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长期特别国债申报范围与工作流程指南
超长期特别国债申报范围与工作流程指南
(2026年版)
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的重大决策部署,规范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项目单位精准把握政策要求、规范开展申报操作,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2026年超长期特别国债管理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系统梳理了超长期特别国债的政策体系、申报范围、准入条件、工作流程、材料编制、评审标准、资金管理、绩效监管等全链条内容,兼顾“两重”建设与“两新”工作两大板块,兼具政策解读与实操指引功能,适用于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类项目申报单位开展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谋划、申报、实施与管理工作。
本指南将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动态更新,未尽事宜以国家正式印发的政策文件为准。
第一篇 总 则
第一章 政策背景与总体定位
1.1政策出台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时期,面临复杂严峻的内外部环境,需要集中力量办好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战略安全的大事要事。超长期特别国债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的重大财政政策安排,是实施跨周期调节、扩大有效投资、保障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政策工具。
2024年,我国首次发行1万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简称“两重”建设),为稳增长、补短板、惠民生、保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撑。2025年,政策工具进一步扩容,发行规模扩大至1.3万亿元,支持范围拓展至“两重”建设和大规模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简称“两新”工作)两大板块,政策效能持续释放。
2026年,我国继续发行1.3万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其中8000亿元用于“两重”建设,2000亿元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2500亿元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规模保持稳定,投向结构持续优化,管理机制不断完善,进一步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安全能力建设和扩大内需战略,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资金保障。
1.2核心概念界定
本指南所称超长期特别国债,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由中央政府统一发行、中央财政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期限为20—50年,专项用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特别国债资金。
资金核心特征:
1.中央信用背书:由中央财政统一举借、统一偿还,不计入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2.期限超长适配:期限设置与重大项目建设运营周期相匹配,还款周期长、资金成本低,有效缓解短期财政支出压力。
3.投向精准聚焦:严格限定于“两重”“两新”四大领域,实行正面清单引导与负面清单管控相结合,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
4.管理规范严格:实行项目化管理、穿透式监管,全部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统一调度,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1.3与其他中央资金的边界区分
超长期特别国债与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转移支付等资金共同构成我国政府投资资金体系,但在资金属性、功能定位、支持方式、偿还责任等方面存在明确边界,具体差异如下:
|
对比维度 |
超长期特别国债 |
中央预算内投资 |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
|
核心定位 |
国家长远战略资金蓄水池,支持跨周期重大任务 |
国家战略精准滴灌,聚焦公益类短板项目 |
收益型公益项目融资主渠道,项目自求平衡 |
|
资金性质 |
中央统借统还债务资金,无偿补助地方使用 |
无偿财政补助资金,无需偿还 |
地方政府债务资金,项目收益偿还本息 |
|
期限特征 |
20—50 年超长周期,适配慢回收项目 |
1—3 年短期使用,当年见效 |
5—30 年中等周期,匹配项目收益期 |
|
收益要求 |
低收益即可,重点看战略价值和社会效益 |
无强制收益要求,以公益属性为主 |
收益覆盖本息,偿债备付率≥1.2 |
|
地方配套 |
无需地方配套资金,中央全额承担 |
通常需配套 20%—50%,中西部可减免 |
无强制配套要求,项目自筹为主 |
|
核心管理依据 |
超长期特别国债管理办法 |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
三类资金可按规定组合使用,但同一项目同一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重复支持。
1.4工作基本原则
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申报与管理工作,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战略引领,聚焦重点。始终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优先保障事关全局、基础性、长远性的重大项目,集中力量办大事。
2.科学谋划,质量优先。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做实做细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成熟可行、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3.规范管理,公开透明。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各项规定,规范申报、审核、下达、使用全流程,主动接受监督,确保程序合规、过程公开。
4.绩效导向,提质增效。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压实各方责任,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5.防范风险,严守底线。严格执行负面清单管理,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范各类风险。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分工
2.1国家层面管理体制
超长期特别国债实行“中央统筹、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制定申报政策、明确投向范围、组织项目申报审核、下达项目清单、开展项目调度监管、推进绩效管理。设立“两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
财政部:负责超长期特别国债发行、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下达、财务监管,配合开展项目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项目谋划指导、行业审核、行业监管等工作。
2.2地方各级职责分工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省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管理负总责,统筹做好项目谋划、筛选申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压实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项目具体管理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项目储备、初审推荐、组织实施、日常监管,指导县级开展申报工作,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
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谋划、前期手续办理、申报材料组织、项目具体实施、资金规范使用等基础工作,对项目真实性、合规性负首要责任。
2.3项目单位职责
项目单位是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1.按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确保项目合规成熟;
2.如实编制申报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规范使用国债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主动接受监督检查;
5.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绩效运行等信息;
6.负责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运营维护等后续工作。
第三章 资金规模与总体安排
3.1 2026年资金总体规模
2026年全国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1.3万亿元,具体结构如下:
1.“两重”建设资金8000亿元:重点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和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分三批下达。第一批3897亿元于2025年底下达,第二批2168亿元于2026年4月下达,第三批1935亿元于2026年7月下达,全年共支持约1417个重大项目。
2.大规模设备更新资金2000亿元:以投资补助方式支持19个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改造,采用“地方审核、国家复核”模式,分批次下达项目清单和资金额度。
3.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2500亿元:直接向地方分配下达资金额度,由地方统筹组织实施,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
3.2资金分配原则
1.“两重”建设资金:综合考虑国家重大战略布局、区域发展需求、项目成熟度、地方财力等因素,采用项目法分配,择优遴选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按项目核定补助资金。
2.设备更新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综合考虑各地区产业基础、设备存量、更新需求、工作成效等因素测算分配额度,地方按规定遴选项目后报国家复核。
3.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综合考虑各地区常住人口、经济体量、汽车家电保有量、政策执行成效等因素测算下达额度,由地方自主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兑付补贴。
第二篇 “两重”建设申报范围
第四章 粮食安全领域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是超长期特别国债优先保障的核心领域。2026年安排资金重点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种业振兴行动等方向,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4.1高标准农田建设
支持范围:
1.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内的高标准农田新建项目;
2.已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重点解决设施老化、标准不高、配套不全等问题;
3.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建设,包括喷灌、滴灌、低压管道输水等节水工程;
4.农田灌排系统、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等配套设施建设。
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
2.已纳入县级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完成项目立项审批;
3.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纠纷,群众意愿一致;
4.项目能够在当年开工建设,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
补助标准:
实行分区域差异化补助:
粮食主产省:新建项目每亩补助2400元,改造提升项目每亩补助2200元;
其他地区:新建项目每亩补助2200元,改造提升项目每亩补助2000元;
地方可统筹自有财力叠加配套,提高建设标准。
4.2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
支持范围:
1.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
2.设计灌溉面积1—30万亩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
3.灌区渠首工程、骨干渠道、渠系建筑物、计量监测设施等改造升级;
4.灌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实现水量精准计量、调度智能管控。
申报条件:
1.纳入全国大中型灌区建设改造规划,灌区功能定位清晰,灌溉面积稳定;
2.灌区管理主体明确,运行管护机制健全;
3.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用地、环评等前期手续基本齐全;
4.项目建成后灌溉保证率显著提升,节水效益明显。
4.3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支持范围:
1.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库新建、改扩建项目,重点支持低温仓、准低温仓建设;
2.粮食应急保障仓储设施、军粮供应仓储设施建设;
3.粮食物流枢纽、中转仓储、散粮运输接卸设施建设;
4.粮食仓储智能化升级改造,包括粮情监测、智能通风、绿色储粮技术应用。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地方粮食储备布局规划;
2.项目具有明确的储备或运营管理主体,具备相应资质;
3.仓储设施功能定位明确,符合粮食仓储建设标准;
4.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手续齐全。
4.4种业振兴行动相关设施
支持范围:
1.国家级、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建设与保护;
