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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长期特别国债申报范围与工作流程指南

2026/7/15 11:45:22点击:

超长期特别国债申报范围与工作流程指南

2026年版)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的重大决策部署,规范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项目单位精准把握政策要求、规范开展申报操作,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2026年超长期特别国债管理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系统梳理了超长期特别国债的政策体系、申报范围、准入条件、工作流程、材料编制、评审标准、资金管理、绩效监管等全链条内容,兼顾“两重”建设与“两新”工作两大板块,兼具政策解读与实操指引功能,适用于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类项目申报单位开展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谋划、申报、实施与管理工作。

本指南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动态更新,未尽事宜以国家正式印发的政策文件为准。


第一篇

第一章 政策背景与总体定位

1.1政策出台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时期,面临复杂严峻的内外部环境,需要集中力量办好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战略安全的大事要事。超长期特别国债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的重大财政政策安排,是实施跨周期调节、扩大有效投资、保障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政策工具。

2024年,我国首次发行1万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简称“两重”建设),为稳增长、补短板、惠民生、保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撑。2025年,政策工具进一步扩容,发行规模扩大至1.3万亿元,支持范围拓展至“两重”建设和大规模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简称“两新”工作)两大板块,政策效能持续释放。

2026年,我国继续发行1.3万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其中8000亿元用于“两重”建设,2000亿元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2500亿元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规模保持稳定,投向结构持续优化,管理机制不断完善,进一步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安全能力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资金保障。

1.2核心概念界定

本指南所称超长期特别国债,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由中央政府统一发行、中央财政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期限为20—50年,专项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特别国债资金。

资金核心特征:

1.中央信用背书:由中央财政统一举借、统一偿还,不计入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2.期限超长适配:期限设置与重大项目建设运营周期相匹配,还款周期长、资金成本低,有效缓解短期财政支出压力。

3.投向精准聚焦:严格限定于“两重”“两新”四大领域,实行正面清单引导与负面清单管控相结合,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

4.管理规范严格:实行项目化管理、穿透式监管,全部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统一调度,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1.3与其他中央资金的边界区分

超长期特别国债与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转移支付等资金共同构成我国政府投资资金体系,但在资金属性、功能定位、支持方式、偿还责任等方面存在明确边界,具体差异如下:

对比维度

超长期特别国债

中央预算内投资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核心定位

国家长远战略资金蓄水池,支持跨周期重大任务

国家战略精准滴灌,聚焦公益类短板项目

收益型公益项目融资主渠道,项目自求平衡

资金性质

中央统借统还债务资金,无偿补助地方使用

无偿财政补助资金,无需偿还

地方政府债务资金,项目收益偿还本息

期限特征

20—50 年超长周期,适配慢回收项目

1—3 年短期使用,当年见效

5—30 年中等周期,匹配项目收益期

收益要求

低收益即可,重点看战略价值和社会效益

无强制收益要求,以公益属性为主

收益覆盖本息,偿债备付率≥1.2

地方配套

无需地方配套资金,中央全额承担

通常需配套 20%—50%,中西部可减免

无强制配套要求,项目自筹为主

核心管理依据

超长期特别国债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三类资金可按规定组合使用,但同一项目同一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重复支持。

1.4工作基本原则

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申报与管理工作,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战略引领,聚焦重点。始终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优先保障事关全局、基础性、长远性的重大项目,集中力量办大事。

2.科学谋划,质量优先。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成熟可行、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3.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各项规定,规范申报、审核、下达、使用全流程,主动接受监督,确保程序合规、过程公开。

4.绩效导向,提质增效。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压实各方责任,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5.防范风险,严守底线。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管理,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范各类风险。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2.1国家层面管理体制

超长期特别国债实行“中央统筹、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申报政策、明确投向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下达项目清单、开展项目调度监管、推进绩效管理。设立“两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

财政部:负责超长期特别国债发行、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下达、财务监管,配合开展项目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项目谋划指导、行业审核、行业监管等工作。

2.2地方各级职责分工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省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管理负总责,统筹做好项目谋划、筛选申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压实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项目具体管理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项目储备、初审推荐、组织实施、日常监管,指导县级开展申报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谋划、前期手续办理、申报材料组织、项目具体实施、资金规范使用等基础工作,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负首要责任。

2.3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1.按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合规成熟;

2.如实编制申报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规范使用国债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5.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绩效运行等信息;

6.负责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运营维护等后续工作。

第三章 资金规模与总体安排

3.1 2026年资金总体规模

2026年全国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1.3万亿元,具体结构如下:

1.“两重”建设资金8000亿元:重点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分三批下达。第一批3897亿元于2025年底下达,第二批2168亿元于2026年4月下达,第三批1935亿元于2026年7月下达,全年共支持约1417个重大项目。

2.大规模设备更新资金2000亿元:以投资补助方式支持19个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改造,采用“地方审核、国家复核”模式,分批次下达项目清单和资金额度。

3.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2500亿元:直接向地方分配下达资金额度,由地方统筹组织实施,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

3.2资金分配原则

1.“两重”建设资金:综合考虑国家重大战略布局、区域发展需求、项目成熟度、地方财力等因素,采用项目法分配,择优遴选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按项目核定补助资金。

2.设备更新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综合考虑各地区产业基础、设备存量、更新需求、工作成效等因素测算分配额度,地方按规定遴选项目后报国家复核。

3.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各地区常住人口、经济体量、汽车家电保有量、政策执行成效等因素测算下达额度,由地方自主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兑付补贴。

第二篇 “两重”建设申报范围

第四章 粮食安全领域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是超长期特别国债优先保障的核心领域。2026年安排资金重点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种业振兴行动等方向,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4.1高标准农田建设

支持范围:

1.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内的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

2.已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重点解决设施老化、标准不高、配套不全等问题;

3.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建设,包括喷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等节水工程;

4.农田灌排系统、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配套设施建设。

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

2.已纳入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完成项目立项审批;

3.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纠纷,群众意愿一致;

4.项目能够在当年开工建设,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

补助标准:

实行分区域差异化补助:

粮食主产省:新建项目每亩补助2400元,改造提升项目每亩补助2200元;

其他地区:新建项目每亩补助2200元,改造提升项目每亩补助2000元;

地方可统筹自有财力叠加配套,提高建设标准。

4.2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

支持范围:

1.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

2.设计灌溉面积1—30万亩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

3.灌区渠首工程、骨干渠道、渠系建筑物、计量监测设施等改造升级;

4.灌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实现水量精准计量、调度智能管控。

申报条件:

1.纳入全国大中型灌区建设改造规划,灌区功能定位清晰,灌溉面积稳定;

2.灌区管理主体明确,运行管护机制健全;

3.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用地、环评等前期手续基本齐全;

4.项目建成后灌溉保证率显著提升,节水效益明显。

4.3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支持范围:

1.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库新建、改扩建项目,重点支持低温仓、准低温仓建设;

2.粮食应急保障仓储设施、军粮供应仓储设施建设;

3.粮食物流枢纽、中转仓储、散粮运输接卸设施建设;

4.粮食仓储智能化升级改造,包括粮情监测、智能通风、绿色储粮技术应用。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地方粮食储备布局规划;

2.项目具有明确的储备或运营管理主体,具备相应资质;

3.仓储设施功能定位明确,符合粮食仓储建设标准;

4.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手续齐全。

4.4种业振兴行动相关设施

支持范围:

1.国家级、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建设与保护;

2.良种繁育基地、制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3.种业创新平台、品种测试评价体系建设;

4.畜禽、水产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申报条件:

1.纳入国家或省级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符合种业发展规划;

