高低排序。
6.部门会商。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形成部门审核意见。
7.领导小组审议。评审领导小组听取评审情况汇报,审议拟推荐项目清单,研究确定最终上报方案。
8.公示。拟推荐项目在省级政府门户网站或主管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9.行文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厅联合行文上报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同步在项目库系统完成省级审核通过操作,线上推送至中央。
17.4评审核心内容
1.投向合规性:是否严格对应专项支持范围,超出投向的一票否决;
2.前期手续:各项前期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审批程序是否合规;
3.建设方案:建设内容是否必要,规模是否适度,技术方案是否科学可行;
4.投资估算:投资估算依据是否充分,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投资;
5.资金方案:申请补助比例是否合规,配套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拼盘是否闭合;
6.项目成熟度:前期工作深度是否达标,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能否尽快落地实施;
7.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否明确、量化、可考核,是否与项目内容匹配;
8.示范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是否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强弱。
17.5时限要求
省级评审上报工作原则上应在中央年度申报通知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以中央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八章 中央层面审核与资金下达
18.1中央层面审核机制
中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上报项目进行最终审核,实行“形式审查—合规复核—专家评审—部门征求意见—综合平衡—部务会审议—公示”的严格审核程序。
(一)形式审查
对各省上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核查:
1.申报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由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
2.项目是否全部纳入项目库,库内信息与申报材料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签章 是否完备;
4.申请额度是否符合各专项的规模限制和补助标准。
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直接退回,不进入后续审核。
(二)合规复核
组织内部业务司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复核,重点核查投向合规性、手续合规性、建设内容真实性,剔除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同步出具属地审核意见,作为重要参考。
(三)专家评审
对重大项目、复杂项目、竞争性分配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重点对技术方案、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进行专业论证。评审专家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实行回避制度和封闭式评审。
(四)部门征求意见
就相关领域项目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如涉及土地的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涉及环保的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确保项目符合各方面管理要求。
(五)综合平衡
结合年度资金总规模、国家战略重点、各地工作成效、项目质量、区域平衡等因素,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资金计划,确保资金向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倾斜。
(六)部务会审议
资金分配方案提交主管部门部务会议、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研究确定最终资金安排。
(七)公示
拟安排项目在主管部门官网、财政部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且核查属实的,取消项目资格。
18.2资金预算下达
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达转移支付资金。
1.预算文件下达:财政部向各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文件,明确资金额度、支持方向、绩效目标、管理要求等。
2.任务清单下达:行业主管部门同步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明确年度任务目标、重点工作、实施要求。
3.地方转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同步分解下达任务。
4.市县拨付: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或兑付给补助对象。
5.直达资金:纳入财政直达机制的资金,按照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快速直达基层、直达受益对象,全程监控。
18.3资金下达时限要求
1.中央预算: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下达完毕;
2.省级转下达:收到中央资金后30日内下达到市县;
3.市县拨付:收到上级资金后15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或受益人。
特殊紧急资金按特事特办原则加快下达。
第十九章 预算执行与清算结算
19.1预算执行管理
1.加快执行进度。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提高预算执行效率,避免资金闲置沉淀。对执行进度慢的项目及时预警、督促整改。
2.严格按规定使用。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改变用途、扩大开支范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3.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资金直达收款方,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支付效率。
4.动态监控。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对资金支付全过程动态监控,发现违规支付及时预警拦截。
19.2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1.结转资金:当年未支出完毕的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2.结余资金:项目完工或终止后形成的净结余资金,以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同级财政,统筹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3.中央收回:对长期闲置、执行不力的资金,中央财政可收回统筹使用,调整给执行好的地区。
19.3年度清算
1.据实清算。对按人头、按标准分配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每年年终根据实际发生数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绩效清算。结合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对资金进行清算,绩效好的给予奖励,绩效差的扣减资金。
3.结算程序:每年办理财政结算时,统一办理转移支付资金清算,纳入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
第五篇 资金使用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章 资金使用总体要求
20.1使用基本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复的用途和范围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
2.预算约束原则。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不得超预算、无预算支出,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3.绩效管理原则。资金使用与绩效目标紧密挂钩,围绕绩效目标安排支出,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4.公开透明原则。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信息按规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0.2资金使用范围