2.良种繁育基地、制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3.种业创新平台、品种测试评价体系建设;
4.畜禽、水产良种繁育体系建设。
申报条件:
1.纳入国家或省级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符合种业发展规划;
2.实施主体具备相应科研或生产资质,技术力量雄厚;
3.项目具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预期成果,能够显著提升种业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章 能源安全领域
围绕提升能源自主保障能力,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重点支持油气勘探开发、煤炭安全保供、电力供应保障、新型储能、能源基础设施升级等方向,筑牢能源安全屏障。
5.1油气勘探开发与增储上产
支持范围:
1.国内重点油气盆地勘探开发工程,提升油气储量产量;
2.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开发利用;
3.油气田稳产改造、提高采收率工程;
4.地下储气库、LNG接收站等储气设施建设。
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能源发展规划和油气行业发展政策;
2.实施主体为具备油气勘探开发资质的企业;
3.项目资源储量落实,技术方案成熟,具有明确的增储上产目标;
4.项目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5.2煤炭安全清洁高效利用
支持范围:
1.大型现代化安全高效煤矿建设,产能核增配套改造;
2.煤矿智能化改造升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3.煤电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
4.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示范应用。
申报条件:
1.纳入国家煤炭发展规划,符合产能调控政策;
2.煤矿项目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必备手续;
3.煤电改造项目符合电力发展规划,改造目标明确、效益可量化;
4.严格落实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
5.3电力供应保障能力建设
支持范围:
1.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骨干电网升级改造工程;
2.城乡配电网智能化改造、农村电网巩固提升;
3.煤电兜底保障机组建设,支撑电力系统稳定运行;
4.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建设,包括火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抽水蓄能电站建设。
申报条件:
1.符合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建设规划,纳入电力建设年度计划;
2.项目必要性充分,能够显著提升区域供电保障能力;
3.完成项目核准,用地、环评、水保等手续齐全。
5.4新型储能与源网荷储一体化
支持范围:
1.电网侧共享储能电站建设,优先支持4小时及以上长时储能项目;
2.电源侧配套储能、用户侧储能项目;
3.源网荷储一体化、多能互补项目建设;
4.县域智慧能源调度平台、微电网、增量配电网建设。
申报条件:
1.符合新型储能发展规划,技术路线成熟可靠;
2.储能项目额定放电时间不低于4小时,系统效率符合行业标准;
3.项目接入电网方案明确,具备并网条件;
4.运营主体明确,具备相应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六章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领域
聚焦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配套设施、产业基础能力建设、战略性资源保障、物流枢纽体系建设等方向,保障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
6.1产业基础能力建设
支持范围:
1.工业母机、高端芯片、基础软件、关键材料等核心领域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2.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工艺、基础材料、基础软件“五基”领域中试平台、检验检测平台建设;
3.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载体基础设施建设。
申报条件:
1.聚焦产业链薄弱环节和“卡脖子”领域,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
2.实施主体具备较强科研实力和行业影响力,产学研用协同机制完善;
3.项目技术路线清晰,预期能够突破关键技术瓶颈,形成产业化能力;
4.设备采购中国产品牌占比不低于80%。
6.2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
支持范围:
1.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建设;
2.紧缺矿产资源增储勘查和开发利用工程;
3.矿产资源精深加工、循环利用项目;
4.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基地建设。
申报条件:
1.纳入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规划,属于国家紧缺矿种;
2.资源储量可靠,开发利用方案科学合理;
3.严格落实生态保护要求,符合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6.3现代物流枢纽体系建设
支持范围:
1.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2.多式联运枢纽、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
3.应急物资储备仓储、公共保税仓储基础设施建设;
4.县域商业体系、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申报条件:
1.纳入国家物流枢纽布局规划,区位优势明显,辐射带动能力强;
2.运营主体明确,具备相应运营管理经验;
3.项目交通条件便利,具备多式联运基础条件。
第七章 城市更新与地下管网领域
围绕提升城市安全韧性,改善人居环境,重点支持城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城市内涝治理、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等方向,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7.1城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
支持范围:
1.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老旧供水管网改造,灰口铸铁管、镀锌钢管等落后管材更换;
2.老旧燃气管网更新改造,重点是市政燃气管道、庭院管道和立管改造;
3.供热管网老化更新改造,提升供热效率,减少管网漏损;
4.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申报条件:
1.纳入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规划,优先支持人口密集、安全隐患突出的城市;
2.项目权属清晰,运营管理主体明确;
3.改造后管网漏损率显著下降,其中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8%以内;
4.完成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齐全。
7.2城市内涝治理与排水防涝
支持范围:
1.城市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提升排水能力;
2.雨水调蓄设施、排涝泵站建设;
3.河道治理、堤防加固、泄洪通道整治等防洪排涝工程;
4.城市海绵体建设,包括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等。
申报条件:
1.纳入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重点支持历史上内涝严重的城市;
2.项目建成后能够显著提升城市排涝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内涝治理要求;
3.与城市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衔接,避免重复开挖。
7.3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
支持范围:
1.城市燃气、供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等生命线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2.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管线敷设;
3.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实现多部门数据共享、联动处置。
申报条件:
1.纳入城市安全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试点城市;
2.系统设计科学,能够实现对城市生命线的实时监测、预警、处置全流程管理;
3.建立长效运行维护机制,保障系统持续发挥作用。
7.4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
支持范围:
1.老旧小区内供水、排水、供电、弱电、供气、供热等管线改造;
2.小区内道路、照明、绿化、消防、安防等配套设施建设;
3.小区周边直接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申报条件:
1.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年度计划,小区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严重;
2.居民改造意愿强烈,已完成居民意见征集;
3.不得将小区内住宅本体装修、商业开发等内容纳入支持范围。
第八章 生态安全领域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重点支持流域综合治理、生态保护修复、城乡环境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等方向,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8.1流域综合治理与水生态修复
支持范围:
1.大江大河干流及重要支流综合治理,包括河道整治、堤防加固、清淤疏浚;
2.中小河流治理、山洪沟治理,提升防洪减灾能力;
3.黑臭水体整治、水环境改善工程;
4.湿地保护修复、滨水生态廊道建设、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5.水土保持工程、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申报条件:
1.纳入国家或省级相关流域治理规划,优先支持跨区域、整流域推进项目;
2.治理目标明确,生态效益可量化、可核查、可验收;
3.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不得违规侵占自然保护地;
4.完成项目可研批复,环评、水保、用地等手续齐全。
8.2生态保护修复与国土绿化
支持范围:
1.矿山生态修复、退化土地治理、荒漠化治理、山体修复工程;
2.防护林体系建设、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
3.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地基础设施建设;
4.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生态修复。
申报条件:
1.纳入国家或省级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
2.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生态效益显著;
3.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纠纷,后期管护机制健全。
8.3城乡环境基础设施提升
支持范围:
1.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乡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工程;
2.污泥无害化处置、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3.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厨余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4.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
申报条件:
1.符合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补齐区域环境治理短板;
2.处理工艺成熟可靠,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3.运营管理主体明确,具备相应运营资质和能力。
8.4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
支持范围:
1.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等重点高耗能行业节能降碳改造;
2.锅炉窑炉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能效提升;
3.园区循环化改造、产业集群绿色低碳转型;
4.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推广应用。
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产业;
2.节能降碳效益显著,有明确的节能量、减排量测算;
3.改造后单位产品能耗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第九章 交通物流与水利重大基础设施领域
聚焦网络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重点支持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方向,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
9.1重大交通基础设施
支持范围:
1.国家高速铁路网、普速铁路网重点项目建设;
2.国家高速公路网待贯通路段、拥堵路段扩容改造;
3.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等高等级航道整治,港口、水运枢纽建设;
4.民用运输机场、通用机场建设,机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
申报条件:
1.纳入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
2.项目战略意义重大,对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作用;
3.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用地、环评等前置文件齐全;
4.项目建设资金方案落实,能够按期开工建设。
9.2重大水利工程
支持范围:
1.国家水网骨干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
2.大型水库、枢纽工程建设,提升水资源调蓄能力;
3.大江大河大湖防洪治理、堤防达标升级工程;
4.跨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城乡供水保障工程。
申报条件:
1.纳入国家水网建设规划和相关水利专项规划;
2.项目功能定位清晰,在流域或区域内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3.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用地、环评、移民安置等手续齐全;
4.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社会稳定风险可控。
第十章 社会事业与民生补短板领域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重点支持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托育、公共文化等领域补短板项目,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
10.1教育领域补短板
支持范围:
1.人口流入重点城市普通高中新建、改扩建,增加普通高中学位供给;
2.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条件改善;
3.“双一流”高校、职业院校基础设施建设,补齐学生宿舍、教学实验用房短板;
4.公办幼儿园建设,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申报条件:
1.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学校布局调整要求;
2.学位需求测算充分,能够有效缓解区域学位紧张问题;
3.学校办学资质齐全,办学行为规范;
4.项目用地、规划、建设手续齐全。
10.2医疗卫生能力提升
支持范围:
1.国家及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提升疑难重症诊治能力;
2.县级公立医院提标改造,改善诊疗条件和住院环境;
3.重大疫情应急救治防控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卫生应急能力;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补齐基层医疗服务短板。
申报条件:
1.纳入区域卫生健康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医疗机构具备相应执业资质,功能定位清晰;
3.项目建成后能够显著提升区域医疗服务能力,满足群众就医需求;
4.不得用于豪华装修、购置与诊疗无关的设备。
10.3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范围:
1.公办养老机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改造;
2.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点建设;
3.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适老化改造配套设施建设;
4.养老托育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
申报条件:
1.纳入当地养老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布局合理;
2.运营主体明确,具备相应服务资质和能力;
3.项目以公益属性为主,服务价格普惠可及。
10.4公共文化与全民健身设施
支持范围:
1.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达标建设;
2.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建设;
3.国家文化公园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申报条件:
1.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全民健身计划;
2.坚持公益属性,面向公众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3.项目规模适度,避免超标准建设。
第十一章 边境与区域重大战略领域
聚焦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强边固防要求,重点支持边境地区建设、区域重大战略配套基础设施、兴边富民等方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筑牢边疆安全屏障。
11.1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范围:
1.边境地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
2.边境口岸扩能改造、基础设施升级;
3.兴边富民行动试点城镇建设;
4.边境地区公共服务设施补短板。
申报条件:
1.位于陆地边境县(市),符合强边固防和兴边富民规划;
2.项目对提升边境地区发展能力、保障边境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3.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边境管控要求。
11.2区域重大战略配套项目
支持范围:
1.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配套基础设施项目;
2.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东部率先发展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重点项目;
3.国家级新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
申报条件:
1.紧密对接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属于规划明确的重点项目;
2.项目具有较强的区域带动作用,能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3.前期工作扎实,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第三篇 “两新”工作申报范围
第十二章 大规模设备更新总体要求
大规模设备更新是扩大有效投资、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安全水平的重要举措。2026年安排200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以投资补助方式支持19个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改造,推动设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
12.1支持原则
1.聚焦重点,有序推进。聚焦国民经济关键领域和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安全隐患突出、能效水平落后、技术迭代需求强的设备更新,分步分批有序实施。
2.企业为主,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政府通过资金补助引导带动,激发企业更新改造内生动力。
3.创新驱动,提质增效。以技术升级为核心,推动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工艺升级、管理提升相结合,全面提升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4.绿色低碳,安全可靠。优先支持节能降碳、安全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相关设备更新,推动绿色发展,筑牢安全底线。
5.自主可控,国产替代。鼓励采购国产设备,提升关键设备国产化水平,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
12.2通用申报条件
申报设备更新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主体合规:申报单位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更新实质:项目具有实质性设备更新内容,淘汰老旧设备原值占新购设备总额比例不低于10%,淘汰设备需达到使用年限或存在安全、能效、技术等方面问题。
3.国产要求:项目采购的设备和软件中,国产品牌占比不低于80%,核心设备优先采用国产。
4.合规手续:项目按规定完成立项(备案)手续,符合产业政策、环保、安全等相关要求。
5.进度要求:项目能够在当年开工实施,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能够按期形成实物工作量。已完工项目或投资完成比例超过80%的项目不得申报。
12.3支持方式与补助标准
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设备更新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根据项目公益属性、行业类别实行差异化补助比例:
纯公益性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如公立教育、医疗机构设备更新):补助比例最高可达100%;
准公益性领域项目:补助比例30%—70%;
竞争性产业领域项目:补助比例15%—3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第十三章 设备更新重点领域申报范围
13.1工业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等传统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设备更新;
2.智能制造装备、工业机器人、智能控制系统、数字化车间相关设备更新;
3.工业节能降碳设备、环保治理设备、安全生产设备更新;
4.制造业强基工程相关设备,包括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试验生产设备。
申报要求: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范围;
2.改造后生产工艺、技术水平显著提升,单位产品能耗、污染物排放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3.鼓励以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为载体整体申报,规模化实施设备更新。
13.2能源电力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相关设备更新;
2.电网智能化改造、配电网升级设备,新型储能配套设备;
3.新能源发电设备升级换代,风电、光伏电站智能化改造设备;
4.油气田、输油气管网安全节能设备更新。
申报要求:
1.符合能源发展规划和电力行业标准;
2.节能、减排、保供效益显著,有明确的量化指标;
3.电力系统相关设备需符合电网接入安全标准。
13.3交通运输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老旧营运车辆、船舶报废更新,优先支持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船替换;
2.港口、机场、场站装卸作业设备、运输设备智能化、绿色化更新;
3.公路养护、检测设备更新,交通基础设施监测设备升级;
4.城市公交、出租车、物流配送车辆新能源替换及配套充换电设备。
申报要求:
1.淘汰车辆、船舶符合强制报废标准或达到推荐使用年限;
2.新能源车辆占比符合相关政策要求;
3.运营主体具备相应营运资质。
13.4物流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仓储物流自动化、智能化设备更新,包括立体仓库、分拣设备、AGV机器人等;
2.冷链物流设施设备升级,包括冷藏车、冷库制冷设备、温控监测设备;
3.邮政快递分拣、运输设备更新,绿色快递包装设备应用;
4.物流信息平台、智慧物流系统配套设备。
13.5教育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实验设备、实训设备更新升级;
2.教育信息化设备、智慧校园配套设备更新;
3.学校后勤保障设备、安全防护设备更新;
4.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设备建设。
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为公办学校或普惠性民办学校;
2.设备更新与教育教学需求相匹配,不得超标准配置;
3.优先支持薄弱学校、乡村学校设备更新。
13.6医疗卫生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公立医院诊疗设备、检查检验设备更新升级;
2.公共卫生应急设备、急救设备、重症监护设备更新;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诊疗设备配置更新;
4.医院信息化设备、智慧医疗配套设备更新。
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2.设备配置符合医疗机构设备配置标准,避免重复配置、超标准配置;
3.优先支持县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设备更新。
13.7文旅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展陈设备、数字文化设备更新;
2.旅游景区游客服务设施、安全监测设备、智慧旅游设备更新;
3.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设备、应急广播设备更新;
4.文物保护修复设备、考古发掘设备更新。
13.8市政与公共服务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2.市政环卫设备更新,包括清扫保洁车辆、垃圾收运处理设备;
3.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运维检测设备更新;
4.消防救援设施设备、应急救灾设备更新。
13.9设施农业与粮油加工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现代农业大型农机装备、设施农业种植养殖设备更新;
2.农产品精深加工设备、粮油加工设备升级;
3.节水灌溉、智慧农业监测控制设备更新;
4.粮食烘干、仓储保管设备更新。
13.10安全生产与检验检测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监测预警设备、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更新;
2.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计量校准设备更新;
3.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更新;
4.海关查验、特种设备检测设备更新。
13.11电子信息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电子信息制造业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升级换代;
2.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算力设备、数据中心绿色节能改造设备;
3.数字基础设施配套设备更新。
13.12资源循环利用领域设备更新
支持重点:
1.废旧物资回收分拣、再生资源加工利用设备更新;
2.再制造技术设备,包括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医疗设备再制造设备;
3.建筑垃圾、工业固废、退役风电光伏设备资源化利用设备;
4.“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设备、逆向物流体系设备。