2.实施主体具备相应科研或生产资质,技术力量雄厚;

3.项目具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预期成果,能够显著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章 能源安全领域

围绕提升能源自主保障能力,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重点支持油气勘探开发、煤炭安全保供、电力供应保障、新型储能、能源基础设施升级等方向,筑牢能源安全屏障。

5.1油气勘探开发与增储上产

支持范围:

1.国内重点油气盆地勘探开发工程,提升油气储量产量;

2.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利用;

3.油气田稳产改造、提高采收率工程;

4.地下储气库、LNG接收站等储气设施建设。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和油气行业发展政策;

2.实施主体为具备油气勘探开发资质的企业;

3.项目资源储量落实,技术方案成熟,具有明确的增储上产目标;

4.项目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5.2煤炭安全清洁高效利用

支持范围:

1.大型现代化安全高效煤矿建设,产能核增配套改造;

2.煤矿智能化改造升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3.煤电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

4.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示范应用。

申报条件:

1.纳入国家煤炭发展规划,符合产能调控政策;

2.煤矿项目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必备手续;

3.煤电改造项目符合电力发展规划,改造目标明确、效益可量化;

4.严格落实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

5.3电力供应保障能力建设

支持范围:

1.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骨干电网升级改造工程;

2.城乡配电网智能化改造、农村电网巩固提升;

3.煤电兜底保障机组建设,支撑电力系统稳定运行;

4.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建设,包括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抽水蓄能电站建设。

申报条件:

1.符合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建设规划,纳入电力建设年度计划;

2.项目必要性充分,能够显著提升区域供电保障能力;

3.完成项目核准,用地、环评、水保等手续齐全。

5.4新型储能与源网荷储一体化

支持范围:

1.电网侧共享储能电站建设,优先支持4小时及以上长时储能项目;

2.电源侧配套储能、用户侧储能项目;

3.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项目建设;

4.县域智慧能源调度平台、微电网、增量配电网建设。

申报条件:

1.符合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技术路线成熟可靠;

2.储能项目额定放电时间不低于4小时,系统效率符合行业标准;

3.项目接入电网方案明确,具备并网条件;

4.运营主体明确,具备相应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六章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领域

聚焦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配套设施、产业基础能力建设、战略性资源保障、物流枢纽体系建设等方向,保障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

6.1产业基础能力建设

支持范围:

1.工业母机、高端芯片、基础软件、关键材料等核心领域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2.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工艺、基础材料、基础软件“五基”领域中试平台、检验检测平台建设;

3.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载体基础设施建设。

申报条件:

1.聚焦产业链薄弱环节和“卡脖子”领域,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

2.实施主体具备较强科研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产学研用协同机制完善;

3.项目技术路线清晰,预期能够突破关键技术瓶颈,形成产业化能力;

4.设备采购中国产品牌占比不低于80%。

6.2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

支持范围:

1.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建设;

2.紧缺矿产资源增储勘查和开发利用工程;

3.矿产资源精深加工、循环利用项目;

4.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基地建设。

申报条件:

1.纳入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规划,属于国家紧缺矿种;

2.资源储量可靠,开发利用方案科学合理;

3.严格落实生态保护要求,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6.3现代物流枢纽体系建设

支持范围:

1.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2.多式联运枢纽、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

3.应急物资储备仓储、公共保税仓储基础设施建设;

4.县域商业体系、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申报条件:

1.纳入国家物流枢纽布局规划,区位优势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

2.运营主体明确,具备相应运营管理经验;

3.项目交通条件便利,具备多式联运基础条件。

第七章 城市更新与地下管网领域

围绕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改善人居环境,重点支持城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城市内涝治理、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等方向,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7.1城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

支持范围:

1.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老旧供水管网改造,灰口铸铁管、镀锌钢管等落后管材更换;

2.老旧燃气管网更新改造,重点是市政燃气管道、庭院管道和立管改造;

3.供热管网老化更新改造,提升供热效率,减少管网漏损;

4.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申报条件:

1.纳入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规划,优先支持人口密集、安全隐患突出的城市;

2.项目权属清晰,运营管理主体明确;

3.改造后管网漏损率显著下降,其中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8%以内;

4.完成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齐全。

7.2城市内涝治理与排水防涝

支持范围:

1.城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提升排水能力;

2.雨水调蓄设施、排涝泵站建设;

3.河道治理、堤防加固、泄洪通道整治等防洪排涝工程;

4.城市海绵体建设,包括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等。

申报条件:

1.纳入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重点支持历史上内涝严重的城市;

2.项目建成后能够显著提升城市排涝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内涝治理要求;

3.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衔接,避免重复开挖。

7.3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

支持范围:

1.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等生命线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2.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管线敷设;

3.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实现多部门数据共享、联动处置。

申报条件:

1.纳入城市安全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试点城市;

2.系统设计科学,能够实现对城市生命线的实时监测、预警、处置全流程管理;

3.建立长效运行维护机制,保障系统持续发挥作用。

7.4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

支持范围:

1.老旧小区内供水、排水、供电、弱电、供气、供热等管线改造;

2.小区内道路、照明、绿化、消防、安防等配套设施建设;

3.小区周边直接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申报条件:

1.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小区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严重;

2.居民改造意愿强烈,已完成居民意见征集;

3.不得将小区内住宅本体装修、商业开发等内容纳入支持范围。

第八章 生态安全领域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重点支持流域综合治理、生态保护修复、城乡环境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等方向,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8.1流域综合治理与水生态修复

支持范围:

1.大江大河干流及重要支流综合治理,包括河道整治、堤防加固、清淤疏浚;

2.中小河流治理、山洪沟治理,提升防洪减灾能力;

3.黑臭水体整治、水环境改善工程;

4.湿地保护修复、滨水生态廊道建设、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5.水土保持工程、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申报条件:

1.纳入国家或省级相关流域治理规划,优先支持跨区域、整流域推进项目;

2.治理目标明确,生态效益可量化、可核查、可验收;

3.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不得违规侵占自然保护地;

4.完成项目可研批复,环评、水保、用地等手续齐全。

8.2生态保护修复与国土绿化

支持范围:

1.矿山生态修复、退化土地治理、荒漠化治理、山体修复工程;

2.防护林体系建设、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

3.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建设;

4.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生态修复。

申报条件:

1.纳入国家或省级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

2.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生态效益显著;

3.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纠纷,后期管护机制健全。

8.3城乡环境基础设施提升

支持范围:

1.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乡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工程;

2.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厨余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

申报条件:

1.符合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补齐区域环境治理短板;

2.处理工艺成熟可靠,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3.运营管理主体明确,具备相应运营资质和能力。

8.4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

支持范围:

1.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等重点高耗能行业节能降碳改造;

2.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能效提升;

3.园区循环化改造、产业集群绿色低碳转型;

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推广应用。

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2.节能降碳效益显著,有明确的节能量、减排量测算;

3.改造后单位产品能耗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第九章 交通物流与水利重大基础设施领域

聚焦网络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重点支持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方向,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9.1重大交通基础设施

支持范围:

1.国家高速铁路网、普速铁路网重点项目建设;

2.国家高速公路网待贯通路段、拥堵路段扩容改造;

3.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等高等级航道整治,港口、水运枢纽建设;

4.民用运输机场、通用机场建设,机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

申报条件:

1.纳入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

2.项目战略意义重大,对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3.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用地、环评等前置文件齐全;

4.项目建设资金方案落实,能够按期开工建设。

9.2重大水利工程

支持范围:

1.国家水网骨干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

2.大型水库、枢纽工程建设,提升水资源调蓄能力;

3.大江大河大湖防洪治理、堤防达标升级工程;