不同专项有明确的使用范围,总体可分为三大类:
1.工程建设类:用于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等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支出,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概算执行。
2.补贴补助类:用于对个人、企业、农户的补贴补助,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发放,直达受益对象。
3.事业发展类: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开展专项工作的相关支出,包括服务购买、设备购置、材料消耗、人员劳务等,严格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列支。
20.3禁止性支出范围
各类转移支付资金严禁用于以下支出:
1.楼堂馆所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景观亮化工程等;
2.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日常公用经费、人员工资福利奖金;
3.偿还政府债务、企业债务,垫付其他项目资金;
4.对外投资、赞助、捐赠、罚款;
5.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等一般性人员支出(另有规定的除外);
6.超出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的支出;
7.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21.1财务管理要求
1.健全财务制度。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资金审批权限、支出流程、报销要求,规范财务管理。
2.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做好资金收支核算、台账登记、档案管理。
3.专账核算。对转移支付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清晰反映资金收支、结余情况,准确归集项目成本。
4.票据合规。所有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严禁白条入账、虚开发票、假发票入账。
5.审批规范。严格执行财务审批程序,大额支出集体研究决定,手续不全的不得支付。
21.2会计核算要求
1.政府会计主体: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准确反映项目收支和资产形成情况。
2.企业会计主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转移支付资金按政府补助准则核算,区分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3.明细核算:按资金来源、支出科目设置明细核算,清晰反映转移支付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
4.档案完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预决算报告等会计资料完整规范,归档保存,接受监督检查。
21.3资金台账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台账,逐笔登记资金收支情况:
1.资金到位情况:到账时间、金额、来源、预算文号;
2.资金支出情况:支出时间、金额、用途、收款单位、票据号、对应建设内容;
3.结余资金情况:累计到位、累计支出、账面结余;
4.附件材料:支付凭证、发票、合同、进度证明等复印件作为支撑。
第二十二章 国库集中支付与资金拨付
22.1支付方式
转移支付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申请,直接将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供应商、服务商等最终收款方。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服务购买等支出优先采用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额度内,自行开具支付令支付。零星支出、小额支出可采用授权支付。
补贴补助类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等渠道,直接发放到受益群众个人账户,实现“一人一卡、直达本人”。
22.2拨付程序
1.项目单位申请: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合同约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支付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
2.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度、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3.财政部门拨付:财政部门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4.按进度拨付:工程建设类项目按建设进度分批拨付,预留10%以上尾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严禁超进度、超合同支付。
22.3拨付时限
1.对符合条件的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支付,不得无故拖延;
2.补贴类资金按规定时限及时发放,不得拖欠;
3.直达资金按照“快速直达”要求,优化拨付流程,缩短拨付时间。
第二十三章 竣工财务决算与资产交付
23.1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
1.决算内容:全面反映项目建设成果、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成本、资产价值、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2.编制要求: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真实反映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
3.审核批复: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资产交付和资金清算的依据。
23.2结余资金处理
1.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净结余资金,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处理;
2.属于财政补助形成的结余,按规定交回同级财政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挪用;
3.财政部门收回的结余资金,统筹用于同类项目。
23.3资产交付与管理
1.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明确资产名称、数量、价值、规格、权属;
2.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接收单位及时入账,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3.资产接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维护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持续发挥效益;
4.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处置、改变用途,确需处置的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报批。
第六篇 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章 绩效管理总体要求
24.1基本原则
中央转移支付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建立“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的闭环管理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1.绩效导向。以绩效目标为引领,资金跟着绩效走,将绩效作为资金分配、项目调整、政策完善的核心依据。
2.全程管理。覆盖资金申报、分配、执行、完工全生命周期,实现全过程绩效管控。
3.权责对等。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绩效,压实项目单位绩效主体责任,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绩效管理。
4.科学规范。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体系,规范绩效评价程序,客观公正反映资金使用效益。
5.结果应用。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资金安排、政策调整、项目管理挂钩,奖优罚劣。
24.2职责分工
1.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