申报要求:
再制造项目需满足:再制造产品性能不低于新品,价格不超过新品60%,再制造率(按重量计)达65%以上。
第十四章 消费品以旧换新总体要求
消费品以旧换新是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升级、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举措。2026年安排250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直接下达地方,支持地方组织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
14.1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性,形成政策合力。
2.统一规范,地方实施。国家统一制定补贴品类、补贴标准和基本规则,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3.惠民利民,简便高效。简化补贴申领流程,优化兑付方式,确保补贴资金便捷直达消费者。
4.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鼓励绿色智能产品消费,完善废旧产品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14.2资金分担机制
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实行央地共担,按区域差异化分担比例:
东部地区:中央承担85%,地方承担15%;
中部地区:中央承担90%,地方承担10%;
西部地区:中央承担95%,地方承担5%。
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省以下经费分担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地方超出中央下达额度的补贴资金,由地方自行承担。
14.3实施主体与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本地区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政策落地。
市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以旧换新工作,负责补贴审核、兑付、监管,做好政策宣传和企业服务。
参与企业:按规定参与以旧换新活动,落实补贴政策,做好旧品回收、新品销售、补贴代办等工作,对交易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章 消费品以旧换新重点领域与补贴标准
15.1汽车以旧换新
补贴范围:
1.汽车报废更新:个人消费者报废符合条件的老旧乘用车,同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或燃油乘用车;
2.汽车置换更新:个人消费者转出或报废旧乘用车,同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
补贴标准:
报废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每辆补贴20000元;
报废旧车并购买燃油乘用车:每辆补贴15000元;
转出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每辆补贴8000元。
各地可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高出部分由地方自行承担。
申报条件:
1.旧车为个人消费者名下注册登记的非营运乘用车,符合报废或转出条件;
2.新车为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车或燃油乘用车;
3.报废车辆需交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4.新车销售发票、机动车注册登记均在政策实施期内。
15.2家电以旧换新
补贴范围:
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视机、热水器、电脑6类家电产品,个人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同品类新家电。
补贴标准:
按照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单台补贴上限:
冰箱、空调、洗衣机:最高500元/台;
电视机、电脑、热水器:最高400元/台。
申报条件:
1.旧家电由消费者自愿交售,品类与新家电对应;
2.新家电为能效等级二级及以上的绿色智能产品;
3.通过指定销售企业购买,取得正规销售发票。
15.3数码智能产品购新补贴
补贴范围:
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4类数码智能产品。
补贴标准:
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台补贴上限300元。
15.4家居家装与适老化改造
支持范围:
1.旧房装修、厨卫改造相关材料和设备购置;
2.居家适老化改造设备和辅具购置;
3.绿色智能家居产品购置。
补贴标准:
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的10%给予补贴,每户补贴上限不超过5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15.5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支持范围:
个人消费者交售旧电动自行车,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新电动自行车。
补贴标准:
每辆补贴200—3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15.6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
支持废旧家电、汽车、电子产品等回收网络建设,包括回收网点、分拣中心、拆解处理设施设备升级,对回收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篇 申报主体与项目准入条件
第十六章 申报主体资格与分类
16.1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3.具有相应的项目实施、运营管理能力;
4.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6.符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16.2不同类型项目申报主体
1.政府投资类项目:原则上由政府相关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平台公司作为申报主体。其中,纯公益性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公益类事业单位申报;准经营性项目可由符合条件的国有平台公司申报。
2.企业投资类项目: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作为申报主体,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等。设备更新类项目原则上由实施设备更新的企业申报。
3.打捆整合类项目: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牵头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统一申报、统筹实施。例如县域污水垃圾处理打捆项目、乡镇高标准农田连片项目等。
16.3不得申报的主体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
1.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惩戒期内的;
2.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3.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
4.此前申报中央财政资金项目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且整改不到位的;
5.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经营状态异常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情形。
第十七章 项目准入核心条件
17.1合规性条件
1.符合规划: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
2.产业合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限制类范围。
3.手续齐全:按规定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节能审查等法定前期手续。
4.土地合规:项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得违规占用耕地、生态保护红线。
17.2成熟度条件
1.前期深度:建设类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重大项目完成初步设计;设备更新类项目完成技术方案论证和设备选型。
2.开工条件:项目具备年内开工条件,能够在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3.进度要求:在建项目投资完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已完工项目或投资完成比例超过80%的项目不得申报。
4.资金落实:除国债资金外,项目其他资金来源明确、落实到位,资金拼盘闭合。
17.3效益性条件
1.战略契合度:项目紧密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政策导向,属于重点支持领域,战略意义或社会效益突出。
2.效益可量化:项目具有明确的预期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核心指标可量化、可考核。
3.示范带动性: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够引领行业发展、带动社会投资、促进就业增收。
17.4风险性条件
1.债务风险:项目实施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投资计划,不得违规要求企业垫资建设。
2.社会稳定风险: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为低风险,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方案完善,群众支持度高。
3.生态环境风险:项目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环境风险可控,不会造成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第十八章 前期手续合规要求
18.1立项审批手续
根据项目性质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
1.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需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较小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
2.企业投资项目: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
3.设备更新类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简化立项手续,以实施方案或设备更新方案替代可研报告。
立项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部门出具,不得越权审批、拆分审批。
18.2用地与规划手续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需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项目需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8.3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网上备案。
设备更新类项目如不新增产能、不改变工艺,仅更新设备的,可简化环评手续。
18.4节能审查手续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编制节能报告,报节能审查机关审查;
2.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项目,需填写节能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3.高耗能行业项目节能审查要求从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
18.5其他专项手续
根据项目行业特点,还需按规定办理相关专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水利项目: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
交通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穿越公路铁路审批;
能源项目:电力接入意见、煤矿安全核准;
涉密项目:保密审查意见。
第五篇 申报全流程操作指南
第十九章 申报工作总体流程概述
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申报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审核、择优推荐、国家审定”的工作机制,总体分为五个阶段:
1.项目储备阶段:项目谋划、前期手续办理、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2.地方申报阶段:县级组织申报、初审,市级复核,省级评审汇总;
3.国家审核阶段: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组织专家评审、部门会审;
4.资金下达阶段:国家下达项目清单和资金预算,地方拨付资金;
5.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各级部门调度监管。
年度申报工作一般在上一年底启动谋划,当年上半年完成首批申报审核,年中安排补充申报,全年分批次下达资金。
第二十章 项目储备与入库管理
20.1项目谋划储备
1.谋划原则:各地应围绕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方向,结合本地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提前谋划储备一批成熟度高、带动性强的优质项目,形成“储备一批、申报一批、实施一批”的良性循环。
2.储备机制:实行三年滚动储备机制,项目需提前纳入省级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原则上提前6个月以上入库储备,方可申报年度资金计划。
3.谋划重点:优先谋划跨区域、跨流域、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优先支持补短板、强弱项、惠民生的公益性项目,优先布局符合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项目。
2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入库操作
所有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的项目,必须全部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http://kpp.ndrc.gov.cn)管理,未入库项目不得申报。入库操作流程如下:
1.系统登录:项目单位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或通过地方发改部门分配的账号登录。
2.项目填报:在“项目管理—填报区”新增项目,完整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包括:
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性质、建设地点;
建设内容与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构成;
前期手续办理情况、开工时间、建设周期;
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金额、投向领域;
绩效目标、预期效益。
3.信息校验:填报完成后,系统自动校验逻辑关系,项目单位需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与纸质材料一致。
4.报送审核: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报送”按钮,将项目报送给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
5.入库确认:经各级发改部门逐级审核通过后,项目正式入库,获得入库编号。项目单位可在“已报区”查看审核状态。
20.3项目库维护管理
1.动态更新:项目单位应及时更新项目前期手续、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信息,确保库内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2.项目调整:项目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在库内调整,并报审核部门确认。重大变更需履行正式报批程序。
3.调度监测:入库项目实行按月调度,项目单位每月5日前更新上月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章 县级申报与初审
21.1申报组织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
1.转发上级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限、材料清单;
2.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申报材料编制工作;
3.受理项目单位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初审。
21.2初审内容
县级初审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投向合规性:项目是否属于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范围,是否符合投向要求;
2.材料完整性: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 是否完备;
3.主体合规性:申报单位是否具备申报资格,信用状况是否良好;
4.手续合规性:项目前期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审批权限是否合规;
5.内容真实性: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报瞒报;
6.成熟度核查: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21.3初审程序
1.受理申报:在规定时限内受理项目申报,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
2.联合审核: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
3.出具意见:对初审通过的项目,出具县级初审意见;对未通过的项目,说明理由并退回。
4.汇总上报:将初审通过的项目汇总排序,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21.4时间要求
县级初审工作原则上应在申报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时限以上级通知为准。
第二十二章 市级复核与推荐
22.1复核职责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级上报项目进行复核:
1.全面复核项目申报材料,重点核查项目合规性和真实性;
2.对重点项目、大额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3.统筹平衡本市项目布局,择优排序;
4.出具市级审核意见,汇总上报省级部门。
22.2复核重点
1.县级初审意见是否准确,初审程序是否规范;
2.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
3.项目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方案是否可行;
4.项目前期手续是否符合市级审批权限要求;
5.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是否科学合理。
22.3复核程序
1.材料审核:组织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参与。
2.现场核查:对总投资较大、情况复杂的项目,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核实项目实际情况。
3.部门会商: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会商,形成一致意见。
4.公示推荐:对拟推荐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上报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22.4时间要求
市级复核工作原则上应在收到县级申报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章 省级评审与汇总上报
23.1省级评审组织
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牵头负责全省项目评审工作:
1.制定本省项目评审工作方案,明确评审标准、程序和规则;
2.组建专家库,抽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3.组织开展项目评审,统筹平衡全省项目;
4.形成全省推荐项目清单,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3.2评审方式
省级评审一般采用“书面评审+专家评审+部门会审”相结合的方式:
1.书面评审: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剔除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2.专家评审:邀请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投资合理性、效益性进行评审打分;
3.部门会审:会同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形成最终审核意见。
23.3评审内容
1.投向合规性评审:严格对照支持范围审核,超出投向领域的一票否决;
2.前期手续评审:全面核查前期手续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3.投资估算评审:核查投资估算依据是否充分,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投资;
4.资金方案评审:核查国债资金占比是否合规,其他资金来源是否落实,资金拼盘是否闭合;
5.建设方案评审:核查建设内容、技术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建设标准是否合规;
6.绩效目标评审:核查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可量化、可考核。
23.4择优排序与上报
省级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结合国家下达的额度规模,按照“轻重缓急、优中选优”原则对项目进行择优排序,形成省级推荐项目清单。
1.优先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民生兜底项目、安全能力建设项目;
2.优先支持前期工作成熟、能够尽快开工的项目;
3.兼顾区域平衡,向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倾斜。
省级推荐项目清单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行文,于规定时限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步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完成线上推送。
23.5时间要求
省级评审上报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5月上旬前完成首批次申报,具体以国家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四章 国家层面审核与资金下达
24.1国家审核组织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全国项目审核工作:
1.制定统一的审核标准和规则;
2.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合规性复核;
3.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综合平衡形成最终项目清单和资金安排方案。
24.2审核流程
1.形式审查:对各省上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核查申报程序是否合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入库。
2.合规复核:组织专家对项目投向合规性、手续合规性进行复核,剔除不符合条件的项目。
3.部门会审:征求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4.综合平衡:结合国家战略需求、年度资金规模、各地工作成效等因素,综合平衡确定最终支持项目和资金额度。
5.公示公告: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24.3核心审核要素(13要素)
国家层面重点核查以下13项核心要素,任一要素不达标即予以驳回:
1.项目是否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2.项目是否符合超长期特别国债投向范围;
3.项目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4.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政策;
5.项目是否履行环评、节能审查等法定手续;
6.项目是否属于禁止投向负面清单范围;
7.项目投资估算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投资;
8.申请国债资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9.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已完工或超进度;
10.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情况;
11.申报主体是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12.项目是否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13.项目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可考核。
24.4资金下达
1.项目清单下达: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清单,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国债资金额度等。
2.资金预算下达:财政部根据项目清单,下达资金预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逐级拨付资金。
3.拨付时限要求: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拨付到市县或项目单位;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应当在15日内拨付到项目单位。
4.拨付方式: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确保资金直达项目单位。
第六篇 申报材料编制规范
第二十五章 申报材料总体要求
25.1编制原则
申报材料是项目审核的核心依据,编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准确:所有内容必须真实可靠,数据准确无误,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2.完整规范:按照规定的清单和格式编制,内容完整、格式规范、签章 齐全。
3.逻辑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论证充分、说服力强。
4.对标政策:紧密对接政策要求,突出项目与支持方向的契合度。
5.简明扼要:内容详实但不冗余,重点突出核心信息。
25.2通用材料清单
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通用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按官方模板填写);
2.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4.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备案登记表);
6.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7.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信用报告;
8.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地方配套资金承诺函、自筹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意向函等;
9.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10.真实性承诺函。
不同类型项目可根据要求适当增减材料,具体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
25.3格式与装订要求
1.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正文采用仿宋_GB2312三号字,1.5倍行距;
2.所有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注明“与原件一致”;
3.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封面注明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申报日期;
4.纸质材料一式若干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光盘。
第二十六章 “两重”建设类项目申报材料编制
26.1项目申报书编制
项目申报书是项目的概要性文件,按统一模板填写,核心内容包括:
1.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起止年限;