4.跨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城乡供水保障工程。

申报条件:

1.纳入国家水网建设规划和相关水利专项规划;

2.项目功能定位清晰,在流域或区域内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用地、环评、移民安置等手续齐全;

4.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社会稳定风险可控。

第十章 社会事业与民生补短板领域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重点支持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托育、公共文化等领域补短板项目,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

10.1教育领域补短板

支持范围:

1.人口流入重点城市普通高中新建、改扩建,增加普通高中学位供给;

2.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条件改善;

3.“双一流”高校、职业院校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学生宿舍、教学实验用房短板;

4.公办幼儿园建设,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申报条件:

1.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学校布局调整要求;

2.学位需求测算充分,能够有效缓解区域学位紧张问题;

3.学校办学资质齐全,办学行为规范;

4.项目用地、规划、建设手续齐全。

10.2医疗卫生能力提升

支持范围:

1.国家及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提升疑难重症诊治能力;

2.县级公立医院提标改造,改善诊疗条件和住院环境;

3.重大疫情应急救治防控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卫生应急能力;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补齐基层医疗服务短板。

申报条件:

1.纳入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医疗机构具备相应执业资质,功能定位清晰;

3.项目建成后能够显著提升区域医疗服务能力,满足群众就医需求;

4.不得用于豪华装修、购置与诊疗无关的设备。

10.3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范围:

1.公办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改造;

2.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点建设;

3.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适老化改造配套设施建设;

4.养老托育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

申报条件:

1.纳入当地养老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布局合理;

2.运营主体明确,具备相应服务资质和能力;

3.项目以公益属性为主,服务价格普惠可及。

10.4公共文化与全民健身设施

支持范围:

1.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达标建设;

2.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建设;

3.国家文化公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申报条件:

1.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全民健身计划;

2.坚持公益属性,面向公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3.项目规模适度,避免超标准建设。

第十一章 边境与区域重大战略领域

聚焦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强边固防要求,重点支持边境地区建设、区域重大战略配套基础设施、兴边富民等方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筑牢边疆安全屏障。

11.1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范围:

1.边境地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2.边境口岸扩能改造、基础设施升级;

3.兴边富民行动试点城镇建设;

4.边境地区公共服务设施补短板。

申报条件:

1.位于陆地边境县(市),符合强边固防和兴边富民规划;

2.项目对提升边境地区发展能力、保障边境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3.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边境管控要求。

11.2区域重大战略配套项目

支持范围:

1.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2.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发展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重点项目;

3.国家级新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

申报条件:

1.紧密对接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属于规划明确的重点项目;

2.项目具有较强的区域带动作用,能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3.前期工作扎实,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第三篇 “两新”工作申报范围

第十二章 大规模设备更新总体要求

大规模设备更新是扩大有效投资、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2026年安排200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以投资补助方式支持19个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推动设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

12.1支持原则

1.聚焦重点,有序推进。聚焦国民经济关键领域和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安全隐患突出、能效水平落后、技术迭代需求强的设备更新,分步分批有序实施。

2.企业为主,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政府通过资金补助引导带动,激发企业更新改造内生动力。

3.创新驱动,提质增效。以技术升级为核心,推动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工艺升级、管理提升相结合,全面提升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4.绿色低碳,安全可靠。优先支持节能降碳、安全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相关设备更新,推动绿色发展,筑牢安全底线。

5.自主可控,国产替代。鼓励采购国产设备,提升关键设备国产化水平,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12.2通用申报条件

申报设备更新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主体合规:申报单位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更新实质:项目具有实质性设备更新内容,淘汰老旧设备原值占新购设备总额比例不低于10%,淘汰设备需达到使用年限或存在安全、能效、技术等方面问题。

3.国产要求:项目采购的设备和软件中,国产品牌占比不低于80%,核心设备优先采用国产。

4.合规手续:项目按规定完成立项(备案)手续,符合产业政策、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

5.进度要求:项目能够在当年开工实施,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能够按期形成实物工作量。已完工项目或投资完成比例超过80%的项目不得申报。

12.3支持方式与补助标准

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设备更新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根据项目公益属性、行业类别实行差异化补助比例:

纯公益性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如公立教育、医疗机构设备更新):补助比例最高可达100%;

准公益性领域项目:补助比例30%—70%;

竞争性产业领域项目:补助比例15%—3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第十三章 设备更新重点领域申报范围

13.1工业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等传统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设备更新;

2.智能制造装备、工业机器人、智能控制系统、数字化车间相关设备更新;

3.工业节能降碳设备、环保治理设备、安全生产设备更新;

4.制造业强基工程相关设备,包括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试验生产设备。

申报要求: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

2.改造后生产工艺、技术水平显著提升,单位产品能耗、污染物排放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3.鼓励以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为载体整体申报,规模化实施设备更新。

13.2能源电力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相关设备更新;

2.电网智能化改造、配电网升级设备,新型储能配套设备;

3.新能源发电设备升级换代,风电、光伏电站智能化改造设备;

4.油气田、输油气管网安全节能设备更新。

申报要求:

1.符合能源发展规划和电力行业标准;

2.节能、减排、保供效益显著,有明确的量化指标;

3.电力系统相关设备需符合电网接入安全标准。

13.3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老旧营运车辆、船舶报废更新,优先支持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船替换;

2.港口、机场、场站装卸作业设备、运输设备智能化、绿色化更新;

3.公路养护、检测设备更新,交通基础设施监测设备升级;

4.城市公交、出租车、物流配送车辆新能源替换及配套充换电设备。

申报要求:

1.淘汰车辆、船舶符合强制报废标准或达到推荐使用年限;

2.新能源车辆占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3.运营主体具备相应营运资质。

13.4物流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仓储物流自动化、智能化设备更新,包括立体仓库、分拣设备、AGV机器人等;

2.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升级,包括冷藏车、冷库制冷设备、温控监测设备;

3.邮政快递分拣、运输设备更新,绿色快递包装设备应用;

4.物流信息平台、智慧物流系统配套设备。

13.5教育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实验设备、实训设备更新升级;

2.教育信息化设备、智慧校园配套设备更新;

3.学校后勤保障设备、安全防护设备更新;

4.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设备建设。

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为公办学校或普惠性民办学校;

2.设备更新与教育教学需求相匹配,不得超标准配置;

3.优先支持薄弱学校、乡村学校设备更新。

13.6医疗卫生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公立医院诊疗设备、检查检验设备更新升级;

2.公共卫生应急设备、急救设备、重症监护设备更新;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诊疗设备配置更新;

4.医院信息化设备、智慧医疗配套设备更新。

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2.设备配置符合医疗机构设备配置标准,避免重复配置、超标准配置;

3.优先支持县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设备更新。

13.7文旅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展陈设备、数字文化设备更新;

2.旅游景区游客服务设施、安全监测设备、智慧旅游设备更新;

3.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设备、应急广播设备更新;

4.文物保护修复设备、考古发掘设备更新。

13.8市政与公共服务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2.市政环卫设备更新,包括清扫保洁车辆、垃圾收运处理设备;

3.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运维检测设备更新;

4.消防救援设施设备、应急救灾设备更新。

13.9设施农业与粮油加工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现代农业大型农机装备、设施农业种植养殖设备更新;

2.农产品精深加工设备、粮油加工设备升级;

3.节水灌溉、智慧农业监测控制设备更新;

4.粮食烘干、仓储保管设备更新。

13.10安全生产与检验检测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监测预警设备、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更新;

2.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计量校准设备更新;

3.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更新;

4.海关查验、特种设备检测设备更新。

13.11电子信息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电子信息制造业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升级换代;