2.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领域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组织绩效评价,指导督促项目单位落实绩效要求。
3.项目单位/实施主体:是绩效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落实绩效整改,按要求报送绩效数据。
第二十五章 绩效目标编制与申报
25.1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项目申报时,必须同步编制绩效目标,作为项目审核、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指向明确。紧密围绕项目建设内容和政策目标,与资金使用方向、实施范围高度匹配。
2.细化量化。将总体目标分解为具体绩效指标,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做到可衡量、可考核、可验证。
3.合理可行。结合项目实际、行业水平科学设定指标值,既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又实事求是、切实可行,避免目标过高或过低。
4.对应匹配。绩效目标与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实施周期相匹配,与资金支持强度相适应。
25.2绩效指标体系
绩效指标分为产出指标、效益指标、满意度指标三大类,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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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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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反映建设规模、任务量、服务量,如建设长度、治理面积、补贴人数、设备台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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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反映建设质量、达标水平,如工程合格率、达标率、验收通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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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反映进度和完成时限,如开工率、完工率、按期完成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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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反映投资控制,如单位投资控制、概算执行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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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
经济效益 |
反映经济产出,如带动投资、增加产值、节约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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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
反映社会效果,如新增就业、改善民生、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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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 |
反映绿色低碳效果,如节能量、减排量、治理面积、生态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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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影响 |
反映长期作用,如设施使用年限、长效机制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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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 |
反映受益对象评价,如群众满意度、企业满意度 |
不同专项根据自身特点,设置差异化的核心绩效指标,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25.3绩效目标审核
各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核时,同步审核绩效目标:
1.绩效目标不符合编制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修改完善,修改后仍不达标的,不予通过审核;
2.不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资金支持范围;
3.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作为项目排序、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六章 绩效运行监控
26.1监控内容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全程动态监控,重点监控:
1.绩效目标完成进度,是否与时间进度、资金拨付进度相匹配;
2.项目实施进度、任务完成进度是否符合计划;
3.资金使用是否规范,是否与绩效目标匹配;
4.项目实施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影响绩效目标实现。
26.2监控方式
1.日常监控。结合项目按月调度、季度调度,同步调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通过线上系统实时采集绩效数据。
2.定期监控。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绩效监控,形成半年度绩效监控报告;年度终了开展年度绩效运行分析。
3.重点监控。对大额项目、进度滞后项目、绩效偏差较大项目进行重点监控,组织现场核查,深入分析偏差原因。
26.3偏差处置
1.轻微偏差:绩效目标完成进度略有滞后,通过加快推进能够按期完成的,督促项目单位采取措施加快进度,追回绩效目标。
2.较大偏差:绩效目标完成出现明显偏差,预计难以按期完成的,要求项目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3.重大偏差: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绩效目标无法实现的,按规定程序调整绩效目标。
4.无效低效:对长期进度滞后、绩效严重偏差、资金闲置浪费的项目,按规定收回资金,调出支持清单。
第二十七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
27.1绩效评价分类
1.单位自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年度终了,对年度绩效情况开展自评。
2.部门评价。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领域、本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评价。财政部门选取重点专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开展财政重点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确保评价客观公正。
27.2绩效评价程序
1.评价准备:确定评价对象和范围,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建评价工作组;
2.数据采集:收集项目资料、财务数据、绩效数据,开展现场核查、问卷调查、访谈调研;
3.综合评价:对照绩效指标体系,逐项打分,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论;
4.报告撰写:撰写绩效评价报告,说明基本情况、绩效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改进建议;
5.结果反馈: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落实。
27.3评价结果分级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分为四个等级:
90分(含)以上:优
80—89分:良
60—79分:中
60分以下:差
27.4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政策调整、项目管理深度挂钩:
1.与资金安排挂钩:
评价结果为“优”的地区和专项,后续年度资金安排予以倾斜支持;
评价结果为“中”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相应减少资金额度;