2.申报单位信息: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性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建设内容与规模:简要说明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主要工程量;
4.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总投资、分项投资、申请国债资金额、其他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5.前期工作进展:各项前期手续办理情况,当前形象进度;
6.建设必要性:简述项目建设的战略意义、现实需求和社会效益;
7.预期效益:量化说明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8.绩效目标:列出核心绩效指标,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效益指标。
26.2资金申请报告编制
资金申请报告是核心申报材料,应当全面论证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主要章 节包括:
第一章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周期;
建设背景与建设必要性;
主要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
总投资与资金筹措方案。
第二章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性质、主营业务、财务状况;
单位资质、技术能力、类似项目经验;
信用状况、近三年经营合规情况。
第三章 项目建设必要性与可行性
项目对接国家战略和政策情况;
区域发展需求与项目建设意义;
技术可行性、建设条件可行性分析;
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
第四章 建设方案
总体建设方案与功能布局;
主要工程建设内容与技术标准;
设备购置方案与技术参数;
工程进度安排与实施计划。
第五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投资估算编制依据与原则;
总投资估算与分项投资明细;
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额度与理由;
其他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前期工作情况
立项审批手续办理情况,附批复文件;
用地、规划手续办理情况,附相关文件;
环评、节能、水保等专项手续办理情况;
其他前期工作进展。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节能降耗
环境影响分析与环保措施;
能耗分析与节能措施;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章 绩效管理
总体绩效目标;
细分绩效指标与指标值;
绩效监控与评价方案。
第九章 附件
各类前期手续批复文件复印件;
相关证明材料、支撑文件;
项目单位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26.3可研报告深度要求
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需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达到国家规定的可研深度要求:
1.建设方案论证充分,技术路线清晰可行;
2.投资估算准确,依据充分,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
3.效益分析科学,数据来源可靠;
4.风险分析全面,应对措施可行。
第二十七章 设备更新类项目申报材料编制
27.1设备更新方案主要内容
设备更新类项目可根据投资规模,以《设备更新实施方案》替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心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主营业务、行业地位、财务状况、信用情况;
2.现有设备状况:现有设备清单、使用年限、技术水平、能效水平、安全状况;
3.更新必要性分析:老旧设备存在的问题,更新对提升产能、能效、安全、产品质量的作用;
4.更新实施方案:拟淘汰设备清单(含原值、购置年限、处置方式);拟新购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技术参数、国产占比);
5.实施进度安排:采购计划、安装调试计划、投产时间;
6.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总投资、设备购置费、安装调试费、其他费用;申请补助资金额度;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7.预期效益分析:产能提升、能效提升、减排效果、安全改善等量化指标;
8.绩效目标:明确可考核的绩效指标。
27.2必备支撑材料
设备更新项目除通用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支撑材料:
1.《淘汰老旧设备清单》,注明设备名称、型号、购置时间、原值、成新率、处置方式;
2.《拟购置新设备清单》,注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生产厂家、国产化情况;
3.设备更新前后能效、产能、安全等方面对比分析表;
4.采购意向书或询价证明;
5.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
27.3编制注意事项
1.必须突出“更新”属性,明确淘汰老旧设备的具体清单和价值,淘汰设备原值占新购设备总额比例不低于10%,禁止“只买不淘”“以新建代更新”;
2.必须明确国产化比例,详细列明国产设备和进口设备清单,国产品牌占比不低于80%;
3.效益指标必须量化,更新前后对比数据要真实可查,能够通过验收核实。
第二十八章 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编制
各省级、市级人民政府需编制本地区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报上级部门备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实施原则、实施期限;
2.补贴政策:补贴品类、补贴标准、补贴条件、资金分担比例;
3.实施流程:补贴申领条件、申领渠道、审核程序、兑付方式;
4.参与企业管理:参与企业准入条件、遴选程序、权利义务、监督管理;
5.旧品回收管理:旧品回收渠道、拆解处理要求、回收企业管理;
6.资金管理:资金拨付流程、清算方式、监管要求;
7.保障措施: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宣传推广、风险防控;
8.应急预案:异常情况处置、舆情应对措施。
第七篇 项目评审标准与要点
第二十九章 评审机制与组织方式
29.1评审工作原则
项目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严格按照统一标准评审,不受外界干扰,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
2.科学规范:采用科学的评审方法和指标体系,规范评审程序;
3.择优支持:优中选优,优先支持战略意义大、成熟度高、效益好的项目;
4.廉洁高效:严格遵守评审纪律,提高评审工作效率。
29.2评审组织架构
1.评审领导小组:由发改、财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评审规则、确定评审结果、协调重大问题。
2.评审专家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财务、行业等领域专家组成,负责具体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意见。
3.评审工作组:由发改、财政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评审会务、材料分发、分数统计、后勤保障等事务性工作。
29.3评审方式
1.封闭式评审:评审专家集中封闭开展评审,独立打分,不受外界干预。
2.量化打分:采用百分制量化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排序。
3.一票否决:设置一票否决项,触碰红线的项目直接淘汰,不进入后续评分。
4.集体会商:对评分相近、争议较大的项目,由专家组集体会商确定最终意见。
第三十章 核心评审指标与打分标准
采用百分制评分体系,具体指标与权重如下:
|
一级指标 |
权重 |
二级指标 |
评分要点 |
|
战略契合度 |
20分 |
政策匹配度 |
对接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持领域的紧密程度 |
|
|
|
区域重要性 |
对区域发展、民生改善、安全保障的重要程度 |
|
项目成熟度 |
25分 |
前期手续完备性 |
各项前期手续齐全程度、合规性、审批权限 |
|
|
|
开工条件成熟度 |
征地拆迁、招投标、施工准备等工作进展 |
|
|
|
建设进度合理性 |
当前进度符合要求,能够按期形成实物工作量 |
|
建设方案合理性 |
20分 |
建设内容必要性 |
建设内容必要,规模适度,无冗余内容 |
|
|
|
技术方案可行性 |
技术路线成熟,标准规范,方案可行 |
|
|
|
实施计划合理性 |
工期安排合理,进度节点清晰 |
|
投资与资金方案 |
20分 |
投资估算准确性 |
估算依据充分,标准合理,无虚增投资 |
|
|
|
资金方案可行性 |
资金拼盘闭合,配套资金落实,国债比例合规 |
|
|
|
财务可持续性 |
项目运营资金有保障,偿债能力符合要求 |
|
效益与绩效 |
15分 |
预期效益 |
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可量化 |
|
|
|
绩效目标 |
绩效目标明确、合理、可考核 |
|
|
|
示范带动性 |
对行业、区域的示范带动作用 |
加分项(最高5分):
列入国家或省级重大规划、重点工程的项目,加1—3分;
采用自主创新技术、国产设备占比高的项目,加1—2分;
能够快速开工、当年见效的项目,加1—2分。
一票否决项:
1.投向不符合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范围,属于负面清单的;
2.前期手续缺失、造假,或审批程序严重违规的;
3.项目已完工或投资完成比例超过80%的;
4.存在重复申报、多头申报中央财政资金的;
5.申报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6.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
7.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
第三十一章 常见评审驳回情形
结合历年评审情况,以下情形为高频驳回原因,申报单位需重点规避:
1.投向偏差:项目不属于支持领域,或主体内容超出支持范围,搭车申报无关内容;
2.手续不全:缺少立项、用地、环评等关键前期手续,或手续过期、越权审批;
3.进度不符:项目已基本完工,或投资完成比例过高,无法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
4.投资不实:虚增投资规模、抬高工程造价,套取国债资金;
5.资金拼盘不闭合:地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无有效证明,资金来源不落实;
6.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拆分项目多头申报;
7.主体失信:申报单位被列入失信名单,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8.材料粗糙:申报材料逻辑混乱、数据错误、前后矛盾,关键信息缺失;
9.绩效模糊:绩效目标空泛,无量化指标,无法考核评价;
10.债务风险:项目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还款责任不清晰。
第八篇 资金使用与拨付管理
第三十二章 资金下达与拨付流程
32.1预算下达层级
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按照财政管理体制逐级下达:
1.财政部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
2.省级财政部门下达至市级财政部门,或直接下达至省直管县财政部门;
3.市级财政部门下达至县级财政部门;
4.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至项目单位。
32.2资金拨付要求
1.及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资金后,按规定时限及时下达拨付,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省级到县级拨付时限不超过30日,县级到项目单位拨付时限不超过15日。
2.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直接将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等收款方。
3.按进度拨付: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分批拨付,不得一次性全额拨付。首批拨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额的30%,剩余资金根据进度逐笔拨付。
4.专户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对国债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准确核算资金收支。
32.3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资金,需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书;
2.项目批准文件、投资计划文件;
3.工程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
4.工程进度证明、监理签字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5.发票等支付凭证;
6.其他需要的材料。
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规范
33.1资金使用范围
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用途使用,主要用于:
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
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费等;
4.预备费,仅限于批准的预备费额度内使用。
33.2资金使用禁止性规定
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严禁用于以下支出:
1.楼堂馆所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2.商业房地产开发、土地储备;
3.偿还债务、垫付其他项目资金;
4.发放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等经常性支出;
5.日常办公经费、公用经费;
6.超出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的支出;
7.其他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33.3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1.专款专用:国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2.专账核算: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国债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可查。
3.规范支付: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资金,严禁超进度、超合同支付。