2.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算力设备、数据中心绿色节能改造设备;

3.数字基础设施配套设备更新。

13.12资源循环利用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废旧物资回收分拣、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设备更新;

2.再制造技术设备,包括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医疗设备再制造设备;

3.建筑垃圾、工业固废、退役风电光伏设备资源化利用设备;

4.“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设备、逆向物流体系设备。

申报要求:

再制造项目需满足:再制造产品性能不低于新品,价格不超过新品60%,再制造率(按重量计)达65%以上。

第十四章 消费品以旧换新总体要求

消费品以旧换新是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升级、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举措。2026年安排250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直接下达地方,支持地方组织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

14.1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性,形成政策合力。

2.统一规范,地方实施。国家统一制定补贴品类、补贴标准和基本规则,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3.惠民利民,简便高效。简化补贴申领流程,优化兑付方式,确保补贴资金便捷直达消费者。

4.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鼓励绿色智能产品消费,完善废旧产品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14.2资金分担机制

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实行央地共担,按区域差异化分担比例:

东部地区:中央承担85%,地方承担15%;

中部地区:中央承担90%,地方承担10%;

西部地区:中央承担95%,地方承担5%。

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省以下经费分担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超出中央下达额度的补贴资金,由地方自行承担。

14.3实施主体与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本地区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政策落地。

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以旧换新工作,负责补贴审核、兑付、监管,做好政策宣传和企业服务。

参与企业:按规定参与以旧换新活动,落实补贴政策,做好旧品回收、新品销售、补贴代办等工作,对交易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章 消费品以旧换新重点领域与补贴标准

15.1汽车以旧换新

补贴范围:

1.汽车报废更新:个人消费者报废符合条件的老旧乘用车,同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或燃油乘用车;

2.汽车置换更新:个人消费者转出或报废旧乘用车,同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

补贴标准:

报废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每辆补贴20000元;

报废旧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每辆补贴15000元;

转出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每辆补贴8000元。

各地可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高出部分由地方自行承担。

申报条件:

1.旧车为个人消费者名下注册登记的非营运乘用车,符合报废或转出条件;

2.新车为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车或燃油乘用车;

3.报废车辆需交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4.新车销售发票、机动车注册登记均在政策实施期内。

15.2家电以旧换新

补贴范围:

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视机、热水器、电脑6类家电产品,个人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同品类新家电。

补贴标准:

按照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单台补贴上限:

冰箱、空调、洗衣机:最高500元/台;

电视机、电脑、热水器:最高400元/台。

申报条件:

1.旧家电由消费者自愿交售,品类与新家电对应;

2.新家电为能效等级二级及以上的绿色智能产品;

3.通过指定销售企业购买,取得正规销售发票。

15.3数码智能产品购新补贴

补贴范围:

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4类数码智能产品。

补贴标准:

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台补贴上限300元。

15.4家居家装与适老化改造

支持范围:

1.旧房装修、厨卫改造相关材料和设备购置;

2.居家适老化改造设备和辅具购置;

3.绿色智能家居产品购置。

补贴标准:

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10%给予补贴,每户补贴上限不超过5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15.5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支持范围:

个人消费者交售旧电动自行车,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新电动自行车。

补贴标准:

每辆补贴200—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15.6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

支持废旧家电、汽车、电子产品等回收网络建设,包括回收网点、分拣中心、拆解处理设施设备升级,对回收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篇 申报主体与项目准入条件

第十六章 申报主体资格与分类

16.1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3.具有相应的项目实施、运营管理能力;

4.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6.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16.2不同类型项目申报主体

1.政府投资类项目:原则上由政府相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平台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其中,纯公益性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公益类事业单位申报;准经营性项目可由符合条件的国有平台公司申报。

2.企业投资类项目: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作为申报主体,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设备更新类项目原则上由实施设备更新的企业申报。

3.打捆整合类项目: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统一申报、统筹实施。例如县域污水垃圾处理打捆项目、乡镇高标准农田连片项目等。

16.3不得申报的主体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

1.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惩戒期内的;

2.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3.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

4.此前申报中央财政资金项目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且整改不到位的;

5.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经营状态异常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情形。

第十七章 项目准入核心条件

17.1合规性条件

1.符合规划: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

2.产业合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限制类范围。

3.手续齐全:按规定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节能审查等法定前期手续。

4.土地合规: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违规占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

17.2成熟度条件

1.前期深度:建设类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重大项目完成初步设计;设备更新类项目完成技术方案论证和设备选型。

2.开工条件:项目具备年内开工条件,能够在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3.进度要求:在建项目投资完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已完工项目或投资完成比例超过80%的项目不得申报。

4.资金落实:除国债资金外,项目其他资金来源明确、落实到位,资金拼盘闭合。

17.3效益性条件

1.战略契合度:项目紧密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政策导向,属于重点支持领域,战略意义或社会效益突出。

2.效益可量化:项目具有明确的预期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核心指标可量化、可考核。

3.示范带动性: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够引领行业发展、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就业增收。

17.4风险性条件

1.债务风险:项目实施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投资计划,不得违规要求企业垫资建设。

2.社会稳定风险: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为低风险,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方案完善,群众支持度高。

3.生态环境风险:项目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环境风险可控,不会造成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第十八章 前期手续合规要求

18.1立项审批手续

根据项目性质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

1.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需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

2.企业投资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

3.设备更新类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简化立项手续,以实施方案或设备更新方案替代可研报告。

立项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不得越权审批、拆分审批。

18.2用地与规划手续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项目需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8.3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网上备案。

设备更新类项目如不新增产能、不改变工艺,仅更新设备的,可简化环评手续。

18.4节能审查手续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编制节能报告,报节能审查机关审查;

2.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需填写节能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3.高耗能行业项目节能审查要求从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

18.5其他专项手续

根据项目行业特点,还需按规定办理相关专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水利项目: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

交通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穿越公路铁路审批;

能源项目:电力接入意见、煤矿安全核准;

涉密项目:保密审查意见。

第五篇 申报全流程操作指南

第十九章 申报工作总体流程概述

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申报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审核、择优推荐、国家审定”的工作机制,总体分为五个阶段:

1.项目储备阶段:项目谋划、前期手续办理、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2.地方申报阶段:县级组织申报、初审,市级复核,省级评审汇总;

3.国家审核阶段: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组织专家评审、部门会审;

4.资金下达阶段:国家下达项目清单和资金预算,地方拨付资金;

5.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各级部门调度监管。

年度申报工作一般在上一年底启动谋划,当年上半年完成首批申报审核,年中安排补充申报,全年分批次下达资金。

第二十章 项目储备与入库管理

20.1项目谋划储备

1.谋划原则:各地应围绕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方向,结合本地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提前谋划储备一批成熟度高、带动性强的优质项目,形成“储备一批、申报一批、实施一批”的良性循环。

2.储备机制:实行三年滚动储备机制,项目需提前纳入省级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原则上提前6个月以上入库储备,方可申报年度资金计划。

3.谋划重点:优先谋划跨区域、跨流域、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优先支持补短板、强弱项、惠民生的公益性项目,优先布局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项目。

2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入库操作

所有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的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http://kpp.ndrc.gov.cn)管理,未入库项目不得申报。入库操作流程如下:

1.系统登录:项目单位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或通过地方发改部门分配的账号登录。

2.项目填报:在“项目管理—填报区”新增项目,完整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包括:

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性质、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与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构成;

前期手续办理情况、开工时间、建设周期;

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金额、投向领域;

绩效目标、预期效益。

3.信息校验:填报完成后,系统自动校验逻辑关系,项目单位需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与纸质材料一致。