评价结果为“差”的,予以通报批评,扣减下年度资金额度,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申报资格。
2.与政策完善挂钩。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转移支付政策、优化支持方向、调整补贴标准的重要依据,针对评价发现的问题,及时优化政策设计。
3.与责任追究挂钩。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4.与信用管理挂钩。项目单位绩效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后续申报的重要参考。
第七篇 监督检查与风险防控
第二十八章 监督检查体系
建立“日常监管+专项督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监督检查体系,实现对转移支付资金全流程、全覆盖监管。
28.1日常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监督管理:
1.县级对辖区内项目每月现场检查,市级每季度抽查,省级每半年督查;
2.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开展线上动态监控,实时掌握资金流向;
3.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常态化调度,发现问题早预警、早处置。
28.2专项督查
1.财政部、中央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专项督查、交叉检查、重点稽查,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重点项目进行深度检查;
2.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开展属地常态化监管,进行专项核查、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监控;
3.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省内专项检查,实现监督常态化。
28.3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开展预算执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经济责任审计,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揭示违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审计结果作为资金分配、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28.4财会监督
财政部门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对转移支付资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支付等进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查处财务违规行为。
28.5社会监督
1.按规定公开转移支付政策、分配结果、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2.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受理群众举报,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
3.邀请人大、政协监督,引入第三方机构独立评估,提升监督公信力。
第二十九章 重点监督检查内容
1.项目申报环节: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重复申报、套取资金等问题;
2.资金分配环节: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分配资金,是否存在优亲厚友、暗箱操作;
3.资金拨付环节:是否及时足额拨付,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资金;
4.资金使用环节: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存在虚列支出、套取骗取、违规开支;
5.项目实施环节:是否按批复的内容、标准、工期建设,是否擅自变更、降低标准;
6.财务管理环节:是否规范会计核算,是否账实相符,票据是否合法合规;
7.绩效管理环节:绩效目标是否完成,资金使用效益是否达到预期;
8.竣工验收环节:是否按期验收,验收程序是否规范,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第三十章 常见违规情形与责任追究
30.1常见违规情形
1.申报环节违规:虚报项目、伪造材料、虚增投资、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骗取财政资金;
2.分配环节违规:违规分配资金,优亲厚友,向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分配资金;
3.使用环节违规:截留、挤占、挪用、转移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违规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4.管理环节违规:虚列支出、套取资金、私设“小金库”,会计核算混乱,票据不合规;
5.工程环节违规: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虚报工程进度;
6.绩效环节违规:绩效数据造假,瞒报真实情况,绩效评价弄虚作假。
30.2违规处理方式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方式包括:
1.责令整改:对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恢复正常管理;
2.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力、情节较重的,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3.收回资金:对骗取、挪用、截留的资金,全额收回财政;
4.暂停资格:对违规严重的地区或单位,暂停1—3年中央转移支付申报资格;
5.信用惩戒:将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6.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给予政务处分、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3负面清单管理
各专项均制定明确的负面清单,列入负面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申报、一律不得列支。申报和实施中严格对照负面清单,坚决不碰红线、不越底线。
第三十一章 风险防控要点
31.1申报环节风险防控
1.材料真实性风险:强化初审把关,落实现场核查,确保项目真实、材料真实,杜绝虚假申报。
2.重复申报风险:依托项目库系统,建立跨部门、跨专项信息比对机制,防止同一项目多头申报、重复享受。
3.投向合规风险:严格对照支持范围和负面清单审核,确保项目符合政策方向,杜绝搭车申报、超范围申报。
31.2资金使用环节风险防控
1.截留挪用风险: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收款方,减少中间环节;加强资金流向监控,确保专款专用。
2.闲置浪费风险: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对长期闲置资金及时收回调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虚报冒领风险:补贴类资金实行实名制管理,精准识别受益对象,公开公示,接受监督,杜绝冒领骗取。
31.3廉政风险防控
1.规范权力运行,实行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减少自由裁量权;
2.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规范评审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3.加强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篇 典型案例与实操指引
第三十二章 成功案例解析
案例一:某县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申报
项目概况:某县位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申报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总投资25亿元,申请中央财政补助10亿元。项目涵盖矿山修复、流域治理、国土绿化、湿地保护等系统治理内容。
成功经验:
1.对标精准:紧扣国家生态保护修复重大战略,属于黄河流域重点治理区域,政策契合度高;
2.系统谋划: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理念,整体设计、系统推进,不是零散项目拼凑;
3.前期扎实:提前两年启动前期工作,完成总体规划、可研编制,办理相关手续,项目成熟度高;
4.方案科学:治理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合理,投资估算准确,绩效指标量化可考核;
5.多级联动:省市县三级联动,共同推进项目谋划和申报,省级重点推荐,提高竞争力。