4.票据合规:资金支付应当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严禁白条入账、虚开发票。
第三十四章 资金核算与财务管理
34.1会计核算要求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国债资金进行会计核算:
1.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2.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
3.准确归集项目建设成本,真实反映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4.国债资金收支单独核算,清晰反映资金到位、使用、结余情况。
34.2竣工财务决算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
1.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全面反映项目建设成果、资金使用情况、资产交付情况;
2.竣工财务决算需经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审核批复;
3.国债资金如有结余,应当按照规定交回同级财政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挪用。
34.3资产交付与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1.编制资产交付清单,明确资产名称、数量、价值、权属;
2.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3.接收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发挥效益。
第九篇 项目实施与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五章 项目建设进度管理
35.1开工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在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开工的,应当提前向发改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开工且未申请延期的,收回国债资金。
开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2.完成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并签订合同;
3.完成施工许可办理;
4.征地拆迁基本完成,具备进场施工条件。
35.2进度管控
1.制定进度计划: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明确月度、季度、年度建设目标和关键节点,报主管部门备案。
2.严格按计划实施:按照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合理安排工期,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3.进度偏差处置:出现进度滞后的,项目单位应当分析原因,采取赶工措施,及时追回进度。严重滞后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
35.3工期管理
项目应当按照批复的建设工期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确需调整工期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小型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
中型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大型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三十六章 项目调度与信息报送
36.1按月调度机制
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实行按月调度制度,项目单位每月5日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上月项目进展情况。
调度内容包括:
1.项目形象进度,完成的主要工程量;
2.投资完成情况,包括总投资完成额、国债资金使用额、其他资金完成额;
3.资金到位与拨付情况;
4.前期手续办理进展;
5.存在的问题与下一步工作计划。
36.2分级调度责任
1.县级:负责本辖区项目调度数据的收集、审核、上报,对数据真实性负责,每月开展现场核查,及时掌握项目实际进展。
2.市级:负责本市项目调度数据的汇总、复核、上报,定期开展抽查督导。
3.省级:负责全省项目调度管理,定期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对进度滞后项目进行约谈督办。
4.国家:负责全国项目调度监测,定期通报各地项目推进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36.3调度工作要求
1.报送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得虚报、瞒报、迟报;
2.对进度严重滞后、资金闲置的项目,各级发改部门要及时预警、督促整改;
3.建立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制度,项目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要第一时间上报。
第三十七章 项目变更与调整程序
37.1一般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一般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1.非主要建设内容小幅调整,不影响整体功能和建设标准;
2.投资调整幅度在总投资10%以内,且不增加国债资金;
3.工期调整在3个月以内。
37.2重大变更
发生以下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重大变更未获批准不得实施:
1.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2.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发生较大调整;
3.投资调整幅度超过总投资10%,或申请增加国债资金;
4.资金用途发生改变;
5.工期调整超过6个月。
37.3调整程序
1.项目单位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对投资和工期的影响;
2.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
3.报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4.重大变更需重新履行相关法定手续的,按规定办理;
5.变更批准后,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更新信息。
37.4项目退出与资金收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国债资金,调出项目清单:
1.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
2.逾期不开工且无正当理由的;
3.严重违规使用资金,拒不整改的;
4.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支持条件的。
收回的资金由地方统筹调整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八章 竣工验收管理
38.1验收条件
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批复的全部建设内容,达到设计要求;
2.工程质量合格,通过质量监督机构验收;
3.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核;
4.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
5.完成环保、消防、人防、规划等专项验收。
38.2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自检: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后,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提交验收申请。
2.监理单位评估: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出具质量评估报告。
3.业主单位预验收: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预验收,整改存在的问题。
4.正式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成立验收委员会,查验工程现场,审阅工程档案,听取各方汇报,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38.3验收内容
1.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是否按照批复的内容、规模、标准建成;
2.工程质量情况: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质量是否合格;
3.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专款专用,财务核算是否规范;
4.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绩效目标;
5.档案资料情况:是否齐全、规范、准确。
38.4验收后管理
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转入运营管理阶段。同时,将验收结果报发改、财政部门备案,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标记完工销号。
第十篇 负面清单与风险防控
第三十九章 投向负面清单
超长期特别国债严格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以下领域严禁申报和使用国债资金:
39.1绝对禁止类(一票否决)
1.楼堂馆所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接待场所、各类会馆等楼堂馆所新建、改扩建项目。
2.商业房地产开发:商品住宅、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市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储备项目。
3.形象政绩工程:脱离实际的景观工程、亮化工程、标志性建筑、大型雕塑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4.偿还债务与经常性支出:偿还政府债务、企业债务,发放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补充日常办公经费等。
5.违规产能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项目,违规新增高耗能、高排放产能项目。
39.2限制支持类
1.纯市场化经营、竞争性领域的纯产业项目,原则上不支持“两重”建设资金;
2.已完工项目、投资完成比例超过80%的项目,不得申报;
3.仅购置设备、无工艺升级和改造内容的纯采购项目,不得申报设备更新资金;
4.建设标准过高、超规模、超标准的项目,从严审核,核减不合理投资;
5.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高的地区,从严控制新申报项目。
第四十章 申报行为负面清单
申报过程中严禁以下行为:
1.弄虚作假:伪造、变造前期手续,虚报投资规模,虚增建设内容,隐瞒项目真实情况。
2.重复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建设内容,同时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等多类中央财政资金。
3.拆分项目:将一个完整项目拆分为多个小项目申报,规避审批权限和额度限制。
4.搭车申报:以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名义,夹带无关建设内容,套取国债资金。
5.承诺不实:出具虚假的资金配套承诺、土地落实承诺、开工承诺等。
6.违规干预:行政干预评审结果,打招呼、递条子影响评审公正。
存在以上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项目资格,收回资金,将相关单位和人员纳入失信名单,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章 资金使用风险防控
41.1截留挤占挪用风险防控
1.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直达收款方,减少中间环节;
2.实行资金使用全过程监控,定期核查资金流向,确保专款专用;
3.建立举报机制,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社会监督;
4.对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严肃追责问责,追回资金并处罚。
41.2闲置浪费风险防控
1.严格项目准入,优先支持成熟度高、能够快速开工的项目;
2.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资金在途时间;
3.加强项目调度,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4.对资金闲置超过一定期限的项目,及时收回资金调整使用。
41.3隐性债务风险防控
1.严格区分政府与企业责任,严禁要求企业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2.严禁通过国有平台公司违规举债,变相增加隐性债务;
3.专项债券与特别国债资金不得违规混用,严格界定偿债责任;
4.加强债务监测,将项目债务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
41.4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基本程序,规范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等制度;
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
3.严把工程质量关,严禁降低建设标准、偷工减料;
4.建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各方责任。
第十一篇 绩效管理与评价
第四十二章 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超长期特别国债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建立“事前绩效评估、事中绩效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的闭环管理机制。
42.1绩效管理原则
1.绩效导向:以绩效目标为引领,资金跟着绩效走,将绩效作为资金分配、项目调整的重要依据。
2.全程管理:覆盖项目申报、实施、完工全生命周期,实现全过程绩效管控。
3.权责对等: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绩效,压实项目单位绩效主体责任。
4.结果应用: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与资金安排、项目审批挂钩,奖优罚劣。
42.2绩效管理职责分工
1.财政部门:牵头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定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结果应用。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配合开展绩效评价。