4.报送审核: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报送”按钮,将项目报送给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5.入库确认:经各级发改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项目正式入库,获得入库编号。项目单位可在“已报区”查看审核状态。

20.3项目库维护管理

1.动态更新:项目单位应及时更新项目前期手续、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信息,确保库内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2.项目调整: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在库内调整,并报审核部门确认。重大变更需履行正式报批程序。

3.调度监测:入库项目实行按月调度,项目单位每月5日前更新上月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章 县级申报与初审

21.1申报组织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

1.转发上级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限、材料清单;

2.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申报材料编制工作;

3.受理项目单位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初审。

21.2初审内容

县级初审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投向合规性:项目是否属于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范围,是否符合投向要求;

2.材料完整性: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 是否完备;

3.主体合规性: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信用状况是否良好;

4.手续合规性:项目前期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审批权限是否合规;

5.内容真实性: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报瞒报;

6.成熟度核查: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21.3初审程序

1.受理申报:在规定时限内受理项目申报,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2.联合审核: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3.出具意见: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出具县级初审意见;对未通过的项目,说明理由并退回。

4.汇总上报: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汇总排序,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21.4时间要求

县级初审工作原则上应在申报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时限以上级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章 市级复核与推荐

22.1复核职责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上报项目进行复核:

1.全面复核项目申报材料,重点核查项目合规性和真实性;

2.对重点项目、大额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3.统筹平衡本市项目布局,择优排序;

4.出具市级审核意见,汇总上报省级部门。

22.2复核重点

1.县级初审意见是否准确,初审程序是否规范;

2.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

3.项目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方案是否可行;

4.项目前期手续是否符合市级审批权限要求;

5.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

22.3复核程序

1.材料审核: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参与。

2.现场核查:对总投资较大、情况复杂的项目,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核实项目实际情况。

3.部门会商: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会商,形成一致意见。

4.公示推荐:对拟推荐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上报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22.4时间要求

市级复核工作原则上应在收到县级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章 省级评审与汇总上报

23.1省级评审组织

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牵头负责全省项目评审工作:

1.制定本省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标准、程序和规则;

2.组建专家库,抽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3.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统筹平衡全省项目;

4.形成全省推荐项目清单,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3.2评审方式

省级评审一般采用“书面评审+专家评审+部门会审”相结合的方式:

1.书面评审: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剔除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2.专家评审:邀请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投资合理性、效益性进行评审打分;

3.部门会审:会同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形成最终审核意见。

23.3评审内容

1.投向合规性评审:严格对照支持范围审核,超出投向领域的一票否决;

2.前期手续评审:全面核查前期手续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3.投资估算评审:核查投资估算依据是否充分,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投资;

4.资金方案评审:核查国债资金占比是否合规,其他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资金拼盘是否闭合;

5.建设方案评审:核查建设内容、技术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建设标准是否合规;

6.绩效目标评审:核查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可量化、可考核。

23.4择优排序与上报

省级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国家下达的额度规模,按照“轻重缓急、优中选优”原则对项目进行择优排序,形成省级推荐项目清单。

1.优先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民生兜底项目、安全能力建设项目;

2.优先支持前期工作成熟、能够尽快开工的项目;

3.兼顾区域平衡,向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倾斜。

省级推荐项目清单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行文,于规定时限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步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完成线上推送。

23.5时间要求

省级评审上报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5月上旬前完成首批次申报,具体以国家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四章 国家层面审核与资金下达

24.1国家审核组织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全国项目审核工作:

1.制定统一的审核标准和规则;

2.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合规性复核;

3.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综合平衡形成最终项目清单和资金安排方案。

24.2审核流程

1.形式审查:对各省上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核查申报程序是否合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入库。

2.合规复核:组织专家对项目投向合规性、手续合规性进行复核,剔除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3.部门会审:征求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综合平衡:结合国家战略需求、年度资金规模、各地工作成效等因素,综合平衡确定最终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

5.公示公告: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24.3核心审核要素(13要素)

国家层面重点核查以下13项核心要素,任一要素不达标即予以驳回:

1.项目是否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2.项目是否符合超长期特别国债投向范围;

3.项目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4.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政策;

5.项目是否履行环评、节能审查等法定手续;

6.项目是否属于禁止投向负面清单范围;

7.项目投资估算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投资;

8.申请国债资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9.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完工或超进度;

10.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情况;

11.申报主体是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2.项目是否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13.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可考核。

24.4资金下达

1.项目清单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清单,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国债资金额度等。

2.资金预算下达:财政部根据项目清单,下达资金预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逐级拨付资金。

3.拨付时限要求: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拨付到市县或项目单位;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当在15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

4.拨付方式: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确保资金直达项目单位。

第六篇 申报材料编制规范

第二十五章 申报材料总体要求

25.1编制原则

申报材料是项目审核的核心依据,编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准确:所有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数据准确无误,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2.完整规范:按照规定的清单和格式编制,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签章 齐全。

3.逻辑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论证充分、说服力强。

4.对标政策:紧密对接政策要求,突出项目与支持方向的契合度。

5.简明扼要:内容详实但不冗余,重点突出核心信息。

25.2通用材料清单

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通用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按官方模板填写);

2.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4.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备案登记表);

6.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7.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信用报告;

8.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自筹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意向函等;

9.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10.真实性承诺函。

不同类型项目可根据要求适当增减材料,具体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25.3格式与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正文采用仿宋_GB2312三号字,1.5倍行距;

2.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注明“与原件一致”;

3.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封面注明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申报日期;

4.纸质材料一式若干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

第二十六章 “两重”建设类项目申报材料编制

26.1项目申报书编制

项目申报书是项目的概要性文件,按统一模板填写,核心内容包括:

1.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起止年限;

2.申报单位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性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建设内容与规模:简要说明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工程量;

4.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总投资、分项投资、申请国债资金额、其他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5.前期工作进展:各项前期手续办理情况,当前形象进度;

6.建设必要性:简述项目建设的战略意义、现实需求和社会效益;

7.预期效益:量化说明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8.绩效目标:列出核心绩效指标,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效益指标。

26.2资金申请报告编制

资金申请报告是核心申报材料,应当全面论证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主要章 节包括:

第一章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周期;

建设背景与建设必要性;

主要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

总投资与资金筹措方案。

第二章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性质、主营业务、财务状况;

单位资质、技术能力、类似项目经验;

信用状况、近三年经营合规情况。

第三章 项目建设必要性与可行性

项目对接国家战略和政策情况;

区域发展需求与项目建设意义;

技术可行性、建设条件可行性分析;

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

第四章 建设方案

总体建设方案与功能布局;

主要工程建设内容与技术标准;

设备购置方案与技术参数;

工程进度安排与实施计划。

第五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投资估算编制依据与原则;

总投资估算与分项投资明细;

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额度与理由;

其他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前期工作情况

立项审批手续办理情况,附批复文件;

用地、规划手续办理情况,附相关文件;

环评、节能、水保等专项手续办理情况;

其他前期工作进展。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节能降耗

环境影响分析与环保措施;

能耗分析与节能措施;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章 绩效管理

总体绩效目标;

细分绩效指标与指标值;

绩效监控与评价方案。

第九章 附件

各类前期手续批复文件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支撑文件;

项目单位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26.3可研报告深度要求

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需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国家规定的可研深度要求:

1.建设方案论证充分,技术路线清晰可行;

2.投资估算准确,依据充分,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

3.效益分析科学,数据来源可靠;

4.风险分析全面,应对措施可行。

第二十七章 设备更新类项目申报材料编制

27.1设备更新方案主要内容

设备更新类项目可根据投资规模,以《设备更新实施方案》替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心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主营业务、行业地位、财务状况、信用情况;