实施成效:成功入选国家试点,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0亿元,项目实施后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成为省级生态修复示范工程。
案例二:某企业专精特新专项资金申报
项目概况:某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核心零部件产能升级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申请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1200万元。
成功经验:
1.资质匹配:企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符合专项重点支持方向,资质过硬;
2.技术领先:项目产品为关键核心零部件,技术水平国内领先,打破国外垄断,符合补链强链导向;
3.材料详实:申报材料数据详实,专利证书、检测报告、订单合同等支撑材料充分,说服力强;
4.效益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带动就业和产业链协同发展作用明显;
5.绩效清晰:绩效目标量化明确,产能、营收、税收、专利等指标具体可考核。
实施成效:成功获得中央资金补助,项目顺利实施,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产能和营收实现大幅增长。
案例三:某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
项目概况:某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年度获得中央衔接资金2.3亿元,统筹用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项目。
成功经验:
1.项目储备充分:建立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储备成熟项目,资金到位后迅速落地;
2.聚焦产业增收:将60%以上资金用于产业发展,培育特色主导产业,带动脱贫人口稳定增收;
3.审批权限下放: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县级统筹安排,提高决策效率,加快实施进度;
4.严格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公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规范资金使用,确保工程质量;
5.强化绩效导向:建立全过程绩效管理,将资金使用与增收成效直接挂钩,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
实施成效:资金使用效益显著,全县特色产业规模持续扩大,脱贫人口收入稳步增长,守住了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乡村振兴扎实推进。
第三十三章 失败案例警示
案例一:某项目因虚假申报被取消资格
项目情况:某企业申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伪造项目前期手续,虚增投资规模,将已完工项目包装为新项目申报,企图套取财政资金。
查处结果:省级评审中发现手续存疑,经现场核查确认项目已完工、材料造假,取消申报资格,纳入失信名单,3年内不得申报中央财政资金。相关责任人依规处理。
警示: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后果严重,不仅拿不到资金,还会影响信用,得不偿失。
案例二:某县因资金挪用被通报批评
项目情况:某县将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部分截留,用于弥补县财政经费缺口、发放人员补贴,未按规定用于污染治理项目。
查处结果:审计检查发现后,责令限期整改,全额追回挪用资金,全县通报批评,扣减下年度环保专项资金额度,相关责任人给予政务处分。
警示:转移支付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尤其是民生类、生态类资金,是碰不得的“高压线”。
案例三:某项目因绩效差被扣减资金
项目情况:某地区获得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电商项目,实施进度缓慢,绩效目标完成率不足50%,资金大量闲置。
查处结果:绩效评价结果为“差”,收回闲置资金,扣减该地下年度资金额度,责令整改。
警示:资金不是“唐僧肉”,拿到资金只是开始,必须按期保质完成项目,达到绩效目标,否则不仅后续拿不到资金,已有的也要收回。
第三十四章 申报实操技巧与避坑指南
34.1项目谋划技巧
1.紧跟政策,精准对标。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动向,认真研读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找准项目对应的支持方向,突出项目与政策的契合点,提高命中率。
2.提前储备,做深前期。树立“项目等资金”意识,提前谋划、提前启动前期工作,把各项手续办齐,把项目做深做透。临时抱佛脚、凑数的项目很难通过。
3.突出特色,打造亮点。深入挖掘项目的特色和亮点,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创新引领意义,在众多项目中脱颖而出。
4.打包整合,提升量级。零散小项目打包整合,整县推进、连片实施,形成规模效应,比零散小项目竞争力强得多。
5.加强对接,争取指导。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沟通,了解政策导向和申报重点,争取工作指导,少走弯路。
34.2材料编制技巧
1.对标清单,齐全规范。严格按照申报材料清单准备材料,缺项漏项会直接影响初审通过。格式、签章 、装订都要规范,细节体现专业度。
2.突出核心,重点回应。重点突出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效益性,针对评审关注点组织内容,用数据说话,增强说服力。
3.前后一致,数据统一。申报书、可研、附件、库内信息中的项目名称、投资、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核心信息必须完全一致,前后矛盾会严重扣分。
4.佐证充分,支撑有力。多提供客观佐证材料,如批复文件、专利证书、检测报告、合同订单、照片等,比空泛论述更有说服力。
5.条理清晰,简洁明了。层次分明、逻辑清晰,重点内容一目了然,避免长篇 大论、空话套话。
34.3常见避坑要点
1.避免投向踩线。认真研究支持范围和负面清单,坚决剔除禁止类内容,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搭车申报,触碰红线直接淘汰。
2.避免手续瑕疵。前期手续要齐全、有效,注意审批权限,避免越权审批、文件过期。用“受理通知书”“意见函”代替正式批复文件行不通。
3.避免投资虚高。投资估算要实事求是,依据充分,虚增投资反而容易被核减甚至直接驳回,得不偿失。
4.避免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要多头申报不同专项,系统比对很容易发现,一旦查实后果严重。
5.避免进度不符。已完工或快完工的项目不要申报,资金用于形成新的工作量是基本要求。
6.避免绩效空泛。绩效指标要量化、可考核,“效果良好”“效益显著”这类空泛表述会大幅扣分。
7.避免程序违规。严格按程序逐级申报,不要越级申报、托关系打招呼,合规申报才是正道。
附录
附录一核心政策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4.《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6.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录二申报材料通用清单
1.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的正式申报文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实施方案
3.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4.用地、规划、环评、节能等前期手续文件
5.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材料、信用报告
6.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配套资金承诺函、自筹资金证明等)
7.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8.项目真实性承诺函
9.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附录三项目合规性自查清单
□项目符合专项支持范围,未触碰负面清单
□项目已纳入同级财政项目库
□项目立项手续齐全有效,审批权限合规
□用地、规划、环评、节能等手续齐全有效
□项目建设进度符合申报要求,未完工或进度不过快
□申报单位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记录
□不存在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其他中央资金情况
□投资估算合理,申请补助比例符合规定
□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来源落实,资金拼盘闭合
□绩效目标明确、量化、可考核
□申报材料真实、完整、规范
编制说明:本指南根据2026年现行政策编制,后续政策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本指南仅作工作参考,具体以国家正式印发的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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