3.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督促项目单位落实绩效要求。
4.项目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提交绩效自评,落实绩效整改要求。
第四十三章 绩效目标设置与申报
43.1绩效目标设置要求
项目申报时,必须同步申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指向明确:紧密围绕项目建设内容和预期效果,与资金使用方向高度匹配。
2.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细化为具体的绩效指标,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做到可衡量、可考核。
3.合理可行:绩效目标应当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经过努力可以实现,避免目标过高或过低。
4.对应匹配:绩效目标与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实施周期相匹配。
43.2绩效指标体系
绩效指标分为四大类,具体如下:
1.数量指标:反映建设规模、工程量的指标,如建设道路长度、新增学位数、设备台套数、治理面积等。
2.质量指标:反映建设标准、工程质量的指标,如工程质量合格率、设备达标率、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等。
3.时效指标:反映项目进度和完成时限的指标,如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工期达标率等。
4.效益指标:反映项目产出效果的指标,包括:
经济效益:带动投资、增加产值、节约成本等;
社会效益:新增就业、改善民生、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等;
生态效益:节能量、减排量、新增绿地面积等;
可持续影响:设施使用年限、长效机制建立等。
5.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满意度、群众满意度等。
43.3绩效目标审核
各级发改、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核时,同步审核绩效目标:
1.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项目单位修改完善;
2.不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严重不合理的项目,不予通过审核。
第四十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44.1监控内容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重点监控:
1.绩效目标完成进度,是否与时间进度相匹配;
2.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完成进度是否符合计划;
3.资金使用是否规范,是否与绩效目标匹配;
4.项目实施环境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影响绩效目标实现。
44.2监控方式
1.日常监控:结合项目按月调度,同步调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2.定期监控: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绩效监控,形成绩效监控报告。
3.重点监控:对大额项目、进度滞后项目、绩效偏差较大项目进行重点监控。
44.3偏差处置
发现绩效运行偏差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偏差较小的,督促项目单位采取措施,加快进度,追回绩效目标;
2.偏差较大、无法按期完成绩效目标的,要求项目单位提交说明,制定整改方案;
3.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绩效目标无法实现的,按程序调整绩效目标。
第四十五章 绩效评价与结果应用
45.1绩效评价分类
1.项目单位自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主管部门。
2.部门评价: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发改、财政部门。
3.财政评价:财政部门选取重点项目开展财政重点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
45.2绩效评价内容
1.项目决策情况:立项规范性、目标合理性;
2.项目管理情况:管理制度健全性、资金使用规范性、项目实施规范性;
3.项目产出情况:产出数量、质量、时效完成情况;
4.项目效益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
45.3评价结果分级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分为四个等级:
90分(含)以上:优
80—89分:良
60—79分:中
60分以下:差
45.4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直接挂钩:
1.评价结果为“优”的项目,后续同类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支持;
2.评价结果为“中”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减少后续资金安排;
3.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予以通报批评,收回结余资金,暂停该地区同类项目申报资格;
4.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篇 典型案例与实操指引
第四十六章 成功案例解析
案例一:某地级市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
项目概况:项目总投资12亿元,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8亿元,改造老旧供水管网260公里、燃气管网180公里,建设城市管线智慧管理平台。
成功经验:
1.投向精准:紧扣城市安全生命线主题,属于超长期特别国债重点支持的城市更新领域,民生需求迫切,安全意义重大。
2.前期扎实:提前一年启动前期工作,完成可研、规划、用地、环评等全部手续,纳入城市地下管网专项规划。
3.方案科学:采用“整市推进、分片实施”模式,建设内容清晰,投资估算准确,资金方案合理。
4.准备充分:提前入库储备,积极对接省级部门,申报材料规范完整,数据详实,逻辑清晰。
实施成效:项目获批国债资金8亿元,开工后进展顺利,预计18个月完工,改造后管网漏损率从18%降至7%,燃气安全隐患全面消除,城市安全韧性显著提升。
案例二:某制造企业智能化设备更新项目
项目概况:某装备制造企业实施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总投资1.2亿元,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设备更新补助资金2400万元,淘汰老旧设备原值1500万元,新购智能加工中心、工业机器人等设备,其中国产设备占比85%。
成功经验:
1.符合更新要求:淘汰设备明确,原值占新购设备比例达15%,满足“更新”实质要求。
2.国产化达标:核心设备全部采用国产品牌,国产化率85%,符合政策导向。
3.效益突出:改造后生产效率提升40%,单位产品能耗下降25%,产品合格率提升至99.5%,效益量化清晰。
4.材料详实:提供了详细的新旧设备清单、对比分析、采购意向等支撑材料,论证充分。
实施成效:项目成功获批补助资金,改造周期10个月,投产后企业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成为当地制造业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
第四十七章 失败案例警示
案例一:某产业园配套项目被驳回案例
项目概况:某县申报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申请国债资金2亿元,内容包括园区道路、绿化、亮化、标准厂房建设。
驳回原因:
1.投向偏差:项目中绿化、亮化、景观工程占比较高,属于形象工程范畴,超出支持范围;标准厂房属于市场化经营性内容,不符合“两重”资金公益属性要求。
2.手续不全:项目仅完成备案,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用地手续不合法。
3.资金不实:地方配套资金无有效证明,仅出具政府承诺函,未落实资金来源,资金拼盘不闭合。
警示:申报项目必须严格对照投向范围,剔除禁止类内容;前期手续必须齐全,尤其是用地手续;配套资金必须有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案例二:某设备更新项目被否决案例
项目概况:某商贸公司申报卖场设备更新项目,申请补助500万元,主要购置空调、电梯、货架等设备。
否决原因:
1.更新属性不足:项目为新开业卖场购置全新设备,无淘汰老旧设备,不具备“更新”属性,属于新建项目。
2.主体不符:项目属于纯商业经营性项目,不属于设备更新重点支持领域。
3.材料造假:伪造老旧设备清单,虚报淘汰设备原值。
警示:设备更新必须有实质性淘汰内容,严禁“以新代旧”;必须严格对照支持领域申报,不得跨界申报;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弄虚作假将被严肃追责。
第四十八章 申报实操技巧与避坑指南
48.1项目谋划技巧
1.紧跟政策导向:密切关注国家最新政策动向,围绕重点支持领域谋划项目,提高匹配度。
2.提前储备谋划:树立“项目等资金”意识,提前开展前期工作,做到资金一下达就能开工。
3.打包整合申报:零散小项目可按区域、按领域打捆整合申报,提升项目体量和成熟度,提高通过率。
4.突出战略价值:在申报材料中重点突出项目对接国家战略、保障安全、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提升项目站位。
48.2材料编制技巧
1.对标清单编制:严格按照申报材料清单准备,缺项漏项会直接影响初审通过。
2.突出核心亮点:重点突出项目的必要性、成熟度、效益性,用数据说话,增强说服力。
3.保持信息一致:申报书、可研报告、库内信息、前期文件中的项目名称、投资、建设内容等核心信息必须一致。
4.规范签章 格式:严格按照要求签章 、装订,细节体现专业度,避免因形式问题被退回。
48.3常见避坑要点
1.避免投向踩线:认真研究负面清单,坚决剔除禁止类内容,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搭车申报。
2.避免手续瑕疵:前期手续要齐全、有效,注意审批权限,避免越权审批、文件过期。
3.避免投资虚高:投资估算要实事求是,依据充分,虚增投资反而容易被核减甚至驳回。
4.避免重复申报:同一项目不要多头申报不同类别的中央资金,系统比对很容易被发现。
5.避免进度不符:已完工或快完工的项目不要申报,资金用于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是核心要求。
6.避免绩效空泛:绩效指标要量化、可考核,“效果良好”“效益显著”这类空泛表述会大幅扣分。
附录
附录一核心政策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3.《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
5.《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司函〔2025〕697号)
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7.《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8.《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附录二申报材料参考模板
1.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申报书(模板)
2.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3.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4.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模板)
5.真实性承诺函(参考格式)
6.配套资金承诺函(参考格式)
附录三主要申报平台操作指引
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操作指南
2.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操作指引
3.中央财政资金监控平台操作说明
附录四 分领域申报归口部门对照表
|
领域 |
主要归口部门 |
协同部门 |
|
粮食安全、农业农村 |
农业农村部门 |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
|
能源安全 |
能源主管部门 |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
|
城市更新、地下管网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
|
生态环保 |
生态环境部门 |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
|
交通基础设施 |
交通运输部门 |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
|
水利工程 |
水利部门 |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
|
教育事业 |
教育部门 |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
|
医疗卫生 |
卫生健康部门 |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
|
工业设备更新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
|
消费品以旧换新 |
商务部门 |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
附录五 项目合规性自查清单
1.□项目是否属于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范围
2.□是否已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3.□是否已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4.□是否已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是否已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
6.□是否已办理节能审查/备案
7.□项目投资完成比例是否低于80%
8.□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其他中央资金情况
9.□申报单位信用状况是否良好
10.□资金来源是否全部落实,拼盘是否闭合
11.□是否触碰负面清单禁止事项
12.□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可量化
13.□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编制说明:本指南根据2026年现行政策编制,后续政策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本指南仅作工作参考,具体以国家正式印发的政策文件为准。
- 上一篇:各部委专项资金申报范围与工作流程指南 2026/7/15
- 下一篇: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范围与工作流程指南 2026/7/15