2.现有设备状况:现有设备清单、使用年限、技术水平、能效水平、安全状况;

3.更新必要性分析:老旧设备存在的问题,更新对提升产能、能效、安全、产品质量的作用;

4.更新实施方案:拟淘汰设备清单(含原值、购置年限、处置方式);拟新购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技术参数、国产占比);

5.实施进度安排:采购计划、安装调试计划、投产时间;

6.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总投资、设备购置费、安装调试费、其他费用;申请补助资金额度;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7.预期效益分析:产能提升、能效提升、减排效果、安全改善等量化指标;

8.绩效目标:明确可考核的绩效指标。

27.2必备支撑材料

设备更新项目除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支撑材料:

1.《淘汰老旧设备清单》,注明设备名称、型号、购置时间、原值、成新率、处置方式;

2.《拟购置新设备清单》,注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生产厂家、国产化情况;

3.设备更新前后能效、产能、安全等方面对比分析表;

4.采购意向书或询价证明;

5.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27.3编制注意事项

1.必须突出“更新”属性,明确淘汰老旧设备的具体清单和价值,淘汰设备原值占新购设备总额比例不低于10%,禁止“只买不淘”“以新建代更新”;

2.必须明确国产化比例,详细列明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清单,国产品牌占比不低于80%;

3.效益指标必须量化,更新前后对比数据要真实可查,能够通过验收核实。

第二十八章 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编制

各省级、市级人民政府需编制本地区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报上级部门备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实施原则、实施期限;

2.补贴政策:补贴品类、补贴标准、补贴条件、资金分担比例;

3.实施流程:补贴申领条件、申领渠道、审核程序、兑付方式;

4.参与企业管理:参与企业准入条件、遴选程序、权利义务、监督管理;

5.旧品回收管理:旧品回收渠道、拆解处理要求、回收企业管理;

6.资金管理:资金拨付流程、清算方式、监管要求;

7.保障措施: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宣传推广、风险防控;

8.应急预案:异常情况处置、舆情应对措施。

第七篇 项目评审标准与要点

第二十九章 评审机制与组织方式

29.1评审工作原则

项目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评审,不受外界干扰,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

2.科学规范:采用科学的评审方法和指标体系,规范评审程序;

3.择优支持:优中选优,优先支持战略意义大、成熟度高、效益好的项目;

4.廉洁高效:严格遵守评审纪律,提高评审工作效率。

29.2评审组织架构

1.评审领导小组:由发改、财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评审规则、确定评审结果、协调重大问题。

2.评审专家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财务、行业等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意见。

3.评审工作组:由发改、财政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评审会务、材料分发、分数统计、后勤保障等事务性工作。

29.3评审方式

1.封闭式评审:评审专家集中封闭开展评审,独立打分,不受外界干预。

2.量化打分:采用百分制量化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序。

3.一票否决:设置一票否决项,触碰红线的项目直接淘汰,不进入后续评分。

4.集体会商:对评分相近、争议较大的项目,由专家组集体会商确定最终意见。

第三十章 核心评审指标与打分标准

采用百分制评分体系,具体指标与权重如下:

一级指标

权重

二级指标

评分要点

战略契合度

20分

政策匹配度

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持领域的紧密程度

 

 

区域重要性

对区域发展、民生改善、安全保障的重要程度

项目成熟度

25分

前期手续完备性

各项前期手续齐全程度、合规性、审批权限

 

 

开工条件成熟度

征地拆迁、招投标、施工准备等工作进展

 

 

建设进度合理性

当前进度符合要求,能够按期形成实物工作量

建设方案合理性

20分

建设内容必要性

建设内容必要,规模适度,无冗余内容

 

 

技术方案可行性

技术路线成熟,标准规范,方案可行

 

 

实施计划合理性

工期安排合理,进度节点清晰

投资与资金方案

20分

投资估算准确性

估算依据充分,标准合理,无虚增投资

 

 

资金方案可行性

资金拼盘闭合,配套资金落实,国债比例合规

 

 

财务可持续性

项目运营资金有保障,偿债能力符合要求

效益与绩效

15分

预期效益

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可量化

 

 

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明确、合理、可考核

 

 

示范带动性

对行业、区域的示范带动作用

加分项(最高5分):

列入国家或省级重大规划、重点工程的项目,加1—3分;

采用自主创新技术、国产设备占比高的项目,加1—2分;

能够快速开工、当年见效的项目,加1—2分。

一票否决项:

1.投向不符合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范围,属于负面清单的;

2.前期手续缺失、造假,或审批程序严重违规的;

3.项目已完工或投资完成比例超过80%的;

4.存在重复申报、多头申报中央财政资金的;

5.申报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6.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

7.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

第三十一章 常见评审驳回情形

结合历年评审情况,以下情形为高频驳回原因,申报单位需重点规避:

1.投向偏差:项目不属于支持领域,或主体内容超出支持范围,搭车申报无关内容;

2.手续不全:缺少立项、用地、环评等关键前期手续,或手续过期、越权审批;

3.进度不符:项目已基本完工,或投资完成比例过高,无法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

4.投资不实:虚增投资规模、抬高工程造价,套取国债资金;

5.资金拼盘不闭合:地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无有效证明,资金来源不落实;

6.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拆分项目多头申报;

7.主体失信:申报单位被列入失信名单,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8.材料粗糙:申报材料逻辑混乱、数据错误、前后矛盾,关键信息缺失;

9.绩效模糊:绩效目标空泛,无量化指标,无法考核评价;

10.债务风险:项目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还款责任不清晰。

第八篇 资金使用与拨付管理

第三十二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流程

32.1预算下达层级

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按照财政管理体制逐级下达:

1.财政部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

2.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至市级财政部门,或直接下达至省直管县财政部门;

3.市级财政部门下达至县级财政部门;

4.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至项目单位。

32.2资金拨付要求

1.及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资金后,按规定时限及时下达拨付,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省级到县级拨付时限不超过30日,县级到项目单位拨付时限不超过15日。

2.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直接将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等收款方。

3.按进度拨付: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分批拨付,不得一次性全额拨付。首批拨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额的30%,剩余资金根据进度逐笔拨付。

4.专户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对国债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准确核算资金收支。

32.3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资金,需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书;

2.项目批准文件、投资计划文件;

3.工程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

4.工程进度证明、监理签字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5.发票等支付凭证;

6.其他需要的材料。

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规范

33.1资金使用范围

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用途使用,主要用于: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费等;

4.预备费,仅限于批准的预备费额度内使用。

33.2资金使用禁止性规定

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严禁用于以下支出:

1.楼堂馆所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2.商业房地产开发、土地储备;

3.偿还债务、垫付其他项目资金;

4.发放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等经常性支出;

5.日常办公经费、公用经费;

6.超出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的支出;

7.其他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33.3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1.专款专用:国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2.专账核算: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国债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查。

3.规范支付: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资金,严禁超进度、超合同支付。

4.票据合规:资金支付应当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严禁白条入账、虚开发票。

第三十四章 资金核算与财务管理

34.1会计核算要求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国债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1.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2.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3.准确归集项目建设成本,真实反映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4.国债资金收支单独核算,清晰反映资金到位、使用、结余情况。

34.2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

1.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全面反映项目建设成果、资金使用情况、资产交付情况;

2.竣工财务决算需经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批复;

3.国债资金如有结余,应当按照规定交回同级财政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挪用。

34.3资产交付与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1.编制资产交付清单,明确资产名称、数量、价值、权属;

2.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3.接收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发挥效益。

第九篇 项目实施与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五章 项目建设进度管理

35.1开工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在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开工的,应当提前向发改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开工且未申请延期的,收回国债资金。

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2.完成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并签订合同;

3.完成施工许可办理;

4.征地拆迁基本完成,具备进场施工条件。

35.2进度管控

1.制定进度计划: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明确月度、季度、年度建设目标和关键节点,报主管部门备案。

2.严格按计划实施: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合理安排工期,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3.进度偏差处置:出现进度滞后的,项目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赶工措施,及时追回进度。严重滞后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

35.3工期管理

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建设工期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小型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中型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大型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三十六章 项目调度与信息报送

36.1按月调度机制

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制度,项目单位每月5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上月项目进展情况。

调度内容包括:

1.项目形象进度,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2.投资完成情况,包括总投资完成额、国债资金使用额、其他资金完成额;

3.资金到位与拨付情况;

4.前期手续办理进展;

5.存在的问题与下一步工作计划。

36.2分级调度责任

1.县级:负责本辖区项目调度数据的收集、审核、上报,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每月开展现场核查,及时掌握项目实际进展。

2.市级:负责本市项目调度数据的汇总、复核、上报,定期开展抽查督导。

3.省级:负责全省项目调度管理,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对进度滞后项目进行约谈督办。

4.国家:负责全国项目调度监测,定期通报各地项目推进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36.3调度工作要求

1.报送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得虚报、瞒报、迟报;

2.对进度严重滞后、资金闲置的项目,各级发改部门要及时预警、督促整改;

3.建立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制度,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要第一时间上报。

第三十七章 项目变更与调整程序

37.1一般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一般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1.非主要建设内容小幅调整,不影响整体功能和建设标准;

2.投资调整幅度在总投资10%以内,且不增加国债资金;

3.工期调整在3个月以内。

37.2重大变更

发生以下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重大变更未获批准不得实施:

1.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2.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发生较大调整;

3.投资调整幅度超过总投资10%,或申请增加国债资金;

4.资金用途发生改变;

5.工期调整超过6个月。

37.3调整程序

1.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对投资和工期的影响;

2.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3.报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4.重大变更需重新履行相关法定手续的,按规定办理;

5.变更批准后,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信息。

37.4项目退出与资金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国债资金,调出项目清单:

1.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

2.逾期不开工且无正当理由的;

3.严重违规使用资金,拒不整改的;

4.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支持条件的。

收回的资金由地方统筹调整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八章 竣工验收管理

38.1验收条件

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批复的全部建设内容,达到设计要求;

2.工程质量合格,通过质量监督机构验收;

3.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核;

4.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

5.完成环保、消防、人防、规划等专项验收。

38.2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自检: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后,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提交验收申请。

2.监理单位评估: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出具质量评估报告。

3.业主单位预验收: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预验收,整改存在的问题。

4.正式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成立验收委员会,查验工程现场,审阅工程档案,听取各方汇报,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38.3验收内容

1.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是否按照批复的内容、规模、标准建成;

2.工程质量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质量是否合格;

3.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专款专用,财务核算是否规范;

4.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5.档案资料情况:是否齐全、规范、准确。

38.4验收后管理

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转入运营管理阶段。同时,将验收结果报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标记完工销号。

第十篇 负面清单与风险防控

第三十九章 投向负面清单

超长期特别国债严格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以下领域严禁申报和使用国债资金:

39.1绝对禁止类(一票否决)

1.楼堂馆所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接待场所、各类会馆等楼堂馆所新建、改扩建项目。

2.商业房地产开发:商品住宅、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市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储备项目。

3.形象政绩工程:脱离实际的景观工程、亮化工程、标志性建筑、大型雕塑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4.偿还债务与经常性支出:偿还政府债务、企业债务,发放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补充日常办公经费等。

5.违规产能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项目,违规新增高耗能、高排放产能项目。

39.2限制支持类

1.纯市场化经营、竞争性领域的纯产业项目,原则上不支持“两重”建设资金;

2.已完工项目、投资完成比例超过80%的项目,不得申报;

3.仅购置设备、无工艺升级和改造内容的纯采购项目,不得申报设备更新资金;

4.建设标准过高、超规模、超标准的项目,从严审核,核减不合理投资;

5.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高的地区,从严控制新申报项目。

第四十章 申报行为负面清单

申报过程中严禁以下行为:

1.弄虚作假:伪造、变造前期手续,虚报投资规模,虚增建设内容,隐瞒项目真实情况。

2.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建设内容,同时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等多类中央财政资金。

3.拆分项目:将一个完整项目拆分为多个小项目申报,规避审批权限和额度限制。

4.搭车申报:以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名义,夹带无关建设内容,套取国债资金。

5.承诺不实:出具虚假的资金配套承诺、土地落实承诺、开工承诺等。

6.违规干预:行政干预评审结果,打招呼、递条子影响评审公正。

存在以上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项目资格,收回资金,将相关单位和人员纳入失信名单,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章 资金使用风险防控

41.1截留挤占挪用风险防控

1.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收款方,减少中间环节;

2.实行资金使用全过程监控,定期核查资金流向,确保专款专用;

3.建立举报机制,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监督;

4.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严肃追责问责,追回资金并处罚。

41.2闲置浪费风险防控

1.严格项目准入,优先支持成熟度高、能够快速开工的项目;

2.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资金在途时间;

3.加强项目调度,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4.对资金闲置超过一定期限的项目,及时收回资金调整使用。

41.3隐性债务风险防控

1.严格区分政府与企业责任,严禁要求企业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2.严禁通过国有平台公司违规举债,变相增加隐性债务;

3.专项债券与特别国债资金不得违规混用,严格界定偿债责任;

4.加强债务监测,将项目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

41.4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规范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等制度;

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

3.严把工程质量关,严禁降低建设标准、偷工减料;

4.建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责任。

第十一篇 绩效管理与评价

第四十二章 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超长期特别国债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建立“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的闭环管理机制。

42.1绩效管理原则

1.绩效导向:以绩效目标为引领,资金跟着绩效走,将绩效作为资金分配、项目调整的重要依据。

2.全程管理:覆盖项目申报、实施、完工全生命周期,实现全过程绩效管控。

3.权责对等: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绩效,压实项目单位绩效主体责任。

4.结果应用: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资金安排、项目审批挂钩,奖优罚劣。

42.2绩效管理职责分工

1.财政部门:牵头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3.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督促项目单位落实绩效要求。

4.项目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提交绩效自评,落实绩效整改要求。

第四十三章 绩效目标设置与申报

43.1绩效目标设置要求

项目申报时,必须同步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指向明确:紧密围绕项目建设内容和预期效果,与资金使用方向高度匹配。

2.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细化为具体的绩效指标,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做到可衡量、可考核。

3.合理可行:绩效目标应当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经过努力可以实现,避免目标过高或过低。

4.对应匹配:绩效目标与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实施周期相匹配。

43.2绩效指标体系

绩效指标分为四大类,具体如下:

1.数量指标:反映建设规模、工程量的指标,如建设道路长度、新增学位数、设备台套数、治理面积等。

2.质量指标:反映建设标准、工程质量的指标,如工程质量合格率、设备达标率、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等。

3.时效指标:反映项目进度和完成时限的指标,如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工期达标率等。

4.效益指标:反映项目产出效果的指标,包括:

经济效益:带动投资、增加产值、节约成本等;

社会效益:新增就业、改善民生、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

生态效益:节能量、减排量、新增绿地面积等;

可持续影响:设施使用年限、长效机制建立等。

5.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群众满意度等。

43.3绩效目标审核

各级发改、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核时,同步审核绩效目标:

1.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项目单位修改完善;

2.不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严重不合理的项目,不予通过审核。

第四十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44.1监控内容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重点监控:

1.绩效目标完成进度,是否与时间进度相匹配;

2.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完成进度是否符合计划;

3.资金使用是否规范,是否与绩效目标匹配;

4.项目实施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影响绩效目标实现。

44.2监控方式

1.日常监控:结合项目按月调度,同步调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2.定期监控: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绩效监控,形成绩效监控报告。

3.重点监控:对大额项目、进度滞后项目、绩效偏差较大项目进行重点监控。

44.3偏差处置

发现绩效运行偏差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偏差较小的,督促项目单位采取措施,加快进度,追回绩效目标;

2.偏差较大、无法按期完成绩效目标的,要求项目单位提交说明,制定整改方案;

3.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绩效目标无法实现的,按程序调整绩效目标。

第四十五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

45.1绩效评价分类

1.项目单位自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

2.部门评价: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发改、财政部门。

3.财政评价:财政部门选取重点项目开展财政重点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

45.2绩效评价内容

1.项目决策情况:立项规范性、目标合理性;

2.项目管理情况:管理制度健全性、资金使用规范性、项目实施规范性;

3.项目产出情况:产出数量、质量、时效完成情况;

4.项目效益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

45.3评价结果分级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分为四个等级:

90分(含)以上:优

80—89分:良

60—79分:中

60分以下:差

45.4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直接挂钩:

1.评价结果为“优”的项目,后续同类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支持;

2.评价结果为“中”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减少后续资金安排;

3.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收回结余资金,暂停该地区同类项目申报资格;

4.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篇 典型案例与实操指引

第四十六章 成功案例解析

案例一:某地级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

项目概况:项目总投资12亿元,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8亿元,改造老旧供水管网260公里、燃气管网180公里,建设城市管线智慧管理平台。

成功经验:

1.投向精准:紧扣城市安全生命线主题,属于超长期特别国债重点支持的城市更新领域,民生需求迫切,安全意义重大。

2.前期扎实:提前一年启动前期工作,完成可研、规划、用地、环评等全部手续,纳入城市地下管网专项规划。

3.方案科学:采用“整市推进、分片实施”模式,建设内容清晰,投资估算准确,资金方案合理。

4.准备充分:提前入库储备,积极对接省级部门,申报材料规范完整,数据详实,逻辑清晰。

实施成效:项目获批国债资金8亿元,开工后进展顺利,预计18个月完工,改造后管网漏损率从18%降至7%,燃气安全隐患全面消除,城市安全韧性显著提升。

案例二:某制造企业智能化设备更新项目

项目概况:某装备制造企业实施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总投资1.2亿元,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设备更新补助资金2400万元,淘汰老旧设备原值1500万元,新购智能加工中心、工业机器人等设备,其中国产设备占比85%。

成功经验:

1.符合更新要求:淘汰设备明确,原值占新购设备比例达15%,满足“更新”实质要求。

2.国产化达标:核心设备全部采用国产品牌,国产化率85%,符合政策导向。

3.效益突出:改造后生产效率提升40%,单位产品能耗下降25%,产品合格率提升至99.5%,效益量化清晰。

4.材料详实:提供了详细的新旧设备清单、对比分析、采购意向等支撑材料,论证充分。

实施成效:项目成功获批补助资金,改造周期10个月,投产后企业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成为当地制造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

第四十七章 失败案例警示

案例一:某产业园配套项目被驳回案例

项目概况:某县申报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申请国债资金2亿元,内容包括园区道路、绿化、亮化、标准厂房建设。

驳回原因:

1.投向偏差:项目中绿化、亮化、景观工程占比较高,属于形象工程范畴,超出支持范围;标准厂房属于市场化经营性内容,不符合“两重”资金公益属性要求。

2.手续不全:项目仅完成备案,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手续不合法。

3.资金不实:地方配套资金无有效证明,仅出具政府承诺函,未落实资金来源,资金拼盘不闭合。

警示:申报项目必须严格对照投向范围,剔除禁止类内容;前期手续必须齐全,尤其是用地手续;配套资金必须有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案例二:某设备更新项目被否决案例

项目概况:某商贸公司申报卖场设备更新项目,申请补助500万元,主要购置空调、电梯、货架等设备。

否决原因:

1.更新属性不足:项目为新开业卖场购置全新设备,无淘汰老旧设备,不具备“更新”属性,属于新建项目。

2.主体不符:项目属于纯商业经营性项目,不属于设备更新重点支持领域。

3.材料造假:伪造老旧设备清单,虚报淘汰设备原值。

警示:设备更新必须有实质性淘汰内容,严禁“以新代旧”;必须严格对照支持领域申报,不得跨界申报;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弄虚作假将被严肃追责。

第四十八章 申报实操技巧与避坑指南

48.1项目谋划技巧

1.紧跟政策导向:密切关注国家最新政策动向,围绕重点支持领域谋划项目,提高匹配度。

2.提前储备谋划:树立“项目等资金”意识,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做到资金一下达就能开工。

3.打包整合申报:零散小项目可按区域、按领域打捆整合申报,提升项目体量和成熟度,提高通过率。

4.突出战略价值:在申报材料中重点突出项目对接国家战略、保障安全、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提升项目站位。

48.2材料编制技巧

1.对标清单编制:严格按照申报材料清单准备,缺项漏项会直接影响初审通过。

2.突出核心亮点:重点突出项目的必要性、成熟度、效益性,用数据说话,增强说服力。

3.保持信息一致:申报书、可研报告、库内信息、前期文件中的项目名称、投资、建设内容等核心信息必须一致。

4.规范签章 格式:严格按照要求签章 、装订,细节体现专业度,避免因形式问题被退回。

48.3常见避坑要点

1.避免投向踩线:认真研究负面清单,坚决剔除禁止类内容,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搭车申报。

2.避免手续瑕疵:前期手续要齐全、有效,注意审批权限,避免越权审批、文件过期。

3.避免投资虚高:投资估算要实事求是,依据充分,虚增投资反而容易被核减甚至驳回。

4.避免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要多头申报不同类别的中央资金,系统比对很容易被发现。

5.避免进度不符:已完工或快完工的项目不要申报,资金用于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是核心要求。

6.避免绩效空泛:绩效指标要量化、可考核,“效果良好”“效益显著”这类空泛表述会大幅扣分。

附录

附录一核心政策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3.《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

5.《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司函〔2025〕697号)

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7.《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8.《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附录二申报材料参考模板

1.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申报书(模板)

2.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3.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4.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模板)

5.真实性承诺函(参考格式)

6.配套资金承诺函(参考格式)

附录三主要申报平台操作指引

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操作指南

2.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操作指引

3.中央财政资金监控平台操作说明

附录四 分领域申报归口部门对照表

领域

主要归口部门

协同部门

粮食安全、农业农村

农业农村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能源安全

能源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城市更新、地下管网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生态环保

生态环境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交通基础设施

交通运输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水利工程

水利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教育事业

教育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医疗卫生

卫生健康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工业设备更新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消费品以旧换新

商务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附录五 项目合规性自查清单

1.□项目是否属于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范围

2.□是否已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3.□是否已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4.□是否已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是否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

6.□是否已办理节能审查/备案

7.□项目投资完成比例是否低于80%

8.□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其他中央资金情况

9.□申报单位信用状况是否良好

10.□资金来源是否全部落实,拼盘是否闭合

11.□是否触碰负面清单禁止事项

12.□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可量化

13.□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编制说明:本指南根据2026年现行政策编制,后续政策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本指南仅作工作参考,具体以国家正式印发的